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1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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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1整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总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1.1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公司介绍,关于申请主体资格条件的说明,外汇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外汇资金内部运营业务的说明,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近三年无违规的承诺等);
2.跨国公司授权境内主办公司办理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业务的书面文件;
3.跨国公司境内主办公司出具的授权银行为其成员公司办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
4.主办公司、成员公司以及受托银行等各方就建立外币资金池而拟签订的委托贷款一揽子协议或合同;
5.跨国公司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的外币资金池方案;
6.受托银行为实施上述外币资金池方案的技术条件及技术保障措施的说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2.发生变更透支额度、期限等重要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总局核准;
3.发生扩大参加外币资金池等业务的,由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9号)
3.《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以来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有关文件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机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等);
2.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外资银行还需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1.3短期外债地区余额指标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9号)
3.《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以来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有关文件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辖内金融机构情况及发展状况,上年度核定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和申请额,拟核定指标额等);
2.辖区内各家金融机构申报资料汇总;
3.填报辖区《金融机构短期外债和指标需求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4.其他补充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核定
1.4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机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业务详细需求等);
2.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1.5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兑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说明必须由总局核准的特殊情况并提供相关凭证);
2.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超出当年度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30%的外汇备用金汇出核准应提供长假期间境外期货保值交易的计划、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公司账户中近1个月内保留资金的分布情况、获得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授信额度、前6个月的境外期货保值交易和风险敞口情况和企业保证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函;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不超过企业经核定的当年度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30%的,由分局核准;超出30%上限额的,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核准;
2.其他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兑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总局批准。
1.6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的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二、申请材料
1.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备案)或登记文件;
3.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由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的协议;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1.7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4、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6.《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46号,2007)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公司概况、股东结构及其基本情况、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内部组织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外汇资本金情况,外汇资本金不符合规定的,应申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外资参股合同或协议;
4.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5.外汇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
6.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所在地外汇局对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总局审批。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及开立账户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二、申请材料
1.QFII及托管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QFII基本情况介绍、最近两年相关业务及财务状况说明、相关监管记录等;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资产托管业务情况);
2.投资计划书(内容包括:
资金募集、产品开发、投资建仓时间表、建仓完成后资产配置计划、以及控制人民币和外币现金资产(含货币市场基金等)占总资产市值比例上限的承诺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4.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6.资金来源说明及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QFII申请增加投资额度或新开帐户除提供上述1、2、6、7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获批额度情况、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资金汇兑和汇出入情况、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分局负责部分报备信息的收集汇总。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关闭账户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二、申请材料
1.QFII及托管人的书面申请;
2.既往资金汇出入及投资情况说明;
3.QFII外汇登记证原件;
4.中国证监会收缴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说明;
5.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办理。
1.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本金汇出的核准(开放式中国基金除外)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二、申请材料
1.QFII及托管人书面申请;
2.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说明;
3.QFII外汇登记证原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1.11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购汇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2.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托管协议草案;
4.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其中:
全国性中资银行由总行向总局申请;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总局批准。
1.1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2.《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施行)
3.《证券法》(2005年修订)
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
5.《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拟设立基金种类(开放式、封闭式)、拟发行基金份额、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并附拟与投资者签订的书面协议范本,托管人情况等);
2.《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3.中国证监会同意其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公司相关资产管理能力的情况说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1.13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2007年第2号令)
3.《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77号)
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公司基本情况、从事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配置、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总资产情况及申请额度等);
2.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批准文件;
3.最近一个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对账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1.14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2.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托管协议或合同;
4.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范本(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5.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6.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权限
1.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
2.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1.1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准入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的基本情况,近两年企业集团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该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
3.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
4.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
5.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6.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7.从事结售汇业务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8.企业财务集团和财务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申请结售汇业务的授权文件;
10.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所在地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部分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
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二、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中外合作开发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工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外国投资者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开户及年检和注销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分支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1.2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二、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二、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4外资并购设立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5.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8.《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二、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企业名称未变更的可不提供);
8.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5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