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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章第一节报关概述

一、报关

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二、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分为:

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

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

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

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1)直接代理是:

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2)间接代理:

是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

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报关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根据海关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镜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1、运输工具申报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需还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2、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

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1)进境

①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出境

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后,舱单传输人应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③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舱单传输人应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④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3)变更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在本章不做介绍,参考教材第4页至第5页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是:

自用合理数量原则。

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1)“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是指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2)“红色通道”(申报通道)适用于携运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

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申报单。

(3)海关在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①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②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2009年新增)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携带者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包括:

①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②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公务用品:

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

自用物品:

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

③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

A、携运进镜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

B、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

C、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D、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E、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一、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①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

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我国是国境大于关境。

欧盟则相反,是国境小于关境。

②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海关的任务(1、监管2、征税3、缉私4、统计)

1、监管:

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2、征税:

征税工作包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代征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3、查缉走私: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

除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利,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统一处理。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体制。

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三、海关的权力(重要考点。

另外还要注意海关哪些权力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够行使)

(一)海关权力的内容(6项)

1、行政审批权2、税费征收权3、行政检查权(重点)4、行政强制权(重点)

5、行政处罚权6、其他权力(佩戴武器权、连续追缉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

※重点掌握第3个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权”和第4个权力:

“行政强制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包括:

检查权,查验权,施加封志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

(1)检查权

对象

区域

检查权的行使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检查

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①在调查走私案件,经直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检查

②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不能行使

※4“行政强制权”包括:

(1)扣留权

对象

区域

授权

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合同、发票等

“两区”内

直接扣留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两区”内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两区”外

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可以扣留

走私犯罪嫌疑人

“两区”内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时间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时间要掌握)

(3)强制扣缴权和变价抵缴关税权(海关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要掌握。

(4)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5)其他特殊行政强制(包括:

①滞报金、滞纳金征收;②处罚担保;③税收担保;④税收保全)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三)海关权利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1、海关的领导体制:

高度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2、海关的设关原则:

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机构设置(设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分为三级):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1、海关总署(了解)2、直属海关(了解)3、隶属海关(了解)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

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局,设在海关总署。

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熟悉们教材19页所列举的单位。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1、概念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2、报关单位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另一类是报关企业。

3、报关注册登记条件有所不同:

(1)报关企业:

必须具备有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备案制

只需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4、两种报关单位不同的报关注册程序: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备案制”。

不需要经过“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程序,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提交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做比较,不一样的地方要特别记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提交材料后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另外一种类型是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但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海关允许对这样的企业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海关不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是7天。

(参见教材P22页)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首先是办理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⑨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2)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提出申请——海关处理——海关审查——行政许可的作出

①第一个步骤: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公布的受理申请的海关提出申请。

②第二个步骤:

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③第三个步骤:

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并将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接受审定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④最后一个步骤:

直属海关做出准予还是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在别的直属海关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前提条件:

①报关企业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两年

②报关企业从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没有因走私受过处罚。

③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要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申请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与报关企业本部申请注册登记许可,主要的区别在于报关员的人数,报关企业本部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人。

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人。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都是2年。

如果需要延续注册的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变更

变更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进行初审,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由直属海关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延续

注册登记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如续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

准予延续的,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消:

(参见教材P25,重要考点)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参见教材P25,重要考点)

2、报关企业注册

报关企业凭着直属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登记之后在90天内要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提交有关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提交的材料,参见教材P26)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时效:

(1)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2年,

(2)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3年

2、换证手续:

(1)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手续,注册登记许可换证时间是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办理换证手续。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的期限:

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结合注册登记许可撤销和注销记忆)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重要考点,参见教材25页)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2、只能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3、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4、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5、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1)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一个隶属海关到另一个隶属海关办理业务,应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2)跨关区(在不同直属海关关区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获得注册登记许可,才能办理注册登记,才能设立分支机构。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参考教材第25页至26页(掌握)

3、其他规则——与进出口收发货人相同,参考教材第26页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6、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差错率在3%以下;

(7)依法建立帐薄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2010年新增,重点)

2、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2010年新增,重点)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继承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4、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跨关区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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