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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小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人事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现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用人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三条公司的用人之道是:

因事择人,因才适用,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准则是:

公开、公正、公平、有效激励和约束每一位员工。

  

  1、公开是指强调各项制度的公开性,提高执行的透明度。

  

  2、公平是指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每个员工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3、公正是指对每位员工的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给予合理的回报,同时赋予员工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第五条公司涉及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员工招聘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通过各种途径面向社会招聘。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的任用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采用面试和笔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若需笔试,试卷由用人力资源部提供。

  

  第八条各岗位人员的派任,均依总公司统一调控为准则。

  

  第九条员工招聘程序如下:

  

  1、用人部门需规范填写《员工需求申请表》,并按要求通报相关领导审批,批准后交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选择合理有效的招聘渠道,并发布招聘信息。

  

  3、人力资源部收集应聘人员的求职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以及其它有关业务资历材料。

  

  4、人力资源部主持面试,用人部门或公司领导视情况参加,并在《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填写意见。

  

  5、面试后两天内,由人力资源部向合格的人才发出通知,并办理报到手续。

  

  6、经核定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日期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妥下列手续:

  

  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②填写《员工档案登记表》;

  

  ③交验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以及其它相关证件(如职称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办理经济担保。

  

  第十条担保

  

  1、凡公司员工均须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形式如下:

  

  ①最高学历证原件

  

  ②郑州市固定房产复印件及该房产所有人书面担保。

  

  上述两种形式,任选其中一种即可。

  

  2、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能担任保人。

  

  3、担保人所负一切担保责任,决不因被担保人的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脱。

  

  4、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在认为必要时随时办理“对保”。

  

  5、被担保人离职一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本人发还经济担保相关资料。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公司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一年。

  

  第十三条连续两年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者,公司提供或缴纳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五条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者,即视为自动待岗(待岗期间无薪)。

  

  第十六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员工又不能联系到新工作部门时,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员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于合同终止当日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员工档案是为每位员工建立的内部管理资料,包括员工的有关招聘、录用、合同、考核、薪资、奖惩、培训等材料,建立此档案旨在方便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员工档案自员工报到之日起建立,每人一份,按部门动态管理归类,依员工顺序号进行存放保管,由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内部档案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资源部门统一保管,各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递交人力资源部保管。

若员工个人情况有变更,如:

姓名、籍贯、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等,员工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准确通报人力资源部,以便员工档案内有关记录得以相应更正。

驻外机构在当地招聘的人员须建立详细的人事资料存档备查,并将所应聘人中的主要个人资料整理,汇总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档案的准确,档案管理人员应随时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员工离职时,其档案应以年度为单位归入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三条员工人事档案的使用

  

  1、员工人事档案是为公司决策部门提供各种人事方面的基本依据,并为人事统一分析提供资料。

  

  2、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且只能查、借其下属档案;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档案查阅(调阅)登记本》,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者不得私自增删,涂改,泄露档案材料内容。

  

  第二十四条员工档案仅供公司内部使用。

  

  第五章员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属公司的员工,公司对其拥有管理、调度和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服从公司安排是每个员工第一素质。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员工自进入公司起,就应受到公司文化体系的教育、培训,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

  

  第二十九条员工应尊重和维护公司信誉和形象,凡涉及本公司方面的信息,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公布;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自以本公司名义开展各种活动。

  

  第三十条员工在服务期间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外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三十二条员工应爱护一切公司财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公司。

  

  第三十三条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态度谦和,不亢不卑,并不得有骄傲满足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秩序妨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所有员工须按公司规定积极参加公司会议及各项活动,期间违纪者按平时规定的3倍处罚。

  

  第六章考勤休假

  

  第三十六条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行政人员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2、公司实行的作息时间为:

  

  上午:

8:

00-12:

00下午14:

00-17:

30

  

  若需调整作息时间则由行政部另行通知。

  

  第三十七条考勤管理规定

  

  1、公司考勤记录实行打卡制,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无论任何情况均需打卡;

  

  2、公司严禁代人打卡,代人打卡被发现者,第一次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罚款50元,第二次对双方各处以罚款200元,并各记大过一次;

  

  3、考勤卡上空白处以《出差、请假登记本》上的内容为依据,不在由人力资源部填写。

  

  第三十八条考勤内容

  

  1、迟到:

上班时间已到未打卡者,且时间在半小时之内

  

  2、早退: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且时间在半小时之内。

  

  3、擅离职守: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且时间在半小时之内。

  

  4、旷工: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半小时,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

  

  第三十九条考勤处罚

  

  1、员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以后逐次累加10元;

  

  2、一个月迟到、早退合计5次(含)以上者记大过一次,第一次被记行政大过者罚款200元,第二次被记行政大过者罚款1000元;

  

  3、旷工半天(迟到半小时以上,或者早退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扣1天半的工资;

  

  4、旷工1天扣3天工资;

  

  5、在一个月内旷工两天(含)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上者,予以辞退;

  

  6、调休、出差、请假若在《出差、请假登记本》上无记录,以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事不能先行告假、出差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法迅速向直属上级告假,事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填《出差、请假登记本》

  

  第四十条休假规定

  

  1、除规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上班的员工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2、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单》事先报主管批准,并按规定办妥工作代理人,经审批后,方得离开,否则以旷工论。

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告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法迅速向直属上级告假,事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填《请假单》。

  

  3、假期已满,但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也以旷工论。

  

  4、批准权限:

部门经理假期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员工3天(含)以内的假期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假期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家及公司的规定,请假分为以下几种:

  

  1、病假:

员工本人因身体不适需要到医院就医,而不能到岗工作的,视为病假;年累计病假不超过10天(含)的,为半薪假,超过10天的为无薪假。

病假必须向考勤员出示医院相关证明,无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2、事假:

员工本人因私事不能到岗工作的,视为事假;事假为无薪假,如未满一个工作日的,按钟点计算。

  

  3、婚假:

员工或其亲属结婚可以申请婚假,婚假为有薪假,婚假需提前3天持有效证明申请。

  

  ①员工本人结婚的,婚假为5天,晚婚者7天;

  

  ②员工子女结婚的,可请婚假2天;

  

  4、产假:

女方为无薪假,公司可保留其原有岗位;男方可享受5天带薪假

  

  5、丧假:

有薪假

  

  ①员工父母,配偶丧之的,可请假5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直系)及子女,岳父母丧之的可请假3天。

  

  第四十二条公司住外营销人员每月可带薪休假3天,但休假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当月未休息者,可享受全勤奖60元;累计6个月全勤奖者,可报销所负责市场到郑州往返车旅费,同时享受7天特别带薪假。

  

  第四十三条国家法定节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元旦(一天)五一(三天)国庆(三天)春节(七天)共计14天

  

  第四十四条若因业务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人事制度

(一)第一节

  

  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一编制及定编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

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二十、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

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

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

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

  

  婚假:

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

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员工有辞职的自由。

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

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

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

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

  

  附则五十、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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