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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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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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篇一: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
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
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
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4、委托合同可以是:
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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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委托合同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第三讲委托合同
1、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
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我们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就是这类委托合同,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委托人”包括发货人、收货人(简称货主),“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
2、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A、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
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与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等)不能委托。
在委托方式上,委托人既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事务,也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数项事务,还可以概括地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b、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宜为基本出发点的。
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因而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c、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之交付或当事人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订立形式。
D、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当事人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付报酬或报酬没有约定时,委托人无支付义务。
尽管《合同法》规定,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或事后予以补偿,但委托人所负担的此项义务,并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对价。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
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
需掌握几点:
A、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委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
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
b、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
如果经受托人请求,委托人也不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的责任。
同时,正因为预付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因而,受托人并无申请法院强制委托人预付费用的权利。
c、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
受托人无为委托人垫付费用
的义务,一旦垫付,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
D、委托人也就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
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要的部分举证,以免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地位。
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在支付当时为必要的、即使其后为不必要的,也为必要费用;相反,在支付当时为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费用。
委托人偿还费用加付的利息从垫付之日起计算。
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委托人请求偿还。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人自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
但往往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具体报酬,但依习惯或者委托的性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受托人享有给付报酬请求权。
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对于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委托合同终止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受托人无报酬请求权。
报酬支付时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事先付报酬的外,非于委托关系终止,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
因此,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付报酬为由,就受托事务的处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作为受托人约定报酬支付时间较有利)
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A、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受托人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当然,委托人首先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应对受托人负责:
A1、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它过错致使受托人蒙受损失的,委托人还应予以赔偿。
A2、即使委托人自己没有过错,若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受托人也得请求委托人赔偿其所受损失。
A3、在受托人所受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时,受托人应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若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无资力或无过失时,受托人只能请求委托人予以赔偿。
b、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
在委托人将所要处理的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委托人一般不宜再将该委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处理。
如果委托人欲把委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处理,必须经受托人同意。
这实际上即是委托合同的协议变更。
因合同变更致受托人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的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以下含义:
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的指示分为三种:
其一为命令性的指示。
此时受托人绝对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纵使受托人的变更意见可能会更有利于委托人,也不得为之。
其二为指导
性的指示,即委托人虽有指示,但明示或者默示地给了受托人一定程度的酌情裁量权,即在关系变化或发出指示时真相未明而以后需要对指示加以变更的,受托人得酌情予以变更。
其三为任意性的指示。
此时,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事务的处理得因势而定。
其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若情势发生了订立委托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变化,且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事先与委托人协商时,只要能够推定委托人若知有此情况也会允许变更指示的,受托人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这是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例外。
再次,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报告义务。
在变更时,受托人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应于变更后及时报告委托人。
如果因受托人的怠于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例:
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
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委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意在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
例:
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
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c公司于20XX年5月25日交货。
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
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
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
c公司辩称:
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
谁对?
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403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
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有两种例外情况:
A、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给第三人,即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直接就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负责。
委托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也自然在委托人和转委托的第三人之间产生。
委托人应向该次受托人支付报酬、发布指示、预付费用、赔偿损失;该次受托人也应对委托人本着诚信原则,尽力勤勉地履行义务。
同时,受托人也可以向次受托人发布指示。
因为受托人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已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其对次受托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因受托人选人不慎或指示有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未报知委托人或虽报知但委托人未同意的,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应视为是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
转委托的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
因而,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处理事务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是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c、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委托,应当视其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
所谓紧急情况,也可称不得已之事由,指受托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受阻碍,而委托人将会因该委托事务处理的中断而受损害,且时机急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委托人的情况。
此种情形下的转委托称为紧急的转委托。
例:
货主将其业务单证(出口货物明细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报验委托书、报关单、核销单等)交给货代①,委托货代①办理货代事务,货代①又将货代事务转委托货代②办理,货代②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该转委托未经货主同意。
如何认定货主——货代①——货代②转委托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问1:
如何认定“转委托经同意”?
有证据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了受托人的转委托权限或者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
仅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明知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的,不能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
问2:
受托人没有从事订舱、报关、仓储、装箱、集装箱内陆运输等货运代理事务的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而将该部分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的,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有无影响?
上述情况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
有无资质只涉及到赔偿问题,不因无资质而委托法律关系无效。
3、赔偿委托人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为一人时,分三种情况:
A、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b、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c、受托人超越该权限处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对委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为两人以上时,分两种情况:
A、若其中一个受托人或数个受托人都违反了受托人的义务,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个要求赔偿,受托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
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未与其它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
b、负连带责任的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人,若委托人分别委托不同受托人处理不同事务,则各受托人就各自处理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并不发生负连带责任的问题。
3、报告义务
A、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b、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
c、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告诉事务处理的状况,受托人应当报告。
D、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等,受托人亦应随时汇报。
后果:
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
报告内容:
具体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
4、财产转交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等,委托人得请求受(: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托人交付财产的这项权利,可以让与第三人。
四、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共同适用的终止原因。
例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不可能,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等。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A、当事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
b、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时,委托合同当然终止。
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委托事务的性质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不宜终止委托合同的除外。
2、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
A、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
当委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有继续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b、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对于所谓“必要措施”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消极的保存行为,也包括积极的对委托事务的处理。
例: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
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0台彩电,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
篇三:
委托合同
如何撤销公证卖房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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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20XX-03-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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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评论:
0
你好,郑律师,我想问一下我的房产在08年的12月份公证委托了一个中介人员卖房,现在我想撤销公证委托,有什么办法?
郑国柱律师:
如果是撤销委托书公证,程序较为复杂,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条件。
如果是中止委托事项和内容,你只要收回公证处给你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或是向使用该公证书的单位提前声明不予委托,声明时注意取证。
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
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
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
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四
百零二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
委托合同的种类
(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
(二)单独委托和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