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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燃料管理制度

燃料管理制度目录

 

 

燃料管理总则

范围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燃料管理的机构、职责、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燃料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DL/T800-2001 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原电力部《大型电站锅炉燃烧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燃料管理若干文件规定》

 

3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3.1公司设立燃料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燃料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相关领导、副总师组成。

其职责是:

1)研究并决定公司燃料供应战略规划;

2)

3)研究并决定公司年度燃料订货数量、矿点分布及价格。

4)

5)研究并决定公司月度燃料采购数量、矿点分布及价格。

6)

7)协调燃料资金调度具体问题。

8)

9)听取燃料管理工作小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公司燃料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10)

11)领导小组实行季度例会制度,在公司季度经济分析会之前召开,经领导小组组长提议或工作小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12)

3.2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

由分管燃料的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协管燃料的副总师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燃料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计划营销部、财务部、燃料储运部、质检中心、运行部、监察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燃料管理部。

其职责是:

1)分析、协调解决燃料进、耗、存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2)

3)分析、协调解决进厂、入炉煤热值中存在的问题。

4)

5)分析、协调解决燃料成本有关问题。

6)

7)负责指导落实配煤掺烧工作。

8)

9)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和工作要求。

10)

11)依据本制度条款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相关单位、个人的考核建议。

12)

3.3各部门职责

3.3.1燃料管理部

 3.3.1.1负责燃料需求计划编制、燃料采购、调运、统计、验收监督和结算工作。

3.3.1.2负责到厂煤价分析和标煤单价的控制。

3.3.1.3负责编报燃料资金需求计划。

3.3.1.4负责燃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存档。

 3.3.1.5负责燃料的筹集,落实资源和运力,并协调煤矿、路局关系。

3.3.1.6负责到厂燃料接、卸、排、计量、采样、制样、化验、储存等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3.3.1.7负责处理进厂煤数量与质量纠纷。

3.3.1.8负责定期、不定期公司内部煤炭存查样的抽检工作。

3.3.1.9负责燃料归口费用的管理工作。

3.3.1.10负责定期收集省内同类型电厂燃料管理相关指标,做好对比分析工作。

3.3.1.11参与配煤掺烧工作。

3.3.1.12组织、协调燃油验收工作。

3.3.1.13收集、汇总及依据本办法向工作小组提出燃料管理相关考核意见。

3.3.1.14负责按时完成燃料工作小组安排的工作。

3.3.1.15每月3日以前向工作小组提出考核意见。

3.3.2 计划营销部

3.3.2.1负责编制公司全年发电量计划以及季度、月度的发电量计划。

3.3.2.2负责燃料相关数据指标的汇总、上报工作。

3.3.2.3负责煤场、油库定期盘点和盈亏分析工作。

3.3.3生产技术部

3.3.3.1负责进厂、入炉煤热值差的分析及指标监控;

3.3.3.2负责监督燃料计量、采样、制样、化验等相关设备管理及技术监督工作。

3.3.3.3负责贯彻落实燃料计量、采样、制样、化验等相关技术标准、完善作业指导书和设备管理办法。

3.3.3.4负责组织配煤掺烧,制定并落实配煤掺烧制度。

3.3.3.5负责燃料信息系统及监控系统的维护和应用开发工作。

3.3.4财务部

3.3.4.1负责筹集、支付燃料资金。

3.3.4.2负责燃料结算单据的复核。

3.3.4.3负责入炉综合标煤单价的测算、分析及指标控制。

3.3.5运行部

3.3.5.1负责燃油计量、接卸及存放安全管理工作。

3.3.5.2参与配煤掺烧工作。

3.3.6燃料储运部

3.3.6.1负责煤炭采、制样和计量工作。

3.3.6.2负责进厂煤炭接、卸、排车工作。

3.3.6.3负责煤场管理和配煤掺烧工作,做好煤场存放分区及相关数据更新工作;

3.3.6.4负责燃料计量、采样、制样、接卸、输送等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3.3.6.5负责按时完成燃料工作小组安排的工作。

3.3.7监察审计部

3.3.7.1负责公司燃料管理制度、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

3.3.7.2负责燃料效能监察相关工作;

