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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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重难点学习笔记

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项目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

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0人以下

出资限制条件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股权转让的限制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无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定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算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的一般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变更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1)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特别决议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特定情形下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特别决议事项及其通过方式的比较

会议性质

特别决议事项

通过方式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解算

4、变更公司形式

5、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6、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

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结算

4、变更公司形式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结算

4、变更公司形式

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0、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2010年综合)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形式上述职权应当取得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11、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2010年综合)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以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3)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B、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报关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物等适宜

(4)增设关联关系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可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但不包括独立董事)

14、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公司分配利润

15、公积金(2010年、2012年综合)

提取比例:

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期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亏损,但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6、公司合并的程序(2010年综合)

(1)签定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17、公司减资的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特别决议事项),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布(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18、公司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接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公司解算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者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解算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算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算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律依法予以解算

20、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章证券法律制度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0年、2012年、2013年综合)

情形

主板和中小板块

创业板块

股本总额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盈利能力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募资资金的使用

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适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符合法定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成立满3年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持续盈利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注册会计师意见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行为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010年、2012年综合、2013年)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

①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在上述企业中领薪;财务人员不得在上述企业中兼职。

②财务独立

③机构独立

④业务独立: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12)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7)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2012年综合)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8)财务状况良好:

(2010年、2012年、2013年综合)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②财务指标良好: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为弥补亏损

③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9)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0)法定障碍: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等情形;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

(11)其他条件: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

3、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012年综合)

(1)发行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

(2)最近2年持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

(5)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同主板和中小板首发条件的第7条)

(7)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8)发行人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9)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且不存在法定情形(同主板和中小板首发的第4条)

(12)法定障碍。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

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3)发行人募集资金符合法定用途。

(14)其他条件(同主板和中小板首发的第11条)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有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前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毅力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5、优先股(2014年新增)

(1)发行人范围。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优先股发行的特殊要求

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①采取固定股利率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4)优先股股东权利

①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②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务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③表决权的享有。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过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④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持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6、股票承销:

(1)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认购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4)证券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股票数量未达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7、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老股转让:

(1)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3年的原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售变更。

8、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情形

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配股(2010年综合)

非公开发行股票(2010年综合)

具体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开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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