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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事务所业务顺利开展,为实现事务所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事务所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

接受会计部门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财税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出纳和会计等专职人员。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真实反映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六条事务所主任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按合伙人(合作人)授权范围由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署。

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并对事务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本职工作。

移交手续包括经管的所有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实物、各项资料。

移交手续由事务所主任监督,并由交接人员和主任共同签字备案。

第八条一切收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发票。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第九条财务人员对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简明、清晰整洁、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财会人员对事务所财务资料、经营成果、银行帐户承担保密义务。

在合伙人、合作人授权和规定范围内,律师有权查阅帐目,了解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计提事务所发展基金和各项折旧。

按时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基金。

依法交纳税收。

对个人所得税由会计人员代扣代缴。

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按规定对律师的报销费用进行审核和列支。

第十三条加强对发票管理。

做好发票保管、登记、领用、核对、清理工作。

对律师有三张发票在三个月内资金未入帐,应协助律师催讨费用。

并根据事务所规定对该律师以后开具发票报经主任批准。

对三个月未收入资金的发票,出纳要向律师收回,作报废处理,并办理发票冲减手续。

已开具发票但一年资金未入帐,会计人员应向主任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对发票遗失,要报经税务部门处理。

并由律师个人承担责任。

律师转所、辞职,应收回和清结全部发票。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代收代付费用,代收代付费用应经主任批准。

并严格核准支出的证件和单位,保证支出和收入单位准确性。

对涉及代收代付的营业税交纳,在律师的代收代付的费用中扣交。

第十五条财务和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会计人员主要职责:

1、按照会计制度和合伙人(合作人)决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提出制定事务所年度预算方案;经主任或合伙人后,制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研究财务管理工作,测算业务收入和利润、成本,分解业务收入、利润和成本控制指标;与本所运营筹划等;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

3、负责登记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4、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和退税,负责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核算。

5、根据业务的真实情况审核原始凭证。

6、每月计算员工的工资和报销金额。

7、负责整理和保管会计资料。

8、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主任和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审阅批准。

9、定期向主任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10、审查物品采购计划,控制和核算成本。

11、参与库存材料、物品的清算盘盈。

对报损和浪费的物品查明原因,经主任批准进行帐务处理。

12、管理固定资产,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核算。

13、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掌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帀资金。

2、分别设置银行日记帐,每日逐笔登记,月终结算,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并编制银行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与总帐相符。

3、分管现金日记帐,并登记帐簿,负责所有现金的收付结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严格现金管理制度。

4、负责处理日常托收承付及汇兑结算。

5、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

6、审核发票和发票的种类,按税务部门规定确定报销凭证的金额。

7、负责有关银行联络业务。

8、掌管财务专用章,填发支票。

9、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及社保基金的交纳。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及折旧。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合理使用,防止损毁和丢失。

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变价、转移、盘盈盘亏,都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接法按年月平均计算。

编制企业固定资产目录,采用统一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制定固定资产转移交接和增减变动的处理和登记手续。

会同办公室做好定期清查盘点工作。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查明原因,分级查清责任,发现情况应报主任及时作出处理。

然后调整帐目,保持帐物相符。

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房屋、调备、运输工具等作为固定资产。

其他与事务所业务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生产需要器具、物品和其他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

遵守银行关于现金管理和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出纳库存现金和备用金,设置“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出纳应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星期结算一次,并交会计审核。

每一个月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外汇收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报帐人员应填好报帐支出凭证,单上列明为每一项事务所发生费用,做到单据多少、大小、金额相符,然后由会计审核,主任签字核报。

第十八条收入支出和分配。

登记人员要做好每笔业务收入登记,并核对律师的业务和聘用律师合同及发票,保证及时核对一致。

对有异议、不合法、不真实的票据,会计人员拒绝有权入帐,出纳不得开具无抬头或空白金额支票。

如遇特殊情况应在限额金额中注明。

合伙的收益分配,按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及合伙人决议,在预提基金和留成后,及对行政人员、律师助理奖励后,按个人创收和比例进行分配,并由会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丢失或破损。