3.3.7.3负责存查煤样外送检测、仲裁送检工作。

3.3.7.4负责燃料管理监控录像的监控工作,每月向燃料工作小组提供监控报告。

3.3.8质检中心

3.3.8.1负责燃煤化验和入炉煤制样工作;

3.3.8.2负责进厂煤、入炉煤分析样品留存工作;

3.3.8.3负责入厂油的质量检验工作;

3.3.8.4负责按时完成燃料工作小组安排的工作。

3.3.9汉电集团

3.3.9.1负责水运煤码头的管理工作。

3.3.9.2负责水运煤汽车运输的管理工作。

3.3.9.3负责按时完成燃料工作小组安排的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燃料管理的要求

4.1.1公司燃料管理相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下称“国电集团”)、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源公司”)和公司燃料管理的各项规定,根据燃料管理职责范围和要求开展工作,开展工作时必须符合国电集团、长源公司的燃料管理的各项制度。

4.1.2建立燃料供应预警机制,制定应对燃料供应紧急事件的措施。

4.1.3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防止燃料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坚持重要事项集体负责制,对涉及燃料的合同、价格谈判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加强燃料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培养和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廉洁自律、遵章守纪教育,树立燃料管理新形象、新风貌。

4.1.4燃料管理部是燃料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对公司燃料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形成分工合理、规范有序,运转流畅的工作程序和运作方式。

 

5检查与考核

5.1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为本制度的领导及决策机构,燃料管理工作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

5.3燃料管理工作小组依据本制度负责检查与考核,执行的主体为燃料管理部。

5.2燃料管理工作小组每年组织一次燃料管理工作总结,并将情况反馈至相关单位。

 

附录

 

附录1(标准性附录):

燃料计划管理制度

附录2(标准性附录):

燃料订货与合同管理制度

附录3(标准性附录):

煤炭价格管理制度

附录4(标准性附录):

煤炭调运管理制度

附录5(标准性附录):

煤炭接、卸排管理制度

附录6(标准性附录):

燃煤数量验收管理制度

附录7(标准性附录):

燃煤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附录8(标准性附录):

燃煤存储与耗用管理制度

附录9(标准性附录):

燃油管理制度

附录10(标准性附录):

燃料结算管理制度

附录11(标准性附录):

燃料信息管理制度

附录12(标准性附录):

燃料监察管理制度

附录13(标准性附录):

配煤掺烧管理制度

附录14(标准性附录):

燃料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制度

附录15(标准性附录):

燃料供应预警管理办法

附录1

(标准性附录)

燃料计划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料计划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燃料计划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燃煤计划编制的原则

2.1.1 公司发电燃料计划以国家和地区订货为主,市场采购为辅。

2.1.2 保证年度发电生产燃料供应。

2.1.3 煤种、煤质的选择适应锅炉燃烧的要求。

2.1.4 应符合控制燃料成本、优化煤炭结构的原则。

2.1.5 以煤炭资源和运力分配综合平衡计划。

2.1.6 煤炭计划编制应符合公司配煤掺烧的需要。

2.2 燃煤计划编制的依据

2.2.1 公司下年度的发电量计划。

2.2.2 机组的发电煤耗。

2.2.3 国家及国电集团规定的燃煤采购过程最大允许损耗。

2.2.4 煤炭市场的供应情况及运力情况。

2.3 燃煤计划的编制

2.3.1 计划营销部根据公司机组检修安排制订下一年度的发电量(供热量)计划和发电煤耗计划,并及时反馈到燃料管理部门。

2.3.2 燃料管理部根据计划营销部提供的电量计划编制煤炭采购计划。

2.3.3燃料采购时,每月热值低于2000大卡/千克的煤炭累计不超过1000吨、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小于6%的煤炭累计不超过1000吨、全硫含量不大于5.5%的煤炭累计不超过1000吨。

负责进行考核。

2.3.4 每年10月10日前,燃料管理部将下年度煤炭采购计划上报长源公司,内容包括全国和地方订货及市场采购煤炭的数量、质量要求、运输方式和月度分配计划。

2.3.5 燃料管理部每月28日前制订下月煤炭采购计划,内容包括月度铁批计划量、市场煤采购量、市场煤采购价格及合同条款变化、资金需求量、下月目标库存量,报请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 检查与考核

 

