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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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213316-2011

2008-11-11印发

封面

2006-05-21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Q/CSG-GPG213316-2011

对应文号

版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0811版

2008-11-11

在用

角色

人员

编写

姚自勇

初审

阮绵晖

会签

审核

张祖荣

批准

肖建荣

2008-11-11印发

制度信息

2006-05-21实施

Q/CSG-GPG213316-2011 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总则

为加强佛山电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推动监理单位完善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建设,提高监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水平,提高监理单位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佛山供电局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所有监理单位。

3相关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奖惩管理办法》等

4定义

4.1电网建设工程:

指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500千伏电压等级新建或扩建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等配网及输变电工程。

4.2建设管理单位:

指对工程实施直接建设管理的单位。

本规定中11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是佛山局工程部;其余电网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区局规划建设部。

5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佛山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对参建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组织人员对监理单位进行考评。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以及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具体的安全责任如下:

6.1.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1.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1.3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1.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施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6.1.5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关键点、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实施。

6.1.6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跟踪控制。

6.1.7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1.8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每项工程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1.9参加场内所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1.10针对一项工程要每月组织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建设单位。

6.2质量管理

6.2.1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主要成员名单及监理规划,并完成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6.2.2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6.2.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6.2.5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6.2.6监理单位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6.2.7监理单位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应进行把关,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材料抽样送检进行全过程跟踪见证,并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单位的资质。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作业,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要求返工。

施工单位只有得到监理单位的复工令后才能继续开工。

6.2.8经建设单位事先批准,监理人员可对任何施工单位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工作不力,监理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调换有关人员。

6.2.9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由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决定。

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6.2.10监理人员不按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更换监理员,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责任。

6.2.11监理单位应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参照佛山局的运行习惯,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并提出书面意见交建设单位。

6.2.12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6.2.13监理单位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

监理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6.2.14监理单位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验收,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6.2.15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6.3进度管理

6.3.1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上报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对其进行审核。

如施工计划及方案不满足合同要求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调整。

6.3.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每周主持召开工程例会,召集有关单位解决工程中的存在问题,通报工程的进度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建设单位

6.3.3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每周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周报,每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

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6.3.3.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3.3.2本周(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6.3.3.3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6.3.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6.3.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6.3.6监理人员应预见到施工期间的进度趋势,对可能发生延误工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立即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并报建设单位,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6.4资料及信息管理

6.4.1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可研报告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以《输变电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为基础,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6.4.2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或召开施工协调会。

6.4.3按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6.4.4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建设单位同意。

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监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4.5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6.4.6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得接受被监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建设单位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未经建设单位许可,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青苗、拆迁赔偿协议

6.4.7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6.4.8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批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6.4.9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6.4.10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监督实施。

6.4.11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6.4.1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要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6.4.13工程结束后,监理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6.4.13.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6.4.13.2监理工作联系单;

6.4.13.3会议纪要;

6.4.13.4来往函件;

6.4.13.5监理月报;

6.4.13.6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6.4.13.7索赔文件资料;

6.4.13.8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4.13.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4.13.10监理工作总结。

6.4.1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工程款的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签字;对工程结算,应复核确认或否决。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5.15监理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或属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单位。

6.5工程监理管理质量问题处罚

6.5.1管理质量问题处罚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在发现监理工作管理质量问题行为后由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开出“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详见附件1)。

6.5.2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质量问题分为重大管理质量问题和一般管理质量问题两类。

6.5.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监理管理重大质量问题,每项给予3000元处罚:

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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