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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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导则

1总则

1.1为加强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或封闭阳台;

3、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如连接阳台、厨房或卫生间的墙体)、梁、柱或外窗护栏;

4、破坏梁、柱、楼板及其保护层,在承重墙上随意开门窗洞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尺寸;

5、在楼板上砌筑砖墙或其它非轻质隔墙;

6、未经供暖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改变供暖管道和设施;

7、未经燃气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改变燃气管道和设施;

8、其它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行为。

1.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设计

2.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1.2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2.1.3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1.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和节水等有关规定。

2.1.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2.2材料

2.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2.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2.2.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2.2.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应严格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现场验收,并应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样复验。

进口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商品检验报告。

2.2.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2.2.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2.3施工

2.3.1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3.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的规定。

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2.3.3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3.4住宅室内装饰装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2.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2.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对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安全保管。

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环保、防火等的现场教育。

2.3.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

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2.3.8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

防止污染和损坏。

2.3.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抹灰工程

3.1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等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3.2抹灰工程使用的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宜对水泥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3.3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不同材料的分层抹灰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及线槽、插座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网片应与基体固定牢固,且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3.6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等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1:

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

3.7当设计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防水砂浆外加剂应按规定进行试配,掺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3.8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平直方正、清晰美观。

3.9墙面护角、孔洞、槽、盒周围、抹灰表面应边缘整齐、方正、光滑;设备管道、暖气片等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塞饱满,表面平整光滑。

3.10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宽度和深度应均匀,横平竖直、表面光滑,棱角整齐。

4吊顶工程 

 

4.1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4.2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应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

4.4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

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4.5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4.6纸面石膏板应用沉头自攻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应沉入板面并做防锈处理。

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

安装双层板时,上下层板缝应错开。

 

4.7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4.8饰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4.9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4.10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

重量大于3kg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它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4.11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安装牢固。

高度在5m及5m以上的玻璃吊顶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5门窗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1.3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5.2.1制作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制作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5.2.3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5.2.4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5.2.5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5.2.6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5.2.7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5.2.8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5.2.9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5.3金属门窗安装

5.3.1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

要求。

 

5.3.2金属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

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5.3.4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

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3.5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5.3.6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无划痕、无碰伤。

 

5.3.7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卷边脱槽。

5.4塑料门窗安装

5.4.1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

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5.4.2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

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5.4.3塑料门窗扇,平开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应平移灵活,无阻滞现象,位置正确,关闭时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5.4.4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闭孔弹性保温材料,填嵌密实,表面用密封胶密封。

 

5.4.5门窗安装五金配件应先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打入。

 

5.4.6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5.4.7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6轻质隔墙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以轻钢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胶合板、水泥板等为饰面材料的骨架隔墙以及玻璃板、玻璃砖等轻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轻质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颜色和隔声、隔热、阻燃等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骨架隔墙工程

6.2.1轻钢龙骨安装要符合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6.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拼缝严密、压条顺直、不露钉帽。

安装必须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缺棱、掉角。

 

6.2.3在轻钢龙骨上固定石膏板应用沉头自攻螺钉,钉帽应沉入板面并做防锈处理。

6.2.4木质龙骨和木质饰面板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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