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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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十五之一)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名称: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

26014.1

二、设立

(一)审查环节。

海关总署食品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所有关键环节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查、组建专家组、专家评审(包括文件审查及境外现场评审)、审核、结果反馈。

海关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审查内容

1.文件审查。

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收到国(境)外官方主管部门提交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书面注册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法定形式。

如有问题,及时告知驻华使馆相关问题,并要求补正。

2.申请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组建专家组。

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针对提交申请情况,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背景、此前执行注册评审任务情况等,从各地方海关选择熟悉业务的专家组成文件审查专家组和现场评审专家组,两组人员可以不同。

4.专家评审。

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并完成形式审核后,视申请情况集中安排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点是对照议定书和我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审核材料中是否存在不符合中方要求的内容,由文件审查专家组形成现场评审建议或方案。

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与国(境)外官方主管部门商定现场评审时间、路线、评审企业名单等情况,现场评审前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评审方案等。

5.审查。

专家组将评审报告初稿转交海关总署食品局进行审查。

6.结果反馈。

审查结束后,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起草外函后向国(境)外官方主管部门反馈,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注册并函告国(境)外官方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

获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1.企业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海关总署食品局的书面公告和官方网站对外发布的注册申请相关信息要求;

2.企业注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3.企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4.对申请企业所在国官方的企业注册管控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符合性的审核认证体系、对企业在中国注册的推荐工作程序进行实地评估,对申请企业安全卫生条件及其质量管理自控体系实施有效性进行抽查验证。

三、延续

(一)审查环节。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延续审查所有关键环节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查、组建专家组、专家评审、审核、结果反馈。

(二)审查内容。

1.文件审查。

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收到国(境)外官方主管部门提交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书面延续注册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法定形式。

如有问题,及时告知驻华使馆相关问题,并要求补正。

2.申请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组建专家组。

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针对提交申请情况,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背景、此前执行注册任务情况等,从各地方海关选择熟悉业务的专家组成文件审核专家组和现场评审专家组,两组人员可以不同。

4.专家评审。

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并完成形式审核后,视申请情况集中安排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重点是对照议定书和我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审查材料中是否存在不符合中方要求的内容,由文件审查专家组形成现场评审建议或方案。

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与国(境)外官方主管部门商定现场评审时间、路线、评审企业名单等情况,现场评审前确定现场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评审方案等。

5.审查。

专家组将评审报告初稿转交海关总署食品局进行审查。

6.结果反馈。

审查结束后,海关总署食品局相关业务处室起草外函后向国(境)外官方主管部门反馈,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注册并函告国(境)外官方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

获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1.企业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海关总署食品局的书面公告和官方网站对外发布的注册申请相关信息要求;

2.企业注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3.企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4.对申请企业所在国官方的企业注册管控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符合性的审核认证体系、对企业在中国注册的推荐工作程序进行实地评估,对申请企业安全卫生条件及其质量管理自控体系实施有效性进行抽查验证。

四、变更

(一)审查环节。

企业变更的信息,出口国官方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

(二)审查内容。

1.确认企业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自控管理体系或者检验手段未发生变化。

2.企业变更的信息和出口国官方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1.企业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海关总署食品局的书面公告和官方网站对外发布的注册申请相关信息要求;

2.企业注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3.企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五、注销

(一)审查环节。

企业需要注销的,应通过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或其它规定的方式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审查内容。

1.申请注销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2.出口国家(地区)官方出具注销申请及注销原因简要说明。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不当行为承担的后果

各级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需要追究海关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十五之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26014.2

二、设立

(一)审查环节。

1.主管海关应当收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后,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主管海关应当收到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3.主管海关应当对收到的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内容。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首次申请)和相关材料。

2.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3)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首次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4.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人流图、物流图等)、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5.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6.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三、延续

(一)审查环节。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主管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审查内容。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延续备案)和相关材料。

2.对进口国家(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3)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同初次备案。

四、变更

(一)审查环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2)审查内容。

变更申请及其所附材料。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递交的申请及其所附材料符合要求。

五、注销

(一)审查环节。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审查内容。

注销申请。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递交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六、不当行为承担的后果

各级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需要追究海关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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