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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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2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7个中类、71个小类。

3.3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表3—1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与国土土地分类

适应参考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15

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25

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35

幼托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45

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用地

081机关团体用地

C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综合设施用地

C21

商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和市场用地

051批发零售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

C22

商务设施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053商务金融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

C23

研发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用地

083科教用地

C3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C3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C32

其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

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

C51

一般医疗用地

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2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C5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检验中心等用地

C54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兽医站等

084医卫慈善用地

C6

教育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083科教用地

C6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等用地

C64

其他教育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C8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061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但不包括加工

063仓储用地

W1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城际轨道和铁路的线路用地

101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102公路用地

T3

货运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106港口码头用地

T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105机场用地

T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107管道运输用地

S

城市交通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枢纽站场、静态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103街巷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交通枢纽站场用地

城市内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公路、港口站场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S21

铁路客货运站场用地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01铁路用地

S22

公路客货运站场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03街巷用地

S23

港口客运站场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客运站场设施用地

106港口码头用地

S24

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和首末站用地、保养场,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103街巷用地

S3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设施用地

S31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103街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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