3.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燃料工作小组与燃料管理部负责检查落实。

3.2符合2.3.3条款内容奖1000元/项,不符合扣1000元/项。

3.3除2.3.3条款外,其他不符合项按照100-500元/项考核责任部门及各个人。

 

附录2

(标准性附录)

燃料订货与合同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料订货与合同管理的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燃料订货与合同管理工作。

  

2燃料订货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1公司年度燃料采购计划与发电生产计划同步编制。

重点订货数量依据预期发电量并参照上一年燃料订货基数确定;月度市场采购计划依据月发电量计划、燃料库存增减计划编制。

2.2燃料采购必须以保证安全生产、满足锅炉燃烧需求为前提,坚持以重点订货和定点供应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

2.3燃料订货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所有合同均应注明供货时间、煤种、数量、质量、价格、结算方式以及违约的责任。

在签订燃料合同时,原则要求约定以到厂数量、质量验收作为结算依据。

年度重点订货合同应经国电集团和长源公司审核同意。

燃料各种费用承付标准,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国电集团、长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4通过市场采购燃料,应从建立长期稳定的采购渠道出发,择优选择供煤单位,并按照以质计价、优质优价原则进行采购。

2.5燃料采购价格实行统一管理。

重点计划内订货价格以及价格外的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计划外订货价格连同月度订货计划,按月报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2.6燃料管理部应了解燃料市场变化,定期做出市场分析、评价。

当燃料市场或铁路运力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7燃料订货管理应符合国电集团和长源公司的相关要求。

2.8燃料订货应满足平抑煤价的需求。

2.9燃料订货因满足公司配煤掺烧的需要。

 

3 燃料合同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1 燃料订货合同应符合国电集团和长源公司的相关要求。

3.2 当计划内燃料供应不足时,燃料管理部根据需要与相关煤矿洽谈签订年度补充供应合同。

3.3合同中必须明确煤种、煤质、数量、价格和运输、验收、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3.4当计划内燃料价格和煤质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合同。

3.5 在计划内煤炭供应不足,需采购市场煤炭时,应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矿、定点供应、价格合理、煤质相符的原则,选取煤质符合锅炉运行要求的煤矿。

其合同内容要求遵照2.5.3的规定。

3.6 市场煤炭采购时,应对供煤方进行资质调查,符合条件的方可采购。

3.7 市场采购煤炭价格按批准后的月度煤炭采购计划条款执行。

月度市场煤采购合同由燃料管理部负责洽谈并起草合同文本,经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审核会签,交公司领导签字后盖章生效。

3.8 在执行煤炭订货合同时,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建立燃料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保守合同秘密。

 

4 检查与考核

 

4.1本办法的考核由燃料领导小组进行。

4.2不符合项按照100-500元/项考核责任部门及各个人。

 

附录3

(标准性附录)

煤炭价格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料价格管理的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燃料价格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

2.1燃料价格指发电用的燃煤、燃油价格、运价、运杂费用等。

2.2 燃煤价格:

计划电煤按国电集团组织签订的电煤合同价格执行,市场采购电煤价格由公司与供煤单位协商后的合同价格执行。

电煤价格的日常变动应按照国电集团规定的价格审批程序执行。

2.3 燃油价格:

按公司与供油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执行。

2.4 铁路运价:

按铁道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运价执行。

2.5 公路运价: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或公司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执行。

2.6 水路运价:

按交通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运价或公司与航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执行。

2.7 到站(港)运杂费:

按铁道部、交通部及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8 其他杂费: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铁路、港口及有关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3管理要求

3.1燃料价格的确定应符合国电集团和长源公司的要求。

3.2燃料价格的确定应及时与市场价格接轨,做到与市场价格联动。

3.3燃料价格的确定应及时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相结合,满足公司不同时段的生产经营需求。

 

4 检查与考核

 

4.1本办法的考核由燃料领导小组进行。

4.2不符合项按照100-500元/项考核责任部门及各个人。

 

附录4

(标准性附录)

煤炭调运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料调运管理的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燃料调运管理工作。

 

2职责

2.1 燃料管理部

2.1.1 根据年度、月度采购计划,协调、落实好资源、运力;

2.1.2 负责各矿点煤炭催发催运工作;

2.1.3 负责铁路站点、港口中转煤炭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2.1.4当出现燃煤库存不足时,应及时向国电集团、长源公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并加强调运协调管理。

