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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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
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
崇仁县人口计生委
一、关于江西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
(一)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情况
1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条例》作了以下4点修改:
1.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2.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
3.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关于原“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的规定,修改为:
“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这项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革命烈士”民政部门更改统称为“烈士”。
二是为使烈士生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继续享受单独两孩政策,烈士的唯一子女不受其配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影响。
虽有一些重复,但体现了对烈士的尊重和关怀。
(二)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国卫指导发〔2014〕1号文件精神,江西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为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体现减轻社会负担合法收养弃婴、照顾残疾儿童)。
认定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情况,以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烈士生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不受是否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影响,即烈士配偶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影响烈士唯一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可按上述6种情形之一,受理单独夫妇(含双独夫妇)要求再生育一胎的申请。
(三)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1.中央《决定》通过前(决定通过时间是2013年11月12日),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如: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
(2)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末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中央《决定》通过前未发现其生育且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参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在操作上可从轻处理。
2.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人大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或生育的问题
(1)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的,不再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可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补办《再生一胎生育证》。
(2)在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前,已经生育两孩的,可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补办《再生一胎生育证》。
3.我省公布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问题
(1)“单独两孩”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不需继续鉴定。
(2)已鉴定为不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可以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申请再生育。
4.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按照国卫指导发〔2014〕1号文件“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的规定,我省明确: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从本人申请《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再退还。
(四)关于单独两孩政策办证问题
1.背景
(1)根据省《条例》第八条规定: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对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一胎,需经审批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
(2)2009年4月,原省人口计生委制订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发放及管理办法》,对《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条件和程序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双独两孩”政策的办证实践,也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2.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
第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填写出具日期。
分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属体制内单位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赣企业),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体制内单位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确定)
(2)父母属体制外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居委用印),经乡级计生办审核属实后,由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村(居)委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乡级用印。
(3)父母一方属体制内的,另一方属体制外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
(4)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
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3.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
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省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即可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
我省也有户籍在江西、独生子女本人在外省工作或务工的,包括省际婚姻,各地都将会有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的情况。
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为准确开具证明,也为方便在外省工作而户籍在本省的独生子女获得有效证明,先做如下规定:
1.单独夫妇独生子女的个人申请书。
2.父母所在单位证明。
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经乡级审核属实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委。
村居和乡(镇)证明需有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印章。
3.县级收到申请和单位(村居)证明及乡级审核证明,对审核情况属实的,再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统一出具“独生子女情况证明”材料,并予以登记、存档(个人申请书、单位或村居证明及乡级证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等原件)。
二、我县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
1月20日全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会部署全省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后,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稳妥扎实有序开展此项工作。
迄今,已受理15例单独二孩再生育申请,已办结1例。
(一)深入学习,掌握政策实质。
1月21日县人口计生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召开了委班子成员会和全体干部职工会,专题学习了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和办证要求方案及宣传提纲;1月23日召开了全县人口计生办主任会,组织全委干部职工、15个乡镇计生服务站站长、各村及社区计生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学习,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同时对我县贯彻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要求把落实单独生育二孩政策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计生工作的重要任务,并正式启动了我县的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解释政策到位。
县人口计生委印制了《崇仁县贯彻实施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1万份,分三个工作组送发至每个县直单位和每个乡镇;每个乡镇也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了全体干部和村组计生干部会,并结合计生经常性工作进村入户宣传单独两孩政策;1月24日结合流动人口春节家乡行活动,在县行政中心广场进行了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同时,通过电视、广播、LED电子滚动屏、专题宣传单等途径进行宣传,认真做好单独生育二孩政策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
(三)及时落实,全面展开工作。
省条例修改后,我县严格按照条例的新规定,落实相关人员安排,切实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具体衔接工作,及时拿出了我县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相关通知,积极做好单独家庭生育二孩人员的生育服务工作。
具体工作中,结合本县实际就单独两孩再生育办证问题作了如下规范:
一是明确了办证要求。
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独生子女夫妻再生育受理和审批发证手续前,对符合独生子夫妻再生育条件的,仍然按2009年4月原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制订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发放及管理办法》受理和审批发证。
二是明确了发证机构。
独生子女夫妻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统一由县人口计生委受理和审批发证。
三是明确了办证流程。
1.领表:
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口计生办领取《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
2.填表:
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如实填写《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夫妻双方姓名并按手印,贴一张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
3.初审:
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将《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送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初审;有工作单位的,同时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复审。
4.公示:
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及工作单位,结合初审、复审情况,分别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生育、收养子女、避孕节育及环孕检情况进行张榜公示7天,形成书面公示情况证明,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异议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乡(镇)人口计生办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填写日期。
5.审核:
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人口计生办结合村(居)委会及单位初审、复审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审核。
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由经办人、乡(镇)人口计生办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乡(镇)人口计生办公章和填写日期。
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夫妻,经户籍地村(居)委会、单位及乡(镇)人口计生办初审、复审、审核后,夫妻双方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7.审批发证:
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及乡(镇)人口计生办签字盖章的《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统一到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发证。
四是明确了办证材料。
独生子女夫妻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要求的常规材料和书面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第一,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夫妻双方免冠1寸照片3张、女方1寸免冠照片5张。
第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填写出具日期。
分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崇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驻崇企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由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父母属社区或农村居民的,先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村(居)委会的计生专干、分管领导、主任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再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对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进行审核属实后,由乡(镇)人口计生办经办人、乡(镇)人口计生办主任、乡(镇)分管领导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乡(镇)人口计生办公章。
(3)父母一方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崇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驻崇企业的,另一方属社区或农村居委会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4)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
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严格按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