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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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ppt.ppt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v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v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v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v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v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三)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v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v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v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v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v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v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v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v

(一)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v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v1有损中国主权的;v2违反中国法律的;v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v4造成环境污染的;v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v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v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v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v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v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v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v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v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v(三)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v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v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v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v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v(四)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v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v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

v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v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v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v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v然后,由合营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合营各方证明其出资数额的出资证明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v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v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

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v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v(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高新技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需报国务院审批。

v(4)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

因为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v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v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v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v1货币。

即以现金出资。

v2实物。

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v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v4场地使用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v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v外国合作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v中国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如果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v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凋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调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v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v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v1、权力机构v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v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v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v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v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v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v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v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v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v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v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v2、经营管理机构v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v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v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v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v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v1合营期限届满;v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v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v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v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v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v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v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v

(一)概念v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v

(二)特征v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v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v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

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v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v

(一)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v合作企业法第4条规定:

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v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

v先进技术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行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v

(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v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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