2.2 燃料储运部

负责新沟站、曹家口码头与公司内部燃料的接、卸、排空车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燃料调运应以公司发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备用状态为依据,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前提,及时掌握燃料的供、耗、存、卸、运输等动态情况。

燃料储运部调度做到及时、准确地跟踪到站车皮情况,及时解决日常燃料供应中接卸车问题,并做好燃料接卸排车相关记录。

3.2燃料调运人员负责煤炭催装催运工作,应随时掌握煤矿产销及铁路、港口运输计划的安排,密切注意收集煤炭市场销、运、价等各种信息和动态,及时汇报发运及市场情况,做好煤炭发运和接卸的衔接工作。

3.3燃料调运应兼顾计划内、外资源,尽量做到均衡发运,应杜绝无计划冲击和计划内变车(船)等资源外流情况的发生。

3.4燃料管理部应密切与煤矿、铁路、港口等单位的联系,确保燃料供应渠道畅通。

当库存燃料低于最低警戒线时,应及时向国电集团、长源公司等上级单位报告。

对出现低库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的措施和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问题,同时积极组织调运,尽快补充库存,解决发电生产用煤困难。

3.5燃料管理相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接、卸煤设备使用、维护和日常检测工作,确保接卸设备的完好率和投用率;应制订煤炭接卸考核细则,提高卸车、卸船效率,减少厂、港口停留时间,同时做好煤车清车、散落煤的清扫回收工作。

 

4 检查与考核

 

4.1本办法的考核由燃料领导小组进行。

4.2不符合项按照100-500元/项考核责任部门及各个人。

 

附录5

(标准性附录)

煤炭接、卸及排空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料煤炭接、卸及排空管理的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燃料煤炭接、卸及排空管理工作。

 

2职责

 

2.1燃料储运部负责进厂燃料车的接、卸、排工作。

2.2燃料管理部负责进厂燃料接卸过程中的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2.3汉电集团公司负责水运煤的起泊、运输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燃料接卸排管理

3.1.1煤车(火车煤)接卸流程:

路途火车

(1)——新沟站电厂专用轨道

(2)——新沟站通知接车(3)——电厂调度通知机务班作接车准备(4)——车辆准备(5)——机车行走至新沟站(6)——机车在新沟站作业(7)——机车挂重车(8)——机车行走至厂站(9)——车号识别及过衡(10)——对轨及重车牵引前三车至采样(11)——采样(12)——牵引摘钩(13)——翻车(14)——排空车及挂钩(15)——列检(16)——机车牵引空车至新沟站(17)——双方交接签字(18)

3.1.2燃料接、卸、排管理的范围包括:

从车(船)到达站(港)起到接卸完毕,再排空至到达站止的全过程管理。

3.1.3燃料储运部应加强接卸设施的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做到及时接卸。

备用设备应能随时投入运行。

重车过衡后,应在1小时内进行采样作业。

3.1.4燃料储运部努力压缩车皮占用时间,每节车接、卸、排总时间应控制在10小时以内(不含煤质异常情况及共采制等待时间),力争达到8小时。

3.1.5当水运煤码头有足够船煤、且码头设备运行正常时,燃料储运部每日接卸量不应少于3000吨。

3.1.6燃煤机采装置故障或其他原因机采不能正常运行超过30分钟时,燃料储运部应及时通知燃料管理部,经燃料管理部确认后立即实施人工采样,燃料管理部负责全程监督检查,并负责通知燃煤供应商采样方式的变化,做好相关记录备查,防止贸易纠纷。

3.1.7因煤炭质量问题引发的煤车(船)停(待)卸、退货等事宜由燃料管理部负责处理。

3.1.8对收货人变更到公司接收的煤炭,由燃料管理部通知新沟联办处理。

3.2重车接卸及排空车管理

3.2.1接到新沟站来煤车预报后,燃料储运部及时组织接车准备,积极卸车,尽量缩短车停留时间。

对卸完的车皮及时清扫干净,卸空车皮及时排空。

3.2.3燃料储运部应避免停车交接班的现象发生。

按照交接班规定,在一个操作没有完成或者告一段落时,运行人员不得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下班。

