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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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至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方式为直接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应有办学章程,培训发展规划,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完善的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
章程应列明拟设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宗旨、性质、培训层次、任务、内部管理体制,教学、财产、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等。
2、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含3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必须具有5名以上有正式聘用合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教学业务,具有管理能力。
必须由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
4、每个专业(工种)应有不少于1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教师。
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认定的教师资格。
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职业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办学机构有能满足办学需要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教材。
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应有有效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
办学机构的专用办公场地不少于70平方米,办学场地的课室每间不少于50平方米。
办学机构面积应达300平方米以上(实习操作场地面积包含在内),办学机构的办公场地、办学场地属租用的,必须有3年以上(含3年)的租约。
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消防、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6、有办学所需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费投入。
拟办培训机构应在银行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育风险金,该帐户应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管,办学经费不得挪用。
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供教育风险金验资证书。
7、个人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须经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1、申请筹办材料
1)申请筹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及义务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正式申报材料
1)筹办批准书;
2)筹办情况报告;
3)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4)培训机构的章程,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5)拟办教育机构场地的有效证明资料,即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对于租赁场地的,需出具租期三年以上的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合同;
6)验资报告(必须是所设立的培训机构的验资报告);
7)校长(主任)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校长(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8)教师职工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9)财务人员(会计、出纳)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10)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11)要有办学场所的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必须注明是XX办学机构);
12)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学籍、财务、安全管理以及实操方面的制度;
13)有食堂的须提供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14)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六)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根据市政府[2002]200号《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意见通知》文件规定,由市局或区劳动部门受理。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受理机关为决定机关。
(八)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
1、申请筹办
1)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对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依法审查。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专家考查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证与送达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加盖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印章的筹设批准书。
2、正式申报
3、审核办理
1)申请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由举办者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提出正式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听证条件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4)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证与送达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九)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申请筹办:
30日;
2、正式申报后审批办理:
90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行政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2、长期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可依法面向社会招收培训学员,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教学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四)投诉电话
27664400、27664766
(十五)办理地点
宝安区劳动局四楼416室劳动就业培训科
(十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
向峰联系电话:
27664809
(十七)办理情况查询
查询电话:
27664766
(十八)申请书示范文本及相关表格
1、《深圳市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章程示范文本》;
2、《XX学校(中心)董(理)事会成员名单》;
3、《深圳市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4、《深圳市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主任)登记表》。
申请人可在许可机关领取或者在宝安区劳动信息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