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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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分包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第一条:
总则
为优质、高效的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包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完成及维修等工作,在遵守甲方与建设单位(简称:
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附件(简称:
主合同)的前提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应严格恪守和执行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一)本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是在主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签署的。
但本合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越甲方在主合同中可以从业主那里获得的全部权利,乙方在本合同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限于甲方在主合同中应该向业主履行的全部义务。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方认可或制定下发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开工报告,下达或结发的相关文件、指令、通知、施工计划、会议纪要等;
4、主合同规定的合同文件(除《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9版)》第一卷、第三卷内容及甲方向业主递交的本项目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内容外)相关部分。
合同组成文件若有冲突时,采取优先有效原则,按组成文件编号数字排序,由小到大依次优先。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合同约定,否则双方工程施工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受本合同约束和调整。
第三条:
本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及内容:
1)施工段落或桩号
2)详细施工内容:
(含不予单独支付的附属工作)
4、工程期限:
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以主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特殊情况可单独约定]。
5、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6、工程数量及单价:
1)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
2)工程数量及单价: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工程数量仅为名义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规定计价条件的工程数量为准。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工程单价为相应工程施工完工的全部损到,含:
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脸除外)、合同明示的或暗示的风险、利润、调迁、临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现场文明施工及除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费外各种积费。
3)工程造价:
(大写)元,(¥元整),具体金额以最终累计结算款为准,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进行造价差额补偿或索赔。
其中:
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而必须完成的但在工程范围或工程量清单或详细施工内容中没有写明或单列的工作内容,均属于乙方在本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乙方在完成这些工作内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工程计量资料只能用于甲方和业主之间的结算,不能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的结算。
第四条:
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要求
1、工程进度
1.1开工与延期开工
1.1.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工期延误
1.2.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协作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2.1.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协作合同相关的完工时间延长;
1.2.1.2开工前由于业主的原因不能按时交出施工场地。
1.2.1.3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协作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1.4项目经理未按协作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协作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1.5非乙方原因的协作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1.2.1.6不可抗力的原因;
1.2.1.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乙方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完工
1.3.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1.3.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提前完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2、质量
2.1质量检查与验收
2.1.1协作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1.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2.1.3协作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运营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乙方应就协作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2.1.4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2.1.5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2.1.6无三级以上(含三级)一般质量事故,工程质量损失(包括质量事故造成的返工费用)累计不超过施工总产值的0.1%。
2.1.7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以及业主、工程量的要求进行施工。
自觉接受业主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最新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
2.1.8乙方应对协作范围内工程的现场操作、施工方法、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负完全责任。
如果业主、工程师或甲方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乙方要在质量整改书规定的期限内返工修复完成,所需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否则甲方有权雇佣他人进行返工修复,所有由此直接造成的以及连带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合理定价,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1.9经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或监理工程师、业主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整改或返工完毕,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和继续施工。
2.1.10工程实施过程中如乙方拒绝或阻挠业主、工程师或甲方的任何检查、检验工作,或对检查和检验出的问题拒绝或拖延整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视乙方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每次5000元至10000元违约金。
2.1.11工程交工验收后,乙方对其施工的各分项工程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按甲方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因乙方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不按要求修复时,甲方有权组织人员或指定第三方进行修复,费用在乙方保留金中扣除,如乙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够支付,不足部分在费用发生后10天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3、安全施工
3.1乙方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进行安全生产作业。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由乙方进行安全措施防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安全经费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乙方必须保证安全经费总额不少于乙方完成施工产值的1.5%。
3.3甲方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应急预案下发乙方。
3.4本协作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和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非本协作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积极参与抢险和抢救。
