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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XX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xx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

xxxxxxxx乡

xx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xx县xxxx村xx号(方位)。

第三条

本社实行统一管理、自主经营、分级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成员、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县农经局备案。

第六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付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产权

第七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务和国家无常拨款、补贴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成员,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2020年12月31日止,资产总额为x元,负债总额为x元,债权总额为x元。

第三章

成员

第十条

成员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一条2020年12月31日24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时点。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资格界定为自然配置。

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为本社自然配置成员:

1、截止本社成员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享有本社土地承包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2、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截止本社成员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第十三条

经成员界定,本社共有成员x个。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的特殊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成员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十八条

本社有成员代表54名,成员代表由村民小组户主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股份合作社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I;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章程、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有本社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出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7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Q。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1/3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7日内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一名理事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满18周岁,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知识,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起草财务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成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检查决议决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

其任职期与理事会相同。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定期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

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理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会成员每人各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用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成员大会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三条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如有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办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成员有权依法向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成员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等;

(四)按股份享受分红和有限配股的权利;

(五)承包土地及其他资产;

(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保证和促进资产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每年12月底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发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社在理事会指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四十三条

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1000元至10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超过10000元的,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经监事会集体审核,报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

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五条

本社实行会计聘任制,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下年1月中旬前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等情况。

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全部成员盖章或签字。

第四十七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社从当年收益中提取2%的公积金、1%的公益金、1%的管理费,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和公益设施建设。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十条

本社成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本社从其分红中代扣代缴。

第八章

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如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备案。

合并、分离、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

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乡人民政府审核,于2020年5月9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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