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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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提高工程担保服务水平,促进工程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作为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担保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参照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完成工程发包程序后,应当办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公司,均应严格依照本操作规程的各项要求实施、办理工程担保业务,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各种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担保机构行为准则
第七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八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的规定,自觉做好工程担保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工作,不得有少缴、不缴、私自挪用、延期返还工程担保保证金的行为。
第九条在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厦建建[2008]51号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统一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及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第十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均应遵守《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一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从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在职人员;
(四)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以恶意压低担保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不恶意串通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不在正常的担保条款之外对客户附加任何不平等条件;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十)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撤保或变相撤保。
第十二条专业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担保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开具业主支付款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担保业务的;
3、采取返佣、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恶意竞争;
4、拒不执行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的通知;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专业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建立和实施《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担保业务的管理,识别、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不断提高风险识别、防范、化解的能力。
针对工程担保的特点和操作的特殊性,担保公司应根据《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制定《工程担保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履约、预付款担保业务》操作手册、《工程投标担保业务》操作手册、《业主支付担保》操作手册),规范担保公司相关业务人员操作担保业务手续。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明确一般审批权限人及超越审批权限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担保项目的具体评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
《项目评审委员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保后监管机制,制定严格的保后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工程担保的保后监管,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实做好保后监管工作,防范工程担保风险,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化解各类风险(详见附件:
《履约担保项目保后监管管理办法》)。
专业担保公司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妥善、安全、完整保存各类档案(详见: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专业担保公司应建立、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的内部担保业务的稽核工作,提高内部业务管理水平,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资产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详见附件:
《内部审计工作准则》、《资产保全管理办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为确保担保业务操作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降低担保风险,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保分离”的原则,将担保操作各个环节划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对应岗位,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专业担保公司应设置包括:
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
在内的相应,专业担保公司应具备与从事工程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具体包括:
工程技术人员、资信调查审核人员、法律事务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主要部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划分
(一)担保业务部
担保业务部通常设部门经理一名,担保项目经理若干名(依业务需要而定),主要负责公司担保业务的拓展工作。
具体职责有:
1、负责拟订公司担保业务发展规划,展开对外业务咨询及业务交流等;
2、负责向外拓展客户、受理客户担保申请;
3、负责对申请担保项目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担保建议;
4、负责联系客户完成担保签约及反担保落实等手续;
5、负责建立担保项目档案,并将评审通过项目的档案移交风险管理部;
6、负责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监管。
(二)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通常设部门经理一名,风险经理若干名(依业务需要而定),以及监管经理、法务专员等,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工作。
具体职责有:
1、负责拟订并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完善;
2、负责指导项目经理对申请担保项目进行调查,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
3、负责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并对项目经理撰写的担保文书等进行审查;
4、负责监督项目经理完成担保签约及反担保落实等手续;
5、负责担保额度管理工作,并完善客户档案管理;
6、负责制定保后监管计划,提交每月担保业务经营及风险分析报告。
(三)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避和降低因能力风险导致的决策风险。
评审委员会通常由公司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法务专员、风险经理以及外聘专家顾问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但并不作为一个常务机构开展工作,只有当担保决策超出了公司董事会授予总经理作为独立评审官权限的范围,才由总经理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
第二十条任职资格
由于担保行业本身即属于高风险行业,因此有关担保行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普遍要求较高,特别是对于担保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而言,通常都要求有相当年限的行业从业经历。
担保行业人员的任职资格一般都要求有金融、投资、建筑或法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要求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及担保信贷业务,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风险控制及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指导和规范自身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并且通过担保业务实践不断充实完善,以提高自身工程担保业务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通常的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
企业申请→担保受理→保前调查→项目评审→签订合同→担保收费→出具保函→保后监管→保函解保等。
各专业担保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本公司管理的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企业申请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项目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
项目经理A角、B角
项目初审
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经理
综合评审
风险管理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副总
评审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副总
通知评审结果
项目经理
业务分类整理
监管经理
双人调查
收取保证金及担保费
出具保函
保后管理
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经理
法务专员
风险经理
项目经理、财务部经理
法务专员、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风险经理、监管经理
法务专员、项目经理
业务受理
签订担保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
项目经理、法务专员
外聘顾问
第二十三条详细操作步骤
(一)业务受理
业务受理工作由担保业务部门完成,项目经理在收到客户提交的担保申请后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部门经理批示后,由项目经理填写《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及《申保项目受理一览表》,并通知客户补充相关资料。
(二)双人调查
保前调查由项目经理A角、B角(由担保业务部经理指定)共同执行,通过深入实地调查核实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同时对企业领导人的资信品行、项目履约可行性等进行了解并就反担保措施及费率进行初步商谈。
其中有关企业的诉讼与涉税事项及反担保资产的调查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三)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包括项目的初审、复审及集体评审三个步骤。
保前调查完毕由项目经理A角、B角共同撰写调查报告,经担保业务部经理出具意见后报风险经理审核。
初审完毕由风险经理出具《评估审核报告》报风险管理部经理、公司总经理进行逐级复审,超出总经理授权审批权限的则由总经理提请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审。
(四)签订担保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
评审结束,由总经理代表公司作出担保决策。
经办项目经理撰写《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书》、《保函》等提交法务专员审核。
法务专员从法律角度对客户资料加以审核,并审查反担保物权证的真实性,审核完毕将相关的担保文书打印并与项目经理共同完成签约手续。
(五)收取保证金及担保费,出具保函
担保合同、反担保措施签订落实完结,项目经理即可联系客户办理保证金及担保费的转账手续。
客户转账完毕后凭转账单原件或复印件向公司领取保函,在公司财务部门明确款项已经进账的前提下,财务部经理在担保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由法务专员向客户出具保函。
(六)保后管理
保后管理工作包括日常跟踪及重点监管两部分。
每月底监管经理即制定出下月保后监管计划,项目经理完成后撰写保后监管报告经风险经理审核提交监管经理归档,监管经理根据风险经理提示对个别项目进行重点监管。
原则上当月开立保函的项目下月必须进行首次监管,平时则每个季度做一次保后常规检查(具体详见《保后管理制度》)。
(七)担保终结
保函到期前15天,项目经理应根据风险管理部《当月保函到期明细》,及时落实被担保人的履约情况,敦促被担保人办理解保或续保手续。
正常解保的,项目经理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将业务档案及时移交、归档;已过期又没有办理续保的,则可以启动风险处置准备预案;对于已发生代偿的,则应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成立风险处置小组进行资产保全处理。
第六章委托担保合同、保函及反担保文书
第二十四条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当与被保证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工程担保业务,未经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实施工程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