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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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的通知

厦建节〔201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我局组织重新修订《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2012年版)

1 总则

1.1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厦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实施。

1.2 本指导意见是以严格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前提。

1.3 厦门地处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重点应做好自然通风、遮阳与围护结构隔热。

1.4 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是低碳城市建设的基础,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地理位置,自然条件,采用合理技术,优选材料、优化系统,严把节能设计质量关,把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 建筑节能设计与审查

2.1 民用建筑项目在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规定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申报节能审查。

2.2 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的节能设计要求。

(1)建筑设计方案应有节能专项设计,明确场地布置、围护结构、自然通风、建筑遮阳、暖通空调冷热源选择、电气控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2)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表的节能技术措施应与方案设计文件、节能专项设计保持一致。

2.3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节能设计要求。

(1)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有节能专项设计,并应包含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或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编写。

建筑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围护结构各部位的节能措施和热工性能参数。

设备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制冷空调、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节能设计参数及其相应的节能措施。

(2)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的节能措施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总说明、节能计算书保持一致。

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建筑物围护结构各部位的节能措施应当填写完整,应明确屋顶节能材料、外墙墙体材料及外墙节能材料的类别、热工性能参数及厚度、外窗型材、外遮阳形式、玻璃类别及热工性能参数等。

2.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与设计软件。

(1)当规定性节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设计与审查应采用经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通过或推荐使用的建筑节能设计软件进行综合评价、验算。

(2)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计算中,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运行时间可根据建筑实际使用情况设定,居住建筑及无采暖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忽略采暖年能耗。

(3)施工图设计采用节能设计软件进行综合评价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注明所使用节能设计软件的名称,并应将计算结果填写在节能报审表中。

2.5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

确实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节能验算,并应按原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3 自然通风

3.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设置尽量迎着城市夏季的主导风向。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其设计方案应进行气流模拟设计,根据模拟结果优化方案以有利于自然通风。

3.2 建筑单体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门窗洞口位置宜有利于组织穿堂风,并尽量避免采用单侧通风,窗口设计应使进风气流深入房间。

3.3 建筑应尽可能增大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加强自然通风效果。

居住建筑每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公共建筑每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其中中小学教学楼建筑每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40%。

采用透明幕墙的建筑,每个房间的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4 公共建筑的中庭,夏季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当不能应用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 建筑遮阳

4.1 建筑遮阳是降低建筑空调能耗的有效措施。

建筑遮阳设计,应根据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造型、透明围护结构朝向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遮阳形式,并宜选择外遮阳。

4.2 建筑东、西朝向(南偏东30°至北偏东30°范围、南偏西30°至北偏西30°范围)的外窗应设置外遮阳或中间遮阳装置,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2。

4.3 遮阳设计应进行阳光阴影分析,以确定遮阳装置的类型。

遮阳装置应兼顾采光、视野、通风、隔热和散热功能。

4.4 活动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计算时可采用下限值。

4.5 外遮阳装置及其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

5 围护结构保温隔热

5.1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

当设计选用利废烧结制品时,应标明利废材料的掺量值。

5.2 外墙重点鼓励使用自保温墙体体系。

外填充墙鼓励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混凝土砌块等各类自保温墙体材料;剪力墙鼓励采用轻质、保温的陶粒混凝土。

剪力墙结构类型的建筑中,当外墙的填充墙及剪力墙均为非自保温材料时,须采用墙体保温技术以弥补热工性能不足。

5.3 烧结煤矸石、烧结页岩、蒸压粉煤灰等多孔砖,其反算的导热系数λ的设计值不应小于0.4w/(m•k),蓄热系数S的设计值宜取5.5w/(㎡•k)。

5.4 由于我市属于夏热冬暖地区,建筑物热桥效应较小,墙体未发生结露现象,采用外墙内保温技术比外墙外保温技术更为适合。

采用外墙内保温技术宜与建筑一次性装修到位相结合。

5.5 外墙保温体系禁止使用水泥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膨胀珍珠岩类复合保温浆料。

当外墙采用内保温体系时,保温材料应采用无毒、无污染、防火的无机保温材料;不得采用胶粉聚苯颗粒、聚苯板、挤塑板等有机保温材料。

无机保温材料导热系数λ的设计值不应小于0.075w/(m•k),且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

5.6 当外墙或屋面选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表面灰尘对涂料热反射性能的不利影响。

节能设计计算时,建筑反射隔热涂料饰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取值应采用污染修正系数进行修正,污染修正后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的设计值不应小于0.30。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的热反射性能与当量热阻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5.7 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中,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不应作为单一的节能措施使用,应配合采用其他节能措施以提高外围护结构的综合节能效果。

5.8 屋面保温材料选用泡沫混凝土时,材料导热系数λ的设计值不应小于0.1w/(m•k),并应按修正系数1.5进行修正。

5.9 提高外窗(或透明幕墙)自身的遮阳与隔热性能,玻璃宜采用内置百叶中空玻璃、LOW-E中空玻璃等隔热玻璃。

5.10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居住建筑的窗墙比小于0.4时,起居室和卧室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5。

公共建筑的窗墙比小于0.4时,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中小学教学楼建筑宜选用浅色玻璃,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以保护学生的视力。

6 节能监测

6.1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并应将监测数据上传到我市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数据中心。

7 可再生能源应用

7.1 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以及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

7.2 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集体式工厂宿舍等热水消耗量大的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并应实现与建筑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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