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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强化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和《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鲁煤安管〔2013〕142号)等上级规定、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权属煤矿、改制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三、各矿井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六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矿根据本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确保“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二章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基本要求

一、紧急避险系统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应以紧急撤离、有效逃生为主,紧急避险系统仅适用于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爆炸或煤尘爆炸、顶板灾害等事故后,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等待救援。

第二条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2012年12月底前建设完成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仍执行原方案设计。

2013年1月后新增建设的,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公司所属煤矿、改制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矿井是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通风防尘处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考核。

第六条机电处、安监局、生产技术处、科技信息中心按业务部门保安责任制,参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

第七条各级安全培训部门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培训。

第八条物资供应处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系统建设

第九条基本要求

1.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建设井下紧急避险附属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均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3.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

5.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由具备乙级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第十条自救器

1.自救器仅适用于井下矿工避灾和逃生使用,不适用于正常生产和事故抢险过程中使用。

2.各矿必须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3.各矿紧急避险设施内部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4.实行自救器年检维修制度。

各矿每年要把所有在用自救器由生产厂家逐批次进行检测、维修,检测不合格直接报废,零件老化的进行更换。

年检维修费用列入各矿安全费用。

5.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报废的自救器应在地面浸水销毁。

第十一条紧急避险设施

1.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等。

3.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供氧量不低于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

4.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6.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7.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m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8.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9.避难硐室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10.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20m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11.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推行“一工序一验收”质量控制方式,确保施工质量。

12.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形成测试报告。

13.避难硐室简易启用程序。

进入硐室后,首先关闭防护密闭门、窗;其次,打开压风自救系统或自备氧供氧系统,排除室内有毒有害气体;之后,打开联动压缩空气幕(当有高温、明火或烟尘危害时,打开压气喷淋装置);最后,观察硐室内监测传感器数值,确认环境状况安全后摘下自救器,并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根据指示继续逃生或等待救援。

第十二条避灾路线

1.要科学确定避灾路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

2.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调整和补充完善后,及时修改、完善避灾路线。

第十三条培训与应急管理

1.各矿应编制符合避难硐室实际情况的避难硐室操作规程和简易启用程序,悬挂在各硐室醒目位置,并对服务范围内的入井人员进行跟踪培训,提高入井人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人人懂原理,人人会操作。

2.避险人员进入避难硐室前应佩戴自救器,待避难硐室内气体浓度达到规定要求(各监控传感器无报警)后方可撤除。

3.各矿应将熟悉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4.紧急避险系统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5.各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编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各矿要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总结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不断修正完善,最终形成符合现场实际操作的管理规范。

(四)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各矿应建立健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十四条各矿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负责定期维护与管理。

日常管理可实行就近管理原则,不准上锁,即由避险硐室服务区域的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维护,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矿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保证避险硐室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十五条各矿要在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六条各矿要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和紧急避险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1.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2.指定专人每天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

3.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

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

4.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5.按规定对各类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人员定位、无线通讯等设备定期进行调校、测试。

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生产集控中心,并与集团公司联网。

6.避险硐室视频系统应与生产集控中心联网,做到实时显示硐室内的工作状况。

7.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第十七条各矿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提前编制紧急避险系统调整方案设计,优先保障资金投入,抓好劳动组织和施工队伍调配,确保紧急避险系统得到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凡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维护处理。

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第十八条各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及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各矿要加强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系统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各矿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充分考虑各采掘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的补充完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完善的资金、措施和进度,从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确保紧急避险系统时刻处于有效、完好待用状态,并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纳入矿井月度生产计划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跟踪完善。

(五)验收

第二十二条各矿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后,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牵头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集团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集团公司验收通过后,报请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矿申请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文件。

2.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含:

(1)紧急避险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2)管理和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

(3)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

(4)管理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

(5)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维修记录等);

(6)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5.设备供应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包括设备生产单位提供的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各级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避险需要的;

4.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二、安全监控系统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各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有关规定,建设和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各矿新装、在用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管理、维护、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等组成。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通风防尘处牵头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调度终端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与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系统管理及现场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机电处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

第十条各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部门职责,保障管理、维护人员数量,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三)装备要求

第十一条各矿必须安装可靠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地面中心站

1.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热备。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

2.设备主机必须与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3.中心站机房必须有防静电、通讯及办公等设施。

4.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对联网主机应配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

5.地面中心站机房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6.机房必须有调温设施,电话有录音功能:

系统具有打印及数据输出设备

7.机房必须有24h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系统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和防爆合格证。

第十四条用于爆炸环境的设备应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第十五条系统使用单位应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确保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配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井下安装的主要设备及传感器包括:

分站、备用电源、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门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

第十七条必须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八条各类传感器设置位置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定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

第十九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悬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二十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公用。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二十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在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井下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压力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五条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自燃煤层工作面转载机巷增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第二十七条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0℃;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第二十八条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校并建立调校记录档案

(四)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第二十九条数据采集功能

1.系统必须具有甲烷浓度、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模拟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2.系统必须具有馈电状态、风机开停、风筒状态、风门开关、烟雾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3.系统必须具有瓦斯抽采(放)量监测、显示功能。

第三十条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

第三十一条系统宜具有自动、手动、就地、远程和异地调节功能。

第三十二条系统必须具有以地点和名称为索引的存储和查询功能。

第三十三条系统必须具有列表显示和打印功能。

(五)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

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应包括: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系统报警处置程序;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系统故障分析报告制度;系统报警分析报告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分析制度;安全监测人员值班、交接班、系统和传输设备检修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各矿必须配齐满足需要的值班、管理、技术、维护、监测等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各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变化,及时对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

第三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备设施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调度室。

第三十九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维修,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矿井应备足系统设备备件,备件数量应不少于在用数量的10%。

第四十一条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系统数据定期分析记录。

第四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各种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事故记录应永久保存。

三、人员定位系统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各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要求,建设和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各矿新装、在用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其管理、维护、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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