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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本文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运算标准,要紧包括交通事故交身赔偿标准、医疗事故交身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伤损害人身赔偿标准、合同解除赔偿运算标准、合同违约赔偿标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

具体赔偿项目的运算方法如下文。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运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截了当缺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形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以下规定运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运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连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运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运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运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运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运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运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运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许多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运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运算。

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运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样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运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运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运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缺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缺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运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以下项目和标准运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运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连续治疗的,按照差不多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运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运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运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样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运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运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依照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运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然而,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运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运算。

  (八)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运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然而,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运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样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运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运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运算,运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运算,运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运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样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样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能够托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样是指距离受害人住宅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差不多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样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专门情形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样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那么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看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有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刻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终止的,除对差不多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连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能够一次性给付;也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终止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事实上际损害程度、复原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事实上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样应当依照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缺失运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专门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运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缘故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运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能够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事实上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能够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事实上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假如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要紧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运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样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一辈子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能够托付法医鉴定;也能够依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复原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样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能够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运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能够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运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样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运算。

但伤情危险,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样可依照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缘故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承诺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能够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样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运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峻,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能够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能够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运算。

应赔偿的期限,能够托付法医鉴定,也能够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样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躯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

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运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运算。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运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运算。

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依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运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样包括运尸、火化、一般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运算,赔偿二年。

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许多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依照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运算。

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运算。

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许多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往常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事实上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独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运算。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运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工伤赔偿数额运算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给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要紧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

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给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给亲属的范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给亲属失去供给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给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能够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依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靠、大部分护理依靠和部分护理依靠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能够安置假肢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其中:

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

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旅途所需车船费、旅社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那么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能够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

其中: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方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情愿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能够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实际情形确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第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

(一)、

(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缘故,受损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方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关心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给亲属按月发给供给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能够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显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行政赔偿数额运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以下规定运算。

  

(一)造成躯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运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运算。

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历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至死亡时止。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运算。

  合同违约金数额运算

  假如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照违约情形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缺失赔偿额的运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拖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假如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样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缺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缺失的,缺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缺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缺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数额

  单位应支付补偿金,应依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刻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假设单位未提早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这两笔赔偿性质不同,可同时领取。

  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运算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包括:

  

(一)医疗费:

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依照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连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连续治疗费既可依照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依照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运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依照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运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运算。

误工时刻能够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能够依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复原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依照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同意治疗期间的时刻,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样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运算。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形、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运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

也能够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运算。

受害人出院以后,假如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一辈子活补助费:

依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运算。

  (六)残疾用具费:

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一般型器具的费用运算。

  (七)丧葬费:

国家或者地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运算。

  (八)死亡补偿费:

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运算,补偿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许多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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