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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3日电安生[1996]658号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和监督,全国掌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X化的轨道。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现正式颁发,请认真组织贯彻。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确认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电业管理局(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流域开发公司等电网经营企业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均要按照本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其它水电站大坝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

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事务:

受理注册,审核定级。

签发注册登记证,监督检查,到期换证,变更注册,汇总注册登记,定期公布注册大坝,建立、转报并保存注册档案等。

第四条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其管理水平,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分为甲、乙、丙三级。

经大坝中心审核,不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发证。

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限期整改,办理大坝定全注册。

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报注册登记者,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须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图(见附件一),经大坝中心审核定级后,分别发给相应等级的注册登记证。

第六条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报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水电站大坝,由各主管单位提出报大坝中心,并向大坝中心领取统一格式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软盘。

水电厂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及软盘一份报主管单位。

(二)审核

主管单位对注册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大坝中心;大坝中心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定级。

(三)发证

大坝中心按审核级别签发注册登记证(见附件二),通过主管单位发给有关水电厂,同时抄送主管单位,并抄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四)归档及转报

大坝中心将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存入数据库,并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要求汇总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附表1的要求进行评分;

(一)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甲级注册登记证;

(二)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70分至7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乙级注册登记证;

(三)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60分至6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丙级注册登记证;

(四)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甲级登记证为五年;乙级、丙级登记证为三年。

持证单位在期满三个月前须申请换证,申请程序按第六条办理(免去图纸及水电站大坝登记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登记数据有变化的,应附上有关部分的主要图纸及《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三)。

逾期不办者,按不申报注册登记处理。

第九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在核实情况后,一个月内报大坝中心,由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注册级别或取消注册登记,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水电厂调换或交回注册登记证。

(一)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注册降级:

1.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正常坝,未能按计划进行消除缺陷处理;

2.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病坝,未按计划进行补强加固,资金措施也未落实。

3.大坝安全主要监测设施未按更新改造规划实施;

4.在复查和抽查中,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原注册等级标准。

(二)注册后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注册登记,并限期改进:

1.由于大坝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发和影响大坝和水电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损坏等);

2.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险坝,未采取应急措施和按计划进行除险加固;

3.不按计划进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

4.经复查和抽查,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

第十条持乙、丙级注册登记证,或未取得登记证,或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水电厂,若按注册评分具备注册升级或注册条件时,可随时通过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进行扩建、改建,重大的加固改造,或经批准提高或降低大坝等级的,或水电站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填写《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由主管单位负责向大坝中心申办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于本规定颁发后一年内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以及已完建的大坝移交运行单位管理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考验,也应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其大坝安全评价参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组织不低于定期检查规格的专家组进行大坝安全专题鉴定后确认。

第十四条因大坝失事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填写报《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见附表四),向大坝中心申报注销,并负责交回注册登记证。

第十五条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地区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部门),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应进行督促、检查。

主管单位对持评单位每一年进行复查评分,并将复查情况报大坝中心。

大坝中心进行抽查,如发现大坝安全管理或大坝安全状况不符要求,或在注册登记中有弄虚作假的,或对大坝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或已运行大坝不按规定申报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除通知主管单位按第九条执行外,还有权视情节轻重,责成其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或报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自实施之日起,大坝中心每年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第十七条申请大坝安全注册,应缴纳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按核定的注册成本计收。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修订本)的通知

1996年6月14日电安生[1996]374号

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我部对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乾地了修订,现颁发试行。

本制度适用于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中心调度局(所)等电业生产单位。

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加强管理,要配备专责培训工程师;建设必要的培训基地;制定规划和措施。

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本制度颁发后,原电力部1981年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中电联取得联系。

1995年12月

附件: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全面提高电业生产人员素质,实现生产培训的规X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文明、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创一流企业的重要内容,应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

要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培训工作;要与生产任务一样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网、省局教育、劳资部门应归口管理生产培训工作;基层企业应明确生产培训机构,具体管理生产培训工作。

网、省局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吣,基层企业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基地。

第四条要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生产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生产培训经费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支出,亦可从生产费用中列支,新(扩)建厂(站)培训经费由工程投资中单列的培训项目中支出。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业生产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节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

第七条生产培训工作人员

1网、省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应由主管生产或人事工作的局长领导,配备1~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培训工程师。

2发电厂、供电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生产的原(局)长负责,配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培训工程师1~2名。

3分场(车间)、工区(县局)设专(兼)职培训工程师(员)负责培训工作。

4班组设兼职培训员,在班组长领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八条培训工程师应由熟悉生产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接受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培训工程师为生产技术人员应纳入生产系列管理。

第二节网、小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应认真贯彻上级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2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编制全局性生产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初审编入全局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费用预算,经局职工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上报有关报表和培训成果。

4负责检查、总结所属单位的培训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组织全局的专业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表演、操作比赛、技术考试等活动。

6检查新建和扩建任务单位的生产后备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网、省局教育教训部门权限

1组织培训网活动,召开培训业务会议,要求所属单位汇报培训情况。

2对所属单位培训工作作出评价,并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3组织对有关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

