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流企业的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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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章物流企业的法律问题物流企业的法律问题一、物流企业概述1、概念:

物流企业是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营单位。

具体讲,物流企业是以材料、半成品在从其生产地到消费地进行用户服务、需求预测、情报信息联络、物料搬运、订单处理、采购、包装、运输、装卸、仓库管理以及废物回收处理等一系列以物品为对象而进行的活动,以获取盈利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物流企业的类型以从事物流业务范围的大小划分,可分为:

功能性物流企业:

也称单一性物流企业,指仅从事仓储、运输、包装、装卸等一项或几项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综合性物流企业:

从事原材料、半成品从生产地到消费地之间的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全部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按物流企业采取的运作方式划分,可分为:

批发型物流企业:

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实现规模化经营,并具备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和配送中心等多种功能的物流企业,主要为生产商和零售商提供商品流通服务。

国际流通物流企业:

从事不同国家之间物流服务的企业。

第三方物流企业:

为物流服务的供、需双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功能的独立的、专业化的外部服务提供商。

按物流企业从事的业务性质划分,可分为:

物流作业企业:

即对外提供运输、仓储、配送、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等服务的企业。

主要是传统的储运企业。

物流信息企业:

即利用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等方式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信息服务的企业。

我国现有的物流企业类型传统的仓储企业、物资企业:

中储物流、中铁物流、港口物流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

开展门到门运输,提供运输代理。

中远物流、中海物流、中邮物流等。

生产企业自身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或实体:

子公司承担或独立负责母公司的物流管理工作。

青岛海尔、上海大众、中石化等(4)以现代物流需求为市场的民营、合资企业等,主要从事第三方物流或多种物流功能服务。

二、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准入: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活动的条件。

进入物流行业的门槛公民、经济组织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市场,其主体资格没有限制,但却不能随意以经营者身份自由进入市场,任何组织或个人要想取得经营者资格,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经营条件。

我国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主要由工商行政法规规定。

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有两条:

一是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每个经营者有平等的进入市场的机会,二是国家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指国家依法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以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

国家干预主要通过行政许可制度体现。

行政许可:

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

我国的各种专业资格考试制度、审批制度、登记核准制度和各种年检制度等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第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营者的一般经营能力,决定是否给其颁发营业执照;第二,由行业主管机关行业主管机关确认经营者的特殊经营能力,决定是否给与其特殊行业市场准入许可。

如水、电、煤气、电信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金融、航空、外贸、交通运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提供法律、医疗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性服务行业的经营活动,都需自己提出申请,经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后才能取得行业市场准入资格。

第三、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如环保、文物保护、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等也有行业准入的决定权。

1、我国内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准入条件是具备法人的资格。

通常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批发、道路运输、货物仓储等,没有特殊限制,不需要相应主管机关的审批核准,只要符合了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设立企业法人的条件,就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需要相应主管机关审批后,才能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都须经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如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须经交通部审批,空运销售代理业务、航空快递业务须经民航总局、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批关系国计民生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必须经国务院特许才能设立。

2、我国内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民法通则法人的设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法人设立的主要方式:

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非企业法人中的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凡依据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或组建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凡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应依法经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取得法人资格;非企业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思考:

为什么要申请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企业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其财产责任是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含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法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二是企业法人的设立人或投资人仅以其设立企业时投入的财产额或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责任,并不对企业法人的债务直接承担财产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表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人民币,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他法律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是公司内最高法律,故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之一。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的作用:

1、明确公司法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公司权力范围。

2、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确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4、便于国家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3、物流企业的设立设立物流企业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设立物流企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形式要件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从事物流经营活动主体资格的过程。

物流企业的设立方式:

即设立原则特许设立:

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许可才能设立的方式核准设立:

又称许可设立、审批设立,设立企业除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需要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才能申请登记准则设立:

又称登记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不需行政批准,即可申请登记自由设立:

法律对企业的设立不予强制规范,可以自由设立。

我国物流企业的设立主要是核准设立和准则设立总结归纳物流企业的设立程序四、物流企业的变更、消灭与清算1、物流企业的变更:

指已经登记注册的物流企业在其存续期间,由于企业本身或者其他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在物流企业组织机构上或其他登记事项的改变。

包括:

1)物流企业组织的变更物流企业的合并物流企业的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流企业为了经营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企业。

按合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原来的企业消灭,新的企业产生。

吸收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流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物流企业继续存在,其他企业因被合并而归于消灭。

物流企业的分立指已经设立的物流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物流企业。

可分为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新设式分立:

即解散一个物流企业,将其全部财产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物流企业,原物流企业消灭。

派生式分立:

只将一个物流企业的部分财产分立,另设一个新的物流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

物流企业责任形式的变更物流企业在存续的状态下,由一种责任形式变更为其他责任形式的物流企业。

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变更,须遵守法律对变更后企业的成立、资本等的最低要求。

2)物流企业主要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包括名称变更,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经济性质的变更,注册资金的变更,从业人员的变更,分支机构的变更等。

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都必须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3)物流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物流企业的消灭和清算1)物流企业的消灭:

又称企业的终止,指已设立的物流企业因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事由的发生,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

物流企业消灭的原因依法被撤销: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解散:

期限届满或设立目的达到解散是企业使自己归于消灭的情形破产: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该企业破产。

其他原因:

如国家经济政策调整、战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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