3.2.4燃料储运部应做到煤车即来即卸,严禁以车代库。

3.2.5在湿煤、冻煤不易接卸,以及煤车集中到达时,燃料储运部应及时制定应急预案,优先保证卸车速度尽量减少停车延时,并及时与新沟站沟通。

3.2.6在具备条件时,应进行空车过衡,以核查煤车是否卸净,杜绝燃煤流失。

3.3水运煤接卸管理

3.3.1水运煤炭到港后并通知燃料管理部后,由燃料管理部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预采、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和监察准备工作。

3.3.2水运煤预采样管理流程:

燃料管理部协调船只靠上趸船,并通知燃料储运部在一小时之内完成预采样和制样工作,同时将样品交送质检中心进行化验,质检中心(5批次以内2小时,超过5批次3小时)出具化验结果(低位热值、挥发分、硫份),并及时通知燃料管理部,由燃料管理部及时通知码头和燃料储运部进行接卸。

3.3.3每日16:

00后应停止预采样工作。

3.3.4水运煤接卸时吊机应按船舷方向顺序起吊装车,同时保证运煤车辆规格一致,此项工作又汉电集团负责执行。

3.3.5运煤车辆只准一名司机入厂,发现有供方人员未办理共同采制样手续,私自到采样地点或供方人员与采样人员单独接触时,应立即报燃料管理部。

3.3.6燃料储运部负责及时平整煤场,为卸煤创造条件。

煤场管理人员应指定卸煤地点,运煤司机应按照指定地点进行卸煤作业,并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3.3.7运煤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遵守我厂有关管理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3.3.8严格执行水运煤接卸作息时间。

在水运煤接卸过程中,每日8:

45开始过磅、采样作业,原则上23:

00码头吊机停止作业,但同一条船煤当天应卸完;采样计量人员就餐时间:

中餐12:

00—12:

30,晚餐17:

00—17:

30。

码头压船10条以上或煤炭库存低于警戒线时,经公司燃料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长作业时间。

3.3.9燃料管理部应及时做好每天船煤接卸数量的统计工作。

 

4检查与考核

4.1本办法由燃料工作小组与燃料管理部负责检查考核。

4.2每月货车占用时间控制在10小时以内,奖燃料储运部2000元;控制在8小时以内,奖燃料储运部3000元。

4.3每月货车占用时间达10小时以上,超过1小时,扣燃料储运部1000元,超2小时及以上,扣燃料储运部2000元。

4.4水运煤预采煤样在自送交煤检中心后,未能在2小时内(5批次以内,超过5批次3小时以内)出具质检数据(低位热值、挥发分、硫份),扣煤检中心100-500元/次。

预采样在采样完毕后未能在1小时内完成制样并交送质检中心的,扣燃料储运部100-500元/次。

4.5每日水运煤接卸量达3000吨及以上时,奖励燃料储运部1000元,且超出部分按2元/吨奖励。

4.6不符合项按照100-500元/项考核责任部门及各个人。

 

附录6

(标准性附录)

燃煤数量验收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煤炭数量验收管理的职责、内容、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煤炭数量验收管理工作。

 

2职责

 

2.1 燃料管理部职责

2.1.1负责对进厂和入炉燃料数量验收检测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2.1.2 负责按有关规定核定进厂燃煤发运量与接收量,核定损耗。

如有异常,应查找原因,并严格按照公司燃料合同办理亏吨索赔工作。

 

2.1.3收集并保管燃料接收、耗用的过衡(过磅)计量报告或凭证,并建立台账。

2.1.4参与燃料储存和盘点工作。

2.2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负责轨道衡、皮带秤、汽车衡、各化验仪器设备的技术监督及设备管理。

2.3监察审计部职责

当进厂煤炭数量验收出现异常时,介入核查。

2.4燃料储运部职责

2.4.1负责进厂煤的数量计量,检斤率应达到100%。

2.4.2负责进厂煤炭抽查工作,发现煤炭被偷盗,及时报告燃料管理部,并做好相应取证工作。

2.4.3负责燃煤空车过衡,做好对空车自重检验对比、统计和空车清扫监控的工作。

2.4.4进厂燃料计量设备(轨道衡、地中衡等)、采样装置等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以确保进厂煤数量、质量验收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负责轨道衡、汽车衡、自动采样、制样装置等的维护与检修工作。

2.4.5负责原煤耗的统计、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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