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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管理办法

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领导指示精神,加强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各类零星建筑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大幅度减少因零星建筑活动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内未达到施工许可证申领限额、未纳入区住房和建设局监管的零星施工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的建设(包括限额以下的: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土地整备征收拆除中的水、电、通讯、监控、消防的迁改(移)重建,以及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二)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三)零星安装和拆卸作业(包括空调、广告牌、雨棚、充电装置、光伏发电设备、机械式停车库、入户燃气管道及其他各类设备、管线等的安装和拆卸作业等)。

(四)零星高处施工作业(包括建筑外墙清洗、外墙装饰、外墙零星维修等各类建筑外墙施工作业,各类临高、临洞口边作业,各类借用高处作业平台的施工作业等)。

(五)其他未达到施工许可证申领限额、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零星施工、安装、拆卸、高处作业等建筑活动。

第三条【协调原则】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区安委办统筹协调,明确各街道、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督促责任落实,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业绩考核。

第四条【监管原则】零星建筑活动的监管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各街道办统筹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零星建筑活动,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管理本行业范围内的零星建筑活动。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职责】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零星建筑活动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零星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前往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对未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擅自开工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停工;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确保本行业领域零星建筑活动全部纳入日常监督和管理,查处整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开展零星建筑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市民群众安全意识。

(一)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制定零星建筑活动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各街道、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零星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指导、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

(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环境保护和水务建设领域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

(四)区教育局负责管辖的学校、幼儿园范围内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

(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管辖的医院、社康中心范围内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

(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

(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对全区零星建筑活动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八)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零星建筑活动中存在的规划违法和土地违法行为。

(九)区指挥中心应明确社区网格员在出租屋、城中村等区域内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巡查职能;建立考核机制,督促网格员对出租屋、城中村等区域内的零星建筑活动开展排查,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录入社会管理工作网格管理系统,分拨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十)坪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各派出所对管辖区域内零星建筑活动涉及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一)坪山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的公路、桥梁、交通运输设施零星建筑活动安全监管。

(十二)其他区属部门、驻区单位、区属企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各街道职责】各街道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本辖区零星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管整治工作。

具体职责:

(一)建立完善辖区内零星建筑活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零星建筑活动监管机制,确定零星建筑活动的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辖区零星建筑活动的开工申报登记、监督管理、日常巡查和查处整治工作。

(二)建立辖区零星建筑活动网格化监管体系,把零星建筑活动的监管任务细分到网络单位,具体的监管职责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监管。

(三)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外的零星建筑活动的开工申报登记,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零星建筑活动施工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查把关,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零星建筑活动管理服务协议(含安全生产权责内容),提前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等,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监管。

(四)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建筑活动的开工申报登记执行情况;及时收集物业管理公司备案登记的零星建筑活动情况;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零星建筑活动进行抽查,监督其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零星建筑活动进行日常巡查。

对已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手续的零星建筑活动,组织人员定期巡查检查;发现未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手续的零星建筑活动或者零星建筑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停工,督促其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手续;对于拒不配合工作的,坚决给予查封。

(六)采用多种方式开展零星建筑活动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社区工作站、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将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和防范事故安全知识宣传“到户到人”,提高广大民众安全意识,防范一线作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并鼓励发动市民积极举报零星建筑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物业管理公司上报的零星建筑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能制止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区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对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生产负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自觉接受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按照规定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各类零星建筑活动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禁止将零星建筑活动委托给非企业组织(如个人、包工头等)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零星建筑活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性行为或者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引,对零星建筑活动进行核实检查和随机抽查。

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监管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零星建筑活动进行监管。

(四)零星建筑活动完工前的整个施工作业期间,应将《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证明书》、《零星建筑活动安全风险告知书》、《零星建筑活动安全检查要点》等张贴于施工作业现场显著位置。

第八条【企业主体责任】承接零星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对建筑活动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一)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开展零星建筑活动,确保零星建筑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二)零星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零星建筑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施工作业方案应经企业审批盖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防范施工现场违规违章施工操作行为;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等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零星建筑活动的开工申报登记,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零星建筑活动施工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查把关,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零星建筑活动管理服务协议(含安全生产权责内容),提前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等,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监管,并及时将开工申报登记信息上报给所属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零星建筑活动,发现未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擅自进行零星建筑活动的或者零星建筑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依法处理。

