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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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西大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地质和测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简称地测工作)是矿山的基础工作。
地测部门既是矿山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又是矿山采剥生产的技术监督验收部门。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地测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正规作业,实行指导和监督,为保证矿山生产积极开展探矿工作,不断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山地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相关地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生产勘探和地质勘探工作,积极开展矿区深部和近围的找矿勘探工作,提高勘探程度,不断扩大矿区远景,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加强对外部矿产资源信息的收集与实地调查,实行积极有效的资源占有,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随着采剥工程的进展,按有关规定取准、取全地质和测量基础资料,搞好地质编录和综合研究工作,掌握矿床地质规律,不断补充、修改和积累矿山地测资料,为采剥生产提供正确资料。
(三)负责生产勘探与地质勘探的设计和计划编制;参加编制和审批采剥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
(四)根据有关采剥技术政策、生产计划和工程设计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剥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五)定期计算、分析矿产资源储量和生产量的保有及变动情况,按照规定编报资源储量及生产量平衡表。
做好资源损失计算、分析和监督管理。
(六)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一的测量基本控制网;及时准确地进行矿山各项工程的测设,建立矿山有关基本测量原图,并定期进行补充修绘,提供采剥生产所需的各种基本测绘资料。
(七)开展岩层移动(包括边坡稳定性)观测工作,参加边坡岩移现状研究及边坡设计审查。
(八)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工作,解决矿山生产中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
(九)结合生产开展矿山地质和测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培训工作。
加强矿山地测科技情报交流,不断引进和推广新技术,促进矿山地测工作现代化。
(十)认真做好地测图件清绘和地测资料、仪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加强矿山地测工作,提高各个环节的技术质量,保证地测资料的精度,并根据有关技术规程建立相应的技术检查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应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地质测量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和仪器、设备,以保证全面地完成矿山地测工作任务。
第三章 矿山地质
第五条 地质工作是企业找矿勘探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工作内容主要有生产勘探、地质勘探、回采地质和地质综合研究等。
(一)工程勘探主要是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采用相关勘探技术手段,为工程提供构造、水文、承压等相关资料。
(二)生产勘探主要是进一步探明资源形态、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类型及共生有益、有害组分等,为资源储量升级、编制采剥技术计划和采矿设计提供依据。
(三)地质勘探主要是对矿区深部及其外围进行找矿勘探,为扩大矿山远景,为矿山持续生产创造条件。
(四)回采地质是在生产勘探工作的基础上,随着采矿准备工程的进展,进一步探清矿块的地质变化,进行矿块的二次圈定,为拟定采矿方法、制定开采指标提供依据。
(五)地质综合研究是衡量矿山地质业务管理和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矿山地质工作的各个阶段均应注意做好此项工作,为逐步摸清矿床成因,矿化富集规律,进行成矿预测,查定伴生矿种和有用有害元素,为开发勘探和综合利用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条 为保证矿山正常生产,探矿工作必须适当超前,其超前幅度视矿床地质条件、生产规模、开拓采准难易程度、中段下降速度及采矿强度等条件确定。
要定期进行资源储量计算,经常分析资源储量动态和保有情况。
当资源储量(基础储量)未达到保有期限时,即视为资源危机。
应积极进行地质勘探工作,勘探结束后提交相应的地质勘探报告。
第七条 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的方法和网度,应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进行选择。
勘探网度应尽可能在原地质勘探网度基础上加密,以保持资料的一致性,勘探方法采用坑探和钻探相结合,尽可能做到“以钻代坑”,尽量利用开拓、采准工程进行探矿,以达到投资少、速度快、效果好的目的。
第八条 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计划,是采剥技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质人员负责地质探矿和生产探矿的设计。
探矿设计要有依据,计划要有严肃性,没有设计的工程不得施工。
第九条 要保证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包括槽探、钻探、坑探等)工程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技术管理,如遇重大变化,应及时提出修改设计意见,并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矿产资源法》及有关矿山技术政策,对矿产的开采和利用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随着采剥工程的进展,进—步查清采剥区段的地质条件,为采矿设计提供资料。
通过采准、切割工程进一步做好资源二次圈定。
随着回采工作的进行,应按规定进行采场取样,定期丈量采场脉厚,检查和修正采场可采边界,及时指导生产。
