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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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几点思考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

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本的金融监管以及保护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世界上各国纷纷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和金融创新能力,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自然也存在诸多好处,本文主要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所做出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存款保险;金融监管;风险控制

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经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金融风险的不断上升,世界上引入存款保险体制的国家越来越多,2012年初,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报告中指出,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4年11月,人民银行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非常年轻的制度,那么其推出究竟具有怎样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未来发展会遇到怎样的困境以及该怎样面对这些困境?

本文将要论述以上三个问题。

Thenecessityofestablishing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inChinaaswellastothedevelopmentofourfuture

Abstract:

Withcontinuous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market,theoriginalfinancialsupervisionandprotectionsystemcannotmeettheneedsofitsdevelopment.Countriesallovertheworldhavecarriedout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toenhancethecompetitivenessofbanksandfinancialinnovationand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nationaleconomy.Depositinsurancesystemto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therearemanybenifitsofnatural.Thispapermainliintroducesthenecessityofestablishingdepositinsurancesysteminourcountry,andsomethoughtsonthefuturedevelopmentofdepositinsurancesystem.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简单介绍及在我国的简要发展历程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只有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型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到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

现行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保险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

金融风险在自由化与国际化的发展过程中种类越来越多,且难以控制,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也在2015年1月份,将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圆满完成。

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障银行业的稳定经营。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

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

事实上如果某家银行出现了危机,很有可能出现的引起存款人的恐慌,从而产生挤兑风潮,影响到同行业当中的其他银行,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置可以看出,各家银行通过缴纳一部分的保费,便可以获取经受金融风险时保险机构的庇护。

当银行出现某种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便可以出手相救,通过积累的资金来帮助银行度过难关,从而稳定整个银行体系的运作。

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小规模的银行业可以获得同等的公众信任,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另外,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因为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更加信任民间金融。

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置化解银行风险时,可以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市场力量,促成健康银行与倒闭银行之间的资产收购与债务承接等市场化重组,将倒闭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银行,这事实上可以使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都得到充分保护,免受了银行经营失败的影响。

(二).存款人的角度来看: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到存款人的利益,尤其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存款利益。

这也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另一个基本作用。

过去由于存款缺乏法律保障,存款人对于“存款安全”没有稳定的预期,实际处置中大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往往陷入“救火式”的被动处置,不能确保及时赔付,所以只要有出“问题”的风声,老百姓的第一想法还是先把钱取出来,大家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挤兑。

近年来个别中小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就是例子。

它从表面看上去是出了问题才可以进行事后的补救措施,但实质上其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事前监督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在根本上保护到了存款人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种存款保险制度,给广大中小存款人带来了心理上的安全感,让他们不至于草木皆兵,比较安心的将存款放置在银行,同时也不用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大的损害。

当金融机构真正发生破产倒闭,无力支付本息时,存款人均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一定限额内的赔偿(自高50万元偿付额),从实际行动上保护了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因此,存款保险是在现有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存款人保护。

(三).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

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多元化的银行体系,有利于促进银行竞争,改善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我国的金融安全网,通过事前预防措施,提前发现金融和少发生风险,增强我国金融业处置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家银行如果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很有可能会使存款人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怀疑而引发挤兑风潮,使那些本来并没有出现经营管理危机的银行倒闭,从而使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动荡不安。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公司能够向陷入囹圄的金融机构伸出援助之手,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和财务帮助,帮助其度过难关,而不至于破产。

就算是到了真的到了必须破产的地步,存款保险制度也可以给予存款人一种心理安全感,存款人在确信白己的存款可以得到赔偿的条件下,其他金融机构遭到挤兑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从而保护了那些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防止出现连锁反应。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未来发展不足及个人对未来发展所做出的几点思考:

(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未来发展不足与困境

1.存款保险制度保费征收分为单一费率制和差别费率制,而对于处于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初期的我国来说,制度复杂且需要较高要求的差别费率制度显然并不合适。

而如果实施单一费率制,又会出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是规模偏小的银行不堪重负;另一个方面是如果按照风险偏好型的银行收费,那么对于经营风格比较稳健的风险规避型银行显然是不公平的,它们肯定不愿意为别家银行的风险承担责任。

而在我国,作风谨慎,管理稳健的且规模较大的银行大多是国有商业银行,推行单一费率制度必然会遭到他们的反对。

2.是否应当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管职能

存款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具有监管银行的职能,应当根据各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范围来确定。

世界上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都是如此。

我国有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如果赋予了存款保险机构监管银行的职责,此然会出现职责划分不清的情况,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两个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银行的负担也会加重,疲于应对各种检查。

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也具有了监管银行的职能,那银监会相应的权威性就会打折扣。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未来发展要改进的地方在;

首先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1.可以采取单一费率制度,但是对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等经营比较稳健的银行进行补偿。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平稳时期建立的,起步时的费率不必要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2.可以将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到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共享信息资源。

(三).其次从宏观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1.要完善法律制度环境建设。

相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和出台《存款保险法》。

这样就可以通过规范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关银行破产的清算原则、债务如何偿还办法以及存款的保护范围,做到依法办事,防范当事人之间相互推诿。

另一方面,也要在时机成熟时促进《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完善,使其在金融机构破产这一方面更具针对性。

2.要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

许多银行的会计和审计信息严重失真,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涉及内控信息的披露就更加有限。

因此,将来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一律实行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严厉打击造假信息责任人。

3.要切实改善银行的治理结构。

在本质上讲,如果银行缺乏明晰的产权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任何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很难杜绝银行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只能在事后起到作用,而大家真正希望的是通过改善银行的治理结构,事前做好事情,减少问题的发生,尽量规避风险。

4.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引导。

如果相关机构没有对公众作出恰当的引导,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其中那一项给予存款人安全感的作用也不能发挥到最大,从而保护银行免受挤兑风潮的效果也必然不会理想。

毕竟这一项制度不是暂时提出,而是跟随世界发展趋势,要陪伴我们数十载的制度,将会影响到公众的日常生活。

所以相关机构还是要作出恰当的引导,让大众知道这究竟是什么制度。

5.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能力。

这些管理者至今大多还沿用着计划经济遗留来的经营理念,靠经验管理着瞬息万变的现代金融机构,很难以创新的手段来应对市场的变化。

存款保险制度凸显的是竞争机制,资源配置主要通过资金价格来实现优化,这给强化资本管理带来压力,因此,风险管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总结: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但是纵观世界格局,回顾历史发展的轨迹,存款保险制的推行在我国是必然的。

它会对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就是说,现如今我们面对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而是应当怎样推行。

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调整,让这项年轻的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这需要我们不断地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和改进。

参考文献:

[1]:

张建军.存款保险:

必要性、障碍、对策[J]南方金融2003(4)7—11

[2]吴恒煜.银行危机:

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J]经济经纬2006(6)133—135

[3]蒙永亨李虹燕.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4

(1)48—49

[4]袁咏梅.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及我国建立存款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探讨.[J]天府新论2006(06)

[5]田丽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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