4参加生产调度会议、事故调查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

第三节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

1应认真贯彻网、省局关于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2负责编制全厂(局)生产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向上级单位提出培训工作总结和填报各项培训报表。

4经常深入现场,负责检查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情况。

推文、总结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

5负责组织全厂(局)性的技术专业培训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表演、技术考试和操作比赛;提出参加上级举办的技术训练班的选派人选,并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

6负责组织制订新分配来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实习计划,组织审查学习报告。

7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生产人员规程学习、技术学习、紧急救护法的学习与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考试。

8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厂(局)性反事故演习。

9负责组织制订转岗人员或新建厂(局)后备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新机组(新变电站)生产人员试运行上岗前的考试。

10负责安排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和外来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生产实习,并对实习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权限

1召开培训网业务会议,研讨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布置培训工作。

2对培训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和班组及个人提出评价和奖励的建议。

3有权对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

对生产人员的转正、定级、晋级、提升、调职、奖励和鉴定其能否独立工作等提出意见。

4有权参加厂(局)生产调度会、事故分析分、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

第四节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

工程师(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职责

1编制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计划,并按期作出总结、填写报表。

2布置、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开展日常生产培训工作;定期召开班组培训员会议,组织交流培训工作经验。

3组织本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规程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4参加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持的主要生产岗位上岗考试及各主要工种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5落实后备人员培训工作,协助班组做好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生产学习和外来代培人员的培训工作。

6组织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等技术培训活动及考试。

第十四条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权限

1对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生产人员进行生产知识、安全知识、规程制度的抽查、考问。

2对生产人员及外出学习人员的转正、定级、晋级、奖励和能否上岗等提出意见。

3参加本分场(车间)、工区(县、局)有关生产会议、事故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并对班组的培训工作作出评价。

第五节班组培训员职责

第十五条班组培训员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编制班组培训计划,在班长领导下认真执行并努力完成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布置的各项培训任务。

2组织班组成员学习所管辖设备的技术规X,熟悉设备情况及规程制度等。

3依靠班组人员,结合班组特点开展班组培训活动。

4协助班长做好日常的班组培训工作,如站班考问、安全知识问答、技术讲解、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

5协助班长安排好新人员的岗位培训,督促、检查师徒合同的落实,做好新人员的考问抽测工作。

6及时做好各项培训的登记管理并按期总结,向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章生产培训

第一节新生产人员和转岗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新录用生产人员的基本培训

按有关规定录用的新生产人员入厂(局)后,必须进行入厂(局)教育,内容为:

1政治思想和优良传统、厂(局)史、厂(局)纪教育;

2电业职业道德教育;

3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

4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新录用生产人员经入厂(局)教育,考试合格,择优分配工作岗位,进行岗前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新值班人员的培训

新值班人员在上岗独立值班工作前,必须经现场基本制度学习、跟班学习和试行值班学习三个培训阶段,每个阶段需制订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第一阶段现场基本制度学习

新值班人员必须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本岗位有关规程制度在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跟班学习。

第二阶段跟班学习

新值班人员跟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由班组培训员会同班长选派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和制订分期、分阶段的培训计划,学习有关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本岗位有关系统、运行方式、现场规程制度、职责等。

在师傅指导下做些简单辅助工作,但不准操作设备、顶岗或进行运行业务联系。

跟班学习期间,应按阶段进行考问。

学习期满,必须进行全面考试。

考试合格,才准转入试行值班学习。

如考试不合格,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经补考仍不合格,调离该工作岗位。

第三阶段试行值班学习

新值班人员在试行值班学习期间,允许在有经验的值班人员指导和监护下,逐步参加实际操作,并进一步加强操作技能、安全技能和事故应变能力的学习。

试行值班期间,要加强实际能力考查。

学习期满,须通过独立值班考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值班。

第十八条新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

新检修(试验)人员在独立担任检修工作前,必须经过基本训练和检修实习两个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每个阶段制订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

第一阶段基本训练

析检修(试验)人员进入现场后,由培训员会同班长选派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检修工艺规程》、验收规程、质量标准、工艺操作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并进行基本技能训练。

基本训练完毕,必须通过全面技术考核。

考试合格,可转入检修(试验)实习。

考试不合格,应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阶段检修(试验)

新检修(试验)人员基本训练考试合格后,准许在师傅的指导和监护下参加实际检修(试

验)工作。

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检修质量,主要由师傅负责,新检修(试验)人员负次要责任。

学习期满,必须通过独立工作考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如检修(试验)能力和技术知识掌握较差,应延长实习期限,必要时调换其它合适的工作。

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可提前完成各阶段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大中专毕业生的培训

大中专毕业生,在正式分配到现场实习前,必须进行入厂教育,由总工程师,人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系统地介绍本厂(局)的概况,组织机构及有关规程制度等。

组织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有半规程制度等,经考试合格,分配到现场实习。

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现场前,厂(局)培训工程师应根据所学专业,会同有关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制订学习计划,提出实习要求。

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必须经过生产过程见习和岗位实习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需制订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

