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系统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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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系统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子

市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管理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提高代理业务水品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各预算用款单位,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及其代理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财政部门向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代理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具体规定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还须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报备,具体说明如下:

一、支行在办理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时,在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按要求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备。

分行、一类行为单位在每周五将本周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进行统计。

地区由运营管理部统一报备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地州分行则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报备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二、各地州分行在经当地财政部门选定为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后,应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前三十日内,将经总行相关部门审核后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金清算办法、操作规程及系统内控管理办法等各项相关制度,报备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月度终了二个工作日内,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办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上月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编报)。

四、月度终了二个工作日内,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办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报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表。

五、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统计表表样

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行号

零余额账户名称

账号

变动情况

备注

报送时间:

填表说明:

1、变动情况填写:

开立、变更、撤销

2、备注填写:

开立需填写开立日期;变更需填写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撤销需填写撤销日期。

第三章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条代理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由归集行按日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4:

00由归集行进行对账、汇总,于15:

30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4:

00由归集行进行对账、汇总,于15:

30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14:

00后发生的业务,于次日的14:

00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归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五章特设账户

第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七条 代理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或商品、劳务供应商账户。

第十九条 归集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第二十条 归集行依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 归集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先通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再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由清算国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第七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二十四条 归集行在收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或电子信息的1个工作日内,如对应财政使用财政厅集中支付平台,归集行中我行中间业务平台接后信息后进行相关处理;如对应财政使用财政厅集中支付平台则须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进行接收并回单。

代理行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接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接收、回单并打印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提供给预算单位作为做账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代理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指令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及时传送给代理行。

代理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指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由归集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代理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发出正确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指令,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指令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目中填写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指令后,从预算单位零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归集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付汇总对账单》并按规定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送报表。

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三十二条 代理行在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给基层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月报》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代理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

归集行将全行业务进行汇总与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账,并打印《财政支付汇总全年对账单》。

代理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代理行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负数)作为预算单位年终额度余额注销的凭证。

第八章职责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

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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