矿块开采结束时,应及时进行采场掌子面取样,并参加采完矿块的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对所有采剥工程和钻探工程,应及时系统地进行地质编录,保证原始编录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室内整理工作,按规定编制各种不同比例尺的综合图件。
地质技术负责人应对原始编录及综合图件质量进行经常检查。
第十三条 地质取样加工化验工作,是研究矿物组份的质量、数量,分布规律及地质特征的重要手段,是正确圈定资源,进行资源储量计算和指导采剥生产的主要依据。
因此,各有关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取样加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共生或伴生有益、有害元素的种类和数量及其赋存规律进行综合查定和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搞好付产资源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源的贫化损失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随着矿床开采要注意及时收集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把地质勘探资料和开采资料进行“探采对比”,总结勘探经验,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矿床开采完毕,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闭坑报告,随同申请矿山报废文件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矿山测量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都应建立与国家测量控制网相联系的基本控制网,作为矿山各项测量的基础。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严格依法从事测绘工作。
第二十条 基本控制网的等级取决于测区范围的大小和其发展远景,一般应建立国家三、四等三角网和相应精度等级的导线网或C、D、E级GPS网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各级控制网的精度要求,应按国家相应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矿区地质勘探时期所建立的控制网,在矿山基建和投产时,应对其测点保有情况、原始数据及精度进行全面的检查。
在满足矿山基建和生产的各项测量精度要求时,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布网。
第二十二条 在矿区基本控制网的基础上用插网或插点建立近矿点和采区工作控制点,作为坑内外连接或露天采场测量之用。
第二十三条 矿区内各种测量标志是矿山基建和生产测量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管。
施工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地测部门负责管理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矿山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的基础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参加采剥技术计划的编制与设计会审,负责提供图纸资料和生产矿量的计算资料。
(二)按采剥技术计划与设计,及时准确地进行采剥工程的测设和标定。
(三)随着采剥工程的进展,测绘各种矿山测量图,保证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各种工程及地形地物的变化情况。
(四)对采剥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和验收工作。
负责生产矿量和资源损失贫化的计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建立岩层移动观测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岩层移动及地压活动规律的观测研究工作,为水体下、建筑物下开采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地测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矿山地测部门是矿山采剥生产的技术监督验收部门。
均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矿山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及有关采剥技术政策,充分合理开采地下资源。
对采剥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第二十七条 矿山地测部门从采剥计划编制、设计、审查到施工,执行监督验收任务。
(一)编制采剥技术计划和设计,应贯彻“四个兼采”的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由远而近的合理开采顺序;要及时回收上部中段的残矿和矿柱,充分利用地下资源。
(二)采剥计划要遵循“采剥并举,掘进先行”的方针;各级生产矿量要达到规定的保有标准,保证矿山持续生产。
(三)开拓、采准及回采设计要符合资源和矿块具体的地质条件及合理的开采顺序;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并有具体的降低资源损失贫化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按照已审批的计划和设计进行各项采剥(剥)工程的测设、施工和监督验收工作。
监督按国家工业指标圈定的资源边界进行回采;按设计要求对中深孔和露天采场的炮孔进行验收,以防止资源损失和贫化。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源损失贫化管理制度,监督降低资源损失贫化技术措施的贯彻实施,不断降低资源损失率和贫化率,充分回收地下资源。
第三十条 禁止乱采乱挖。
对目前暂不能开采利用的伴生组分或贵重金属,要进行综合查定和资源储量计算,并进行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严格矿产资源的核销制度。
对于不能回采的矿柱、矿壁、残矿和边角资源,需要申请报销的矿量要认真查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地测部门对采剥作业量和质量情况定期进行验收;并依据工程质量优劣向企业领导提供奖惩意见。
矿山各项采剥作业量,一律以地测部门的验收数字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领导应积极支持地测人员的工作。
当地测人员行使正常的监督职权遭到阻挠或受到打击报复时,可越级上报。
第六章 资源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是矿山建设和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