第一阶段生产过程见习

大中专毕业生应分别对全厂(局)、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设备、系统和有关规程制度有一般的了解。

发电厂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生产过程通过各主要分场(县局)主要岗位见习和重要变电所的值班见习;见习期间可在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指导下,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不能操作设备或进行运行业务的联系。

生产过程见习的期限,一般为整个实习期的三分这一,见习期满前半个月,应提出实习报告交培训工程师审批,并经过考试,然后作出是否准许转入岗位实习的决定。

第二阶段岗位实习

岗位实习阶段要求深入、系统的熟悉和掌握本岗位主要设备的构造、特性、系统布置、设计和制造厂的技术资料、《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有关现场规程、制度。

并具备独立操作或检修(试验)有关设备的能力。

实习期间,根据班长对实习人员日常考查,经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任批准,在有经验的值班人员或检修(试验)人员的指导下监护下,逐步进行实际操作或参加实际检修(试验)工作。

岗位实习期满前半个月应提出实习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独立工作考试和考核,考试不合格,则迮长实习期限,然后进行补考。

如培养为运行、检修(试验)生产人员时,应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要规定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发电厂新值长的培训

发电厂培养值长应挑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本企业主要专业运行工作经验技术人员或运行班长进行培训。

大中型机组发电厂值长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各主要专业运行班长岗位上跟班实习,尽可能安排仿真模拟培训。

经各阶段考试合格后,再上值长岗位跟班实习一年。

培养单元制大容量机组的值长时,应送到同类型机组的发电厂学习实际运行经验,或到有关院校学习集控运行等知识,并通过仿真培训。

第二十一条新地区调度员的培训

培养地区调度员,应选择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2年以上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或主要变电站运行班长进行培训。

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本地区主要变电站和归调电帮跟实习,并尽可能安排上模拟机进行培训。

经各阶段考试合格后上调度员岗位跟班实习一年。

第二十二条新中心调度员的培训

培养中心调度所调度员应挑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主要发电厂值长或地区调度员进行培训。

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在本电力系统主要发电厂、变电所跟班学习和模拟机培训。

经各阶段考试合格,上调度岗位跟班实习一年。

第二十三条发电厂值长、电力系统各级调度员实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由下列人员审查批准后,才能独立上岗工作。

1发电厂值长由发电厂总工程师主持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经厂长批准。

2电力系统各级值班调度员由电力岗、省、(市)局、从电局的调度所主任主持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总工程师(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转岗人员的培训

转岗人员培训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和岗位规X要求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班组长的培训

班组长培训根据岗位规X的要求进行培训。

班组长培训内容主要是班组管理知识、班组现场管理技法等。

可划分为理论知识学习、调研取经、跟踪考核三个阶段。

重点是跟踪考核,时间一般为3个月,每个阶段应制订培训计划大纲,按计划进行培训。

各阶段考试(核)合格,经履行审批手续后颁发班组长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节新(扩)建发电厂、变电站生产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的计划任务书批准下达后,应即抽调人员进行筹建。

各筹建机构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专门培训班子,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并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新建发电厂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岗位的工人必须在投产前两年配齐,一般工人也应在投产有一年配齐,以便组织培训。

第二十八条新建的主要变电站,应在投产前一年配齐运行人员。

第二十九条可根据设备特点,选择厂(站)校结合,内外结合,理论与实际并举的方法开展培训,教材应采用新设备的技术资料编写。

引进国外设备的企业,在确定项目之后,即组织人员集中培训,熟悉国外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要求,同时还要为必要的出国培训做好准备。

第三十要运行人员的培训

1应为运行人员选定一个同类型机组的相应岗位进行学习和培训,每个学员都要制订计划,注意从理论到实际操作两方面的提高,直至获得独立操作的能力。

2大机组主要岗位的值班人员应安排上同类型机组的仿真机进行操作训练。

3新机组投产前半年,应分期分批抽回培训人员,作好试运行准备工作,学习规程、设备构造和系统布置等。

4培训工作结束时,个人要进行总结鉴定,单位要写出实习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检修(试验)人员的培训

1主要是按工种参加施工单位的安装,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熟悉设备构造、系统和检修方法。

同时到同类厂(局)参加检修9试验),熟悉检修(试验)标准和工艺。

2到制造厂参加质量检查、组装和调试工作,以熟悉设备结构、特性和调试方法等。

第三十二条培训时间及要求

1车间主任和专职技术人员,应选送同类机组厂(站)熟悉设备系统,学习管理经验,

时间约半年。

2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应从相应岗位上值班一年以上人员中选择,在同类机组厂培训一年左右,其它机组值班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3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一般应经2年左右时间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主要岗位的值班工作。

第三十三条新建电厂(局)应与代培电厂(局)签订培训合同。

代培电厂(局)与新建电厂(局)均应有专人管理培训工作,主管生产的厂(局)长(或总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在代培电厂(变电站)进行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代培电厂(变电站)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给培训人员以实际操作的机会,要包教包会。

第三十五条在试运行前半年,各种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都要备齐,以供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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