(三)将本办法关于零星建筑活动的要求及相关禁止性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强化物业区域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和防范零星建筑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充分发动物业小区人员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开工申报登记制度】零星建筑活动实行开工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一)零星建筑活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

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零星建筑活动的,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不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零星建筑活动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管理机构签订零星建筑活动管理服务协议。

(三)建筑活动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销号。

第十一条【开工申报登记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根据《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指引(范本)》(见附件1)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申请表(范本)》(见附件2),报送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领取《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证明书》(见附件3)。

第十二条【日常巡查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在组织开展零星建筑活动日常巡查检查时,对零星建筑活动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重点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查:

(一)是否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

(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

(三)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五)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证明书》、《零星建筑活动安全风险告知书》、《零星建筑活动安全检查要点》等相关文书。

(七)对照《零星建筑活动安全检查要点》,逐条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未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擅自进行零星施工活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查处并督促整改;发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及时抄报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建立考评机制】区安委会将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开展零星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对零星建筑活动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接零星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超出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移送区级相关执法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或个人,是指投资进行零星建筑活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健全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零星建筑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或方案、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区安委办、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文件时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附件:

1.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指引

2.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申请表

3.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证明书

4.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责任主体

5.零星装修和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

6.履行零星建筑活动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7.零星建筑活动安全检查要点

8.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

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指引(范本)

一、开工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办理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

1.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3.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4.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

(二)房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限额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4.经装饰装修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装饰装修方案;

5.装饰装修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燃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除上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房屋装饰装修以外的其他零星建筑活动(如零星安装、零星高处施工作业活动等)

1.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与施工企业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

3.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4.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

二、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加盖单位印鉴(个人签名)的申请表,附开工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向开工申报登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零星建筑活动的,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不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零星建筑活动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手续);

(三)开工申报登记受理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资料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零星建筑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证明书》并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对于资料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补正;对于不符合开工申报登记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四)管理服务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零星建筑活动的实施内容;

2.零星建筑活动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违约责任;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附件2

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

开工申报登记管理申请表(范本)

一、基本信息

零星建筑活动名称

建筑活动地点

街道

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

负责人姓名

施工企业名称

负责人姓名

零星建筑活动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2.房屋装饰装修□;

3.零星安装□;4.零星高处施工作业□。

建设规模

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开工申报登记资料

按照《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指引(范本)》提供(可将资料清单作为附件)

三、备注

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填写零星建筑活动基本信息;

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申请日期:

年月日建设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

开工申报登记管理证明书(范本)

零星建筑活动名称:

零星建筑活动地址:

零星建筑活动类别:

计划工期:

零星建筑活动规模:

总投资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设单位或个人:

施工企业:

一、本零星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将有关资料报我单位办理开工申报登记,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零星建筑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认真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坪山区零星建筑活动开工申报登记管理证明书》为一式三份,开工申报登记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个人各一份,其余一份张贴于施工现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的,可致电“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进行举报。

 

监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责任主体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二、深圳市住房建设领域“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节选)

(一)依法查处整治“房中房”涉及的擅自损坏、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功能结构等违法改建行为。

对于“房中房”涉及的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或功能结构的以下违法改建行为: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由街道“房中房”整治工作小组及参与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完成的,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一、三项有关规定,报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二)依法查处整治“房中房”涉及的违法分割出租行为。

对于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擅自将房屋分割出租,且最小出租单位低于人均租住面积6平米的行为,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完成的,根据市消安委办制定的“房中房”安全综合整治标准处理。

(三)依法查处整治“房中房”涉及的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违法行为。

对于“房中房”涉及违法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为,由街道“房中房”整治工作小组及参与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完成的,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报规划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四)依法查处整治“房中房”涉及的擅自占用、改建或移装物业共用部位或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

对于“房中房”涉及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由街道“房中房”整治工作小组及参与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完成的,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七项,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有关规定,报规划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五)依法查处整治“房中房”涉及的违法装修装饰(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行为。

对于“房中房”涉及的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装修装饰(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行为,由街道“房中房”整治工作小组及参与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完成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报规划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节选)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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