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风险分析及法律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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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风险分析及法律对策研究

余斌作者简介:

余斌,电话:

13560347267,1982年8月17日出生,广东省汕尾市人,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0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财税法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510275)

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风险防范的对策。

关键词:

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担保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成熟及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个人自身发展的需要增加和商品市场的形成,消费者不能用即期所拥有的财富去购买其所需要的商品,“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正逐步被信贷消费理念所淡化,消费信贷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消费信贷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地位越来越显得重要,国有商业银行也逐步将个人消费信贷作为重点业务发展。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产品越来越多样化的趁势,大致常见的消费信贷种类,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和其它贷款等。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末,全国消费贷款余额达2.2万亿元,约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1%。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一定程度阻碍了消费信贷市场发展,因此,探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和发展,加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及风险防范显得很有必要。

一、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

银行对借款人的审查一般只能是根据借款人或者借款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存在只要有单位的公章就认定为信息资料属实的情况。

而实际上,对于一些大单位、信誉好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实的可能性也许很大,但是对于一些小单位、信誉差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实的可能性也许并不大。

再加上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

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及社保制度和医保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无法按期还款,致使银行贷款难以按时收回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信贷发行银行管理薄弱。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虽然央行已经出台了关于实现资源共享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暂行办法》,但是目前的现状是不同地区的同一银行之间仍然缺乏关于借款人的信息共享,而同一地区同一银行的不同部门之间由于系统设置缺陷,也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如同一客户既贷款买房又贷款买车,那么资料分散在不同部门,系统的设置的缺陷以及部门协调管理的缺陷也使得不同部门之间并没有互通客户的信息资料;不同银行之间更是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一个借款人可以是某一银行的信用客户,也可以是另一银行的不信用客户。

同时,国有银行由于银行的机制不健全,审查不严,难免有疏忽。

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销货商恶意套现风险

销货商如汽车销售商、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因为资金的短缺而恶意套现。

如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交付的首付款限额(比如,首付款一般应达房款的30%,开发商私下答应为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垫付10%~20%的房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

而不论是开发商组织的那些不真实的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购房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都可能存在问题。

张汉飞.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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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风险

消费贷款大多采用财产抵押方式,银行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一旦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处理抵押物以抵偿贷款本息。

但是却常常要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抵押物能否顺利变现,如地理位置不好的地区的房屋可能难以拍卖,而在地理位置好的房屋却很容易出手;二是因市场发生变化,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大幅下降。

目前广州市各商业银行都面临着这个问题:

前几年房地产很旺,广州市区楼盘价格普遍偏高,当时作为抵押物的商住楼的折后价仍然远远高于现在的市场价,即使能将抵押物处理出去也不能抵偿全部债务,市场风险给各商业银行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张汉飞.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75

(五)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缺乏具体规定。

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此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

此外,没有法律专门规定期房抵押的性质。

当期房借款人违约,银行扣收保证人保证金时,保证人认为按照《担保法》第28条规定,银行应先处理抵押物即期房,不够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即物保优于人保先予执行,而银行多以期房抵押的特殊性及事先与保证人订过协议为由,拒绝保证人请求,从而导致纠纷,增加了交易成本。

二、国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法律对策

消费信贷已经成为了银行的主要业务,但所面临的风险不容忽视,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建议建立起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系统,具体措施如下:

(一)用法律手段来引导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完备的关键是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需要有完善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

因为银行从审查一笔贷款能否发放到贷款收回,如果银行能够通过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在贷前可以有效、准确地了解客户信息资料,在放贷过程中掌握客户的经济状况,就可以安全地收回贷款;即使客户因为经济状况不佳而不能偿还贷款,但是由于有个人破产制度、社保、住房、医保等制度作保障,法院可以顺利地执行抵押物,而较少的考虑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

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做到配套消费信贷制度的运行。

虽然2001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在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作用并不明显,审查客户信息资料难的问题照样存在。

而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中共包括10多部法律,仅在消费方面的法律就有:

《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信贷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结帐法》《信用卡发行法》等。

王琼冯.宗宪个人信用制度的中外比较及启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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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消费信贷市场的需要,亟需根据市场状况,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管理的经验上,颁布实施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分配套法规。

首先,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有关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如税务局掌控的情况,可以由政府部门来收集个人资料;然后各相关部门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联网,如果个人提供的信息与银行所拥有的信息一致,那就可以认定此信息准确,如果个人提供的信息与银行提供的信息不一致,银行可以继续运用这种信息系统进行确定。

第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此外,还应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及社保制度等,免除个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对执行难的后顾之忧。

(二)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运用法律收回贷款

银行要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实现信息资源的顺畅交流。

而这有待于国有银行进一步完善系统设置及上级对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

第二,在每笔贷款发放出去以后,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的动态。

如果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则要其提供更有效的担保;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要加大追讨力度,并在其能够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再度借贷。

第三,银行内部不但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而且要建立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制约机制,以明确职权和责任。

第四,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消权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在贷款人明确表示或其行为已经表明将不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时,要利用法律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及时提出保护银行债权;在债务人根本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而经营不力时要通过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及时实现自己的权利。

(三)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的借款人时消费者,大部分消费者采用信贷消费的原因时其要购买的商品超出其即期的购买能力,其只能交付购买商品的一部分资金,而其他资金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归还。

因此,用抵押或保证作为还款的担保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而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他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一旦购房者违约,由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

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

孙涤娜.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5,(13):

100

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

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规范消费信贷的担保程序;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政府可以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

王悦.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原因与对策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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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AnalysisoftheRisksintheConsuming-CreditoftheStateBusinessBankandtheCountermeasureofLaw

(ThelawcollegeofZhongshanUniversity,YuBin)

Abstract:

Thisarticleanalyzesthemajorrisksintheconsuming-creditofthestatebusinessbankandthemethodstodealwiththerisksintheaspectoflaw.

Keywords:

consuming-creditthesystemofthepersonalcreditguarantee

(四)制定针对消费信贷的法规,降低交易成本

为确保消费信贷业务的有序安全运行,应制定专门规范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并规定违反信贷法的法律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现行法律较多的是规定借款人的权益,如《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而忽视了银行的债权法律保护。

实际上,在消费信贷业务中,由于借款人收入不稳定,违约、欺诈行为常常使贷款银行遭受损失,因此要兼顾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中的权益,以减少商业银行遭受信贷风险的可能性。

对于违反消费信贷的行为要予以惩处,使之引以为戒。

同时,要注意消费信贷法规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关系,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规定法律发生冲突时,适用何部法律的问题,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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