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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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多篇
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目录
第一篇:
坚持依法治校演讲稿
第二篇:
依法治校演讲稿
第三篇:
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第四篇:
依法治校演讲稿
第五篇:
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正文
第一篇:
坚持依法治校演讲稿
坚持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
金华中学王永彪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为营造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
金华中学坚持“以德育人,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强组织建设,形成依法治校机制。
组织建设是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根本保证。
我校成立了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年级主任等为成员。
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校长亲自抓,法制副校长具体抓,构建形成由教导处、总务处、德育等部门分工负责的依法治校组织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
把依法治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让依法治校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计划同步实施,并把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具体人员,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和层层抓落实的高效运行机制。
二、加强法制宣传,打好依法治校基础。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依法治校最经常的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
我校对此项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一是注重教师法律素质提高,抓好法制教育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学生法律知识普及,抓好法制教育宣传。
首先我们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
领导带头,利用政治学习时间和教师们一道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我们多次组织教师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强化学习效果,这些学习活动让每位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的同时师德素质大大提高,他们都认清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明白了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和影响,他们都严格要求自己,做守法模范,处处、事事、时时注重为人师表,力求给学生以良好的影响,大大地增强了事业的责任感,有效地提高了教育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同时,我们把法制教育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基础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内容。
我们工作思路是:
第一、注重主渠道建设。
我们将法律知识教育列入学校教育计划,作为课程内容,做到每两周一节法制课,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
师资的落实,努力使学生的法制教育更加规范化、课程化,更加深刻,更具效果。
我们要求全学科教师挖掘学科教材中蕴含着的丰富的法制、规则教育元素,进行卓有成效的渗透,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到基本法律知识。
第二、落实德育常规中。
一方面我们结合教育形势有针对地组织报告会,深化教育内容。
一方面将法制教育融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让学生在常规管理中,适时地接受法制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加强主阵地建设。
我们利用班级黑板报,校务公示栏、法制宣传橱窗等常规宣传阵地进行普法宣传。
为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我们在县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聘请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法制副校长参与部署学校法制教育安排,并为学校教师开展法律教育提供指导。
第四、延伸到家庭社会。
我们努力建成了社会、家庭、学校一体化的法制教育网络,让学生受到全方位的法制教育和熏陶。
第五、开展丰富的教育活动。
活动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载体。
我们组织学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孩子乐于参加活动,在活动中接受着深入浅出的教育。
三、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促进民主办学进程。
近年来,我们致力于在学校管理中凸现“注重建章立制,推进民主管理”。
我们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保证了学校各部门,各岗位高效运作,学校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各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制度,让教师们严守规范,尽职尽责;学生管理方面的制度,又制约着学生规范行为,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学生、家长评教等方面的制度,又通过监督评议督促老师认真教学,形成文明教风。
各项制度又形成合力,推动着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
我们坚持四项制度推进学校办学管理的民主进程。
1、教代会制度。
高度重视教代会,充分发扬民主,倾听群众的呼声,广泛采纳各种合理化建议,保证了学校工作健康发展。
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会,行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并征询意见和建议,学校发展规划、计划,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教代会。
2、民主生活会制度。
班子成员每年都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校务公开制度。
我校坚持通过告家长书、公示栏、意见箱、计算机网络平台等向家长、社会、师生公开校务。
收费问题,我们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并按要求公示,从未发生过违规收费现象,被评为收费规范化学校。
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建设平安和谐环境。
在法制教育的方法上,该校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小学品德与生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同时,学校拓展新的途径,利用广播站、黑板报、、法制小报,通过外出参观、专题讲座、观看录像、主题队会、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扎扎实实地学习并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构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建立心理咨询室,
多年来,我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促进了学校各项工作和谐发展。
金华中学
王永彪
第二篇:
依法治校演讲稿
依法治校共建平安校园.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老师:
你们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
《依法治校共建平安校园》。
众所周知,古往今来,上至国家集体,下至黎民百姓,谁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里进行,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因此,我们国家一直把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作为根本的治国方针。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治国如此,治校亦然。
依法治校,用法制规范和保护我们的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已成为当今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
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性格易冲动、重哥们义气,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教唆,引诱。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涨,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谈薄等原因,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也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
有的农村家庭为了改善生活,父母大多在外打工,造成家庭教育缺失。
再者现在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等不正常的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
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一个我听到的真实的故事,有一个学生叫小军(化名),他有一个比他大三岁的哥哥,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
民,平时常在外地打零工,对孩子的管理教育自然也就很粗放。
由于经常不在家,总是怕亏待孩子,所以平时的零花钱就给的多一些,当然这也是人之常情,可毕竟是孩子,有了零花钱,兄弟二人经常上网、抽烟。
结交了一大帮狐朋狗友在一起瞎混。
后来被父母发觉,真是又生气又寒心。
为人父母的在外地如此辛苦的挣钱,却换来这样的结果,自然会很生气。
大发雷霆之后,他们决定,从此零花钱一分不给。
这兄弟俩上网成瘾,为了5元上网费,小军在校门口拦截低年级学生索要钱物,被欺负的学生找来一位高年级学生将小军吓跑。
第二天,小军叫来哥哥和几位朋友,在上学路上截住那位高年级学生,争吵中,小军的哥哥拿起砖头朝那位学生头部砸去,被砸着当时就晕倒在地,后经检查颅骨塌陷。
由于都是未成年人,没有判刑,但小军家赔偿其医药费3万多元。
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显示,青少年因打架、赌博、偷盗、吸毒、抢劫等等违法犯罪,最后锒铛入狱,真让人痛感惋惜!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也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作为学校我们更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专门请一些法律专家来为同学们开座谈会,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是一把双刃剑,要使同学们通过学法、懂法,用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实现依法治校,首先要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学生的权利意识。
那么如何来做到这一点呢?
我认为一是学法知法,二是守法护法,三是用法维权。
我们学校一直以来在这一点上做的还比较到
位。
我们认真制定了年度普法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于学校内部,我们重点围绕《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旗法》?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
通过学习,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念和意识。
其次,我们加强社会,家庭,学校的合作,使三方形成合力来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一是邀请法律副校长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请他们结合实际,分析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建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素质,争取家庭的支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在学校内部,则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如学校充分利用课堂、红领巾广播站、班级黑板报、班会、少先队活动、国旗下讲话等各种宣传阵地,狠抓普法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更新教育观念,用法律保护全体师生的利益,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因此,我要说:
依法治校,势在必行。
功在当代,利泽千秋。
谢谢大家!
第三篇:
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
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
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
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
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
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
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
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
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
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
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
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
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
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
而实际所做的是:
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
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
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
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
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
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
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
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
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
)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
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
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
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
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
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
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
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
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
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
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
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
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
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
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我并不主张废除一切强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它是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
最后,依法治校怎么治?
跟法律一样,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
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
起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无具体程序规定时凭良心操作,不得滥用权力。
第四篇:
依法治校演讲稿
依法治校演讲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
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
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
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
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
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
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
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
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
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
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
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
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
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
而实际所做的是:
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
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
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
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
学校不能超然于国(本文来自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
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
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
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
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
)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
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
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
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
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
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
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
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
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
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
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
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
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
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
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我并不主张废除一切强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它是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
最后,依法治校怎么治?
跟法律一样,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
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
起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无具体程序规定时凭良心操作,不得滥用权力。
第五篇:
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
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
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
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
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
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
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
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
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
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
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
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
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
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
而实际所做的是:
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
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
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
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
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
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
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
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
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
)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
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