3.5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接受甲方安全指导,并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确保生产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乙方违规操作而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6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发包我关于工程项目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与协作工程范围内环保有关的一切责任。
3.7乙方应按业主、工程师、甲方有关文件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各种材料机具堆放整齐,建筑及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并妥善处理,树立甲方的良好形象。
乙方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罚款或赔偿,如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民房损坏、污染农田、鱼塘以及因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损坏、农作物污染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费用自理。
3.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相关条款,甲方将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相关要求与乙方另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安全生产责任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乙方拒绝签订此安全生产责任状,则视乙方违约,按违约处理。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按规定支付工程款。
2、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本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甲方在总合同中对业主承担的相应义务与责任(指本合同涉及的部分),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2、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接受执行甲方、业主、监理单位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指示、决策等,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扣压、拖延。
3、负责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4、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相关单位或部门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的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乙方应主动处理,给甲方造成的费用损失乙方应子以双倍赔偿。
5、对外签约或行文不得冒用甲方名义或加盖甲方印章,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得到赔偿。
第六条:
工程结算与支付
(1)质量保证金
1、每次扣留期中结算工程款的5%。
2、质量保证金:
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质量保证期满(质量保证期限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协议约定),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检查协作人所承建的作业的遗留和缺陷已经全部修复完成,并获得监理工程师下发的终止缺陷责任证书,在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将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给协作人。
质量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2)税金
工程结算时协作人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及时交给承包人,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不低于协作人结算总金额减去领用承包人材料金额的余额。
若协作人不能及时提供合法增值税发票给承包人,因此引起不能按时结算支付的责任由协作人承担。
(3)结算和支付
1、甲方每月与乙方收方结算一次,但累计计量数量不能超过最终计量数量。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借支任何工程款,只采取收方计量方式支付,甲方每月将根据乙方收方计量工程款的90%作为确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最高限额(支付时应扣除已付金额、已领甲方材料、按本合同约定应扣留的保留金)。
2、协作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由于甲方与业主计量等因素影响,甲方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支付乙方应得工程款,可能会推迟付款时间和付款百分比,乙方应谅解并接受。
4、业主向甲方支付了工程款后,甲方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如业主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甲方仅需在业主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限额内,按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
甲方实际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甲方实际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业主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业主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工程甲方应当向乙方人支付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时应扣除已付金额、已领甲方材料、按本合同约定应扣留的保留金。
5、最终支付前,乙方需提交已付工人工资和已付材料款的凭证,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同时甲方将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15天,待甲方确认乙方没有影响甲方声誉、利益的纠纷(包括拖欠工人工资或第三方欠款等)后,才按本合同有关支付条款支付乙方应得款项。
如果乙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人工资、拖欠外购材料款或设备租赁款,核实无误后,甲方有权代为支付,但仅限于工程款和保证金余额内并从乙方工程款及保证金中扣除;当乙方剩余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时,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6、协作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协作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协作单位,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将通过扣付工程款或法律手段从乙方得到相应的赔偿。
2、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3、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乙方须向甲方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如协调不成,。
2、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本合同后附《现场主要人员、设备需求表》的规定,按期安排符合要求的人员、设备到场并经甲方确认后合同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本合同工程交工、办理交工计量结算后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除支付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条款外其余条款自行失效。
当所有款项付清后,合同自然终止。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日期:
工程量清单说明
一、技术规范
1、技术规范采用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标准施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
2、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
业主方为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
3、质量验收标准按陆川清湖至浦北石埇公路工程№2标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4、术语:
(1)限价供应材料:
指投标人可采取外购或选择由招标人限价供应的材料,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限额限价供应材料:
指投标人不可外购且必须由招标人限额和限价供应的材料,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即投标人领用材料数量少于设计材料净用量及损耗量(钢材损耗率2%,水泥、碎石、砂损耗率3%)的按设计净用数量与损耗量之和扣减工程款,投标人领用材料数量多于设计净用量及损耗量的按投标人实际领用数量扣款,对于超出部分,按原单价的2倍扣款。
二、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如有与本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一条技术规范约定不符或冲突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1、总则
1.1临时道路(含桥涵)(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的修建、维护、租用、修复、拆除、用地复耕等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费用,已列入清单各个子目中,不单独计量。
