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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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建发[2007]86号

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申请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认定办法》第十条(三)、(四)、(五)条件外,还应满足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4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标准分为:

A标准和B标准。

(一)A标准:

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上述两项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费与建安工程费等;4、按上述标准进行承担代理业务的,在申请资格延续、升级和年度评价时,须提供工程项目的原始证件及中标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

遇有上述费用难以计算的,也可按照下列标准承担代理业务。

(二)B标准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4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业务;3、上述代理标准以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为准,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费。

第五条 工程建设类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是指持有建设部及人事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的专职人员。

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类注册职业资格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仅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无中级职称人员不予认可。

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级别应为二级以上(含二级)。

第六条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及其他专职人员的年龄,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企业应提供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

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第十条对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一)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必须体现全过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填写日期;

(二)若企业承揽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业务,需分别签订独立的业务委托合同;(三)若企业承揽项目管理业务,应单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对中标通知书的要求:

(一)时间要求:

1、中标通知书必须填写日期;2、应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3、中标通知书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间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4、中标通知书没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不予认可。

(二)金额要求:

1、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或中标金额大写与小写不相一致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2、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以费率取费的工程,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3、中标通知书应按实际中标额计算,以投资额计算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4、中标金额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规定标准的,不予认可;5、招标代理机构无专业资格从事专业工程代理业绩的,不予认可;6、超越资质规定范围进行代理事项的,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对业绩时限的要求:

(一)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日期在初次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之前的,不予认可;

(二)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指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起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止,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初始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除提供《实施意见》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申报材料原件清单目录。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除提供《实施意见》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出具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诚信评价手册。

第十四条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份、申请表附件资料一份。

申请甲级资格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式二份、申请表附件资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签署审核人姓名。

申请甲级资格和甲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签署审核人姓名。

第十六条申请增项的中介单位,必须明确相应专职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十七条同时具备其他专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升级时,其业绩必须满足《认定办法》规定的业绩要求。

未达到相应资格等级所规定的代理业绩要求的,且达到《辽宁省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对专业工程业绩的要求,其代理业绩总量达到相应资格等级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资格延续的条件,但不作为企业升级的条件。

第十八条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单位,应提供本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证明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和劳动合同。

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的注册暂不做要求。

次年年度评价时须完善专职人员的注册、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代理,注册人员的注册须与申报单位一致(申请增项的中介单位应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新获得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参加由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上岗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十九条申请甲级资格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同),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乙级、暂定级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登陆“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同),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十条申请甲级和申请甲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由于特殊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乙级、暂定级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由于特殊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由于特殊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审查意见将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采取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在省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本细则第三条对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有效期可延续3年。

在有效期延续申报过程中,对暂未达到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要求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限期整改2个月或取消延续申报资格的决定。

在整改期间内申请人能够达到延续资格条件要求的,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期延续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限期整改过程中,申请人仍未达到延续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可按规定将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降级或注销。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三)注册人员及其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变更和资格证书编号变更的,按《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规定,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办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可在辽宁省建设厅网站下载,下同);(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五)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七)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变更和资格证书编号变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市函[2005]375号)。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地区(省、市)变更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除提供《实施意见》一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三)资格变更前的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二十五条凡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省、市两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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