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65)国经字424号文批转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资源储量管理及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遵守合理的回采顺序,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不断降低资源损失率与贫化率。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第三十七条 矿山资源储量应建立台帐。
资源储量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掌握资源储量的增长、消耗、变动及保有状况。
对基础储量和生产矿量的保有情况提出平衡意见。
第三十八条 资源储量计算的工业指标应以国家批准下达的为准。
如需变更工业指标时,应通过试算报请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方可采用。
第三十九条 经过生产勘探证实地质勘探报告所提交的资源储量误差过大,足以影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时,应向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资源储量管理及资源储量报销的具体办法按附则4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资源损失和贫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降低资源损失贫化率,是充分合理的利用矿产资源,保证全面完成矿山生产计划的重要措施。
应从设计到回采的各个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降低损失贫化的技术措施。
同时应将损失贫化率作为一项重要的生产质量指标,纳入生产任务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资源损失贫化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要统一抓好贫化损失管理工作及其降低贫化损失指标的措施。
矿山的地测、采矿和施工等部门要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基础资料及损失贫化的计算分析工作,并对资源保护和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实行技术监督。
采矿和施工部门负责采剥(剥)计划的实施,并加强施工管理和放矿、出矿管理。
负责制定降低损失贫化的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 资源损失贫化率是合理开发资源,衡量采矿方法合理程度的重要质量指标。
(坑口)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地加强资源损失贫化管理工作,把各项原始数据取全、取准,如实地计算各采场的损失贫化指标;并经常分析损失贫化的原因及其降低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矿山充分利用资源和均衡生产,完成国家计划,地测、采矿和计划部门要贯彻贫富、大小、厚薄、难易兼采的原则,搞好按不同品级资源的配矿。
第四十六条 严禁废石、资源混采、混装和混运,加强副产资源及废石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地测部门随着回采工作进展,或不同的放矿阶段分别计算开采中的资源损失贫化率。
对出矿已结束的采场或中段应计算总损失率和总贫化率,并提出计算分析资料。
定期按不同的采矿方法汇总坑口或矿山的损失贫化资料,向主管部门上报。
关于具体管理办法应按附则5、6规定执行。
第八章 矿山水文地质工作
第四十八条 (坑口)应视矿山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需要,开展矿山水文地质工作,为防水、治水、供水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其任务是:
(一)对生产中遇到的水文地质异常现象和突然涌水(断层构造水、岩溶水、老窿水等)进行预测预报。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二)掌握地下水补给与矿坑排水关系;对地表陷落带和露天开采转井下开采的矿山要采取措施,防止矿井涌水。
第四十九条 开展矿区水文地质综合研究工作,逐步摸清地下水活动规律。
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很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资料,以便修改设计,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章 科学研究
第五十条 为了适应矿山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快矿山地测工作的现代化,应结合生产及地测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工作;引进和推广新技术和新设备,加强科技情报交流,奖励在科研工作中有贡献的地测人员,努力提高矿山地质测量的科技水平。
第五十一条 矿山地质科研工作重点是不断改进矿山地质工作方法,提高矿山地质人员技术水平;搞好有益组分的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成矿规律和成矿预测,勘探技术、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以及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研究工作,为本矿区找矿勘探,不断扩大地质资源服务。
第五十二条 矿山测量科研工作的重点是改进矿山测量方法,提高矿山测量技术水平;研制和使用激光测距仪、GPS、全站仪、陀螺等新仪器、新方法,以及内业计算和制图的新手段,逐步达到自动化和数字化。
开展资源损失贫化计算方法、岩层移动的研究工作。
第十章 矿山地测资料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制图清绘工作是地质测量综合资料的最终成果。
因此,矿山应配有受过训练的电脑制图人员。
制图清绘人员应按有关技术规定完成各种地测图件的制图、复制工作,做到图件准确、整洁和美观。
第五十四条 矿山地测综合资料是反映矿床地质特征和采剥工程状态,指导采剥作业和科研工作的主要依据。
地测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地质测量资料(包括图件、文字资料、照片、标本及矿岩芯等)。
具体规定按(附件1)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为了保证图件的精度,有利于长期使用保管,主要基本图件均应建立电子文档。
地测原始记录和表册是编绘综合资料和矿山基本原图的主要依据,应按不同类别分别汇总成册,妥善保管。
应建立岩矿芯、化验副样仓库。
第五十六条 地测资料是国家重要技术档案,应按国家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地测资料的使用、复制、借阅和保管作出明确规定。
资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加强矿山地测仪器、工具的维修保养,建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对所使用的仪器和工具定期进行检查和校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地测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