1.2临时工程租用地数量(含投标人驻地建设用地、取、弃土场)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赁费、附着物补偿、复耕方案报审费、复耕费等)已列入清单各个子目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1.3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临时供电设施架设及拆除已列入清单各个子目中。
1.4安全生产费按总限价总额的2%计算。
(包含在总限价总额内)。
以投标人实际投入的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费用,监控和整改费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为依据,由投标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经项目部安全部门、项目经理现场确认并签字认可后,采用专项计量的方式支付,详见《陆浦2标安全计量办法》。
1.5投标人驻地建设(含场地租用)已列入清单各个子目中。
1.6投标人必须配置满足本工程要求的试验检测人员;投标人负责提供现场试验检测所需要试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工和交通车辆;投标人负责对工程材料和施工样品(砂、碎石、水泥、外掺剂等)进行取样、送样;投标人可使用项目部中心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试验检测并负责试验资料的编写整理;外委试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可自行送检或由项目部送检;投标人试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各细目单价或费率中,不另行计量。
1.7保险费(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由招标人统一购买,其中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用由招标人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按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量比例扣保险费。
1.8施工纵向便道、横向便道的开挖与维护、临时排水管的卸车、埋设、安装由投标人承担,并保持原有水系路系的畅通,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关项目的单价中。
1.9弃土场的场地清理,便道修建、维护与拆除,弃土场修整等费用均包含在相应单价细目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1.10投标人负责施工过程的测量放样工作(测量资料编写)、现场试验检验和质检资料收集编写整理工作,编写、整理完成后交由招标人统一归档,如果投标人质检资料编写不正确的将返回给投标人重新编写(以监理要求的为准),直至编写正确为止,投标人有义务配合招标人收集整理办理工程变更手续,费用均包含在相应报价细目中,招标人不另计价。
2、场地清理
2.1施工场地清理的计量应按路基填方坡脚、挖方坡顶并扣除起讫桩号之间的路基水平投影占面积范围进行验收后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现场清理包括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及树木、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
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的场地清理不予以计量。
2.2所有场地清理发生的废料的移运、推放、拆除与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回填、整平、压实,以及挖除后回填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费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3、路基挖方
3.1土石方开挖前,必须测量实际原地面标高(每10或20米一个断面),画出挖方横断面图(戴帽),计算出实际挖方量,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3.2土方数量计算:
这土方是指设计图上所指的土方和软石两部分,可称为综合土,简称“土”方,为实际挖方总量减实际挖硬石方总量。
3.3挖“土”方(即土方、软石)、“硬石”(即次坚石、坚石)计量规定:
断面土石成份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横断面图为准,挖土石方的计量采用先“土”方后“硬石”的方法。
3.4“土”方与“硬石”的界定:
在公路路基土石挖方中用不小于165KW(220匹马力)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方法的,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1立方米的孤石为“硬石”方,其余为“土”方。
3.5路基土石方计量:
3.5.1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的挖基土石数量,施工应以施工设计图纸为依据,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乘以路线中线长度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的挖基工作由投标人负责,按挖土石方单价计量。
3.5.2计算路堑挖方量时应扣减该路段范围内已计量的清理现场(路基清表)的面积×0.3M,如业主不扣减该数量,则招标人相应不扣减。
3.5.3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细目的计量范围,是指填方原地面线以下(含清表30CM数量,清表不另行计量),挖方路床标高以下的范围。
挖除路基范围内软土、挖淤泥等非适用材料(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以投标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验收合格,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收方确认的数量为准,以立方米计量。
其中,挖除非适用材料废除非适用材料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单价内,不另计量支付超运距费用。
3.5.4斜坡路堤、半填半挖路堤以及填挖交界处的台阶开挖、临时排水等工作不单独计量支付,其单价包含在路基挖方细目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3.5.5投标人在路基土石方施工过程中,若因临时排水措施不设置或设置不当而导致边坡冲刷污染农田或耕种物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3.5.6工程量清单中挖硬石(203-1-b细目)单价含爆破费(单价为按常规爆破方案编制)。
按常规爆破方案施工所产生的费用不另行计量。
石方段施工如采用常规爆破的,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炸药进场手续,投标人每次领用应提前24小时将炸药使用计划上报招标人,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领用,炸药的运输工具由投标人自备,并由招标人安全员全程监督炸药的使用及将剩余炸药回收,由招标人限额限价供应炸药及爆破材料,计算实际领用炸药、雷管费用从投标人工程款中扣除。
3.5.7开炸出的石方归招标人所有,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使用石块填筑路基。
投标人需配合招标人进行片石解小、运输工作,片石解小按10元/m3,另行结算,投标人负责将片石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产生超运费按相关细目计量,投标人若将路基开挖出的片石,用于砌筑工程,则不另计片石解小及运输费用,且按砌筑实体按35元/m3,从砌体单价总扣除相应片石材料款。
3.5.8除交通主干道、现有乡道和村道外,进入主线及主线范围内的施工纵向便道、横向便道的开挖与维护、临时排水管的卸车、埋设、安装由投标人承担,并保持原有水系路系的畅通,招标人不另行计量,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关项目的单价中。
3.5.9弃土场的场地清理,便道修建、维护与拆除,弃土场修整等费用均包含在相应单价细目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工程按合同图纸施工,计量方法按上述3.1款进行。
工程量计入203-2子目内。
3.5.10土石方开挖及填筑边坡修整包含在细目单价中,不另行计量。
4、路基填方
4.1填筑路堤的土石方数量,应以投标人的施工测量和补充测量经监理人校核且取得业主批准的横断面清表后的地面线为基础,以批复的设计图纸为依据,由投标人按不同来源(包括利用土方、利用石方和借方等)分别计算,经监理人校核且取得业主认可的工程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
4.2零填挖路段的翻松、压实含入报价之中,不另计量。
4.3零填挖路段的换填土,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括表面不良土的翻挖、运弃(不计运距)、换填好土的挖运、摊平、压实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4.4利用土、石填方及土石混合填料的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括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利用土、石方的开挖作业在第203节路基挖方中计量。
投标人不得因为土石混填的工艺、压实标准及检测方法的变化而要求增加额外的费用。
4.5结构物台背回填按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
挖运、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
4.6锥坡及台前溜坡填土,按图纸要求施工,经监理人验收的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4.7临时排水以及超出图纸要求以外的超填,均不计量。
4.8改造其他公路的路基土方填筑的计量方法同本条4.1款。
4.9借土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借土场(取土坑)中非适用材料的挖除、弃运及借土场的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资源使用费、场地清理、地貌恢复、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与养护、临时排水与防护等和填方材料的开挖、免费运距以内的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4.10借土填方运距在5公里范围(含公里)以内时运费不单独计量,费用包含在在第204节填方路基的相应支付子目内;运距超过5公里范围以外时,每公里为一级(以500米为界,超过或等于为取,不足为舍)另计超运距运费,以实际发生超运距量按每立方米·公里计量,列入工程量清单203-1-d。
计价中包括运输及其有关作业费用。
4.11填方路段不良地基处理的换填土(石)、挖方段的路槽换填土,以图纸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