会计凭证、帐簿、月报表至少保存20年,经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批准,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年度会计报告、清算报告等重要会计资料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事务所员工费用报销主任审核签字,事务所主任费用报销由副主任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是合伙协议的附件,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通过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与合伙协议相同。

 

财务信息表

当事人

案号

签约金额

其他收费

案件来源

事务所

承办律师

其他律师

承办律师

同办律师分配比例

承办律师

发票金额

发票号码

收据金额

收据号码

备注

 

律师签名

日期

到帐金额

到帐时间

到帐金额

到帐时间

全年累计

提成比例

提成情况统计

预提

提成时间

四金

交纳时间

注册费

保险费

餐费

所得税

归档保证金

结算时间

所提比率金额

累计所提

提成余款

结算

备注

 

会计签名

日期

 

(一)年总创收20万元以下部分,提成比例为创收数的70%,结算单位为元,不满一元的,四舍五入;

(二)年总创收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提成比例为创收数的75%,结算单位为元,不满一元的,四舍五入;

(三)年总创收50万以上部分,提成比例为创收数的80%,结算单位为元,不满一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条律师年创收总额不满人民币20万元的,鉴于其创收总额15%不到3万元,应向事务所补足人民币3万元作为其分摊的事务所成本。

应补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金额=3万元-(创收总额X15%)。

第四条酬金按如下原则提取:

(一)律师提成的计算年度为公元年,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年,按律师费实际到帐时日计算;

(二)律师按上述比例提取酬金后,所有国家依法征收的除个人所得税外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合伙人税等,均由事务所承担;但非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由律师本人承担,事务所代扣代缴。

(三)律师年创收未达到人民币20万元前,按到帐金额的50%预提,余额支付需由该律师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在年终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年创收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后,先结清余额,随后按65%比例预提,余额支付需由该律师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在年终后进行结算;年创收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后,按70%比例预提,余额支付需由该律师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在年终结算。

(四)在案件结案、案卷归档前,进行上述费用结算时,应对未归档案件暂扣5%归档保证金,该款在未预提的提成中结算。

(五)四金(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及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律师注册费、律师协会的医疗互助金等均由律师个人承担,由事务所在未提取的酬金中扣除,并在年终统一结算。

(六)酬金的提成时间为律师费到帐次月的第二周和第三周,事务所应准备一式两份的详单,包括事务所留存底单及律师留存单,详单上应有会计和主任签章,律师对于款项无异议的,应在事务所留成的底单上签字认可。

第五条事务所办公费用、办公设备添置费用、水电费、固定电话费、传真费、网络使用费、信件邮寄费及快递费、场地租赁费、纸张费、饮用水费用等,均由事务所承担。

第六条事务所对其分配给律师办理的案件提取相当于律师费总额的20%管理费。

为提高专业服务质量,律师向其他律师介绍案件的,承办介绍案件的律师应向介绍律师支付20%的介绍费。

案件财务信息表应对办案律师的案件来源作出说明,由事务所负责款项的扣除和分配。

第七条律师费按财务制度允许的方式提成,若当月提成金额达到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提成律师应对其中属于正常成本开支的部分作出声明并提供财务凭证。

第八条本办法自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生效。

 

月度对帐单

姓名

对帐月度

2009年1月

本月创收清单

案件名称

创收金额

应得提成

实得提成

小计:

本期其他提款

种类

金额

种类

金额

退档案押金

退提成余额

收据收入

金额小计

本期实际领取款项

不计收据金额

本期扣款

种类

金额

种类

金额

四金

注册费

保险费

餐费

个人所得税

其他扣款

其他扣款

扣款总额

上期结余

当期应得

当期扣款

当期实得

本期结余

会计签名

 

律师签名

 

律师考核表

2009年度期初约定最低成本分摊指标

姓名

执业年限

最低成本分摊指标

律师签字

主任签字

2009年度业务完成情况

承接案件数

刑字:

代字:

非字:

其中共同承办

刑字:

代字:

非字:

法律顾问单位

年初数:

年末数:

创收数额

分摊指标完成情况

未完成最低分摊指标的处理

提成余款补足:

翌年还款:

律师签字

主任签字

2009年度奖惩、表彰与投诉情况

获奖情况

客户表彰

惩戒情况

投诉情况

文章著作发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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