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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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侯区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5.0.2-2

方位

0o~15o

15o~30o

30o~45o

45o~60o

>60o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第四章 建筑间距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与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新建、扩建以上被遮挡建筑与原有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要求。

  第二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八;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九;高度在十二米以上不超过十八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八;高度在十八米以上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但都必须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学校、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三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或者遮挡建筑无法确定长边、短边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被遮挡建筑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确定,并应当保证被遮挡建筑在大寒日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少于二小时。

  第三十一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

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三十二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十四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三十三条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十四条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临时建筑;

  

(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三)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底层建筑;

  (四)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挡土墙、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临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其与用地界线应当有一定距离,与用地界线外的建筑物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分担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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