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必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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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综合性。

保护法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

从宏观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3)社会性。

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工艺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

环境与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

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借鉴的东西。

2、简述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值能力

(2)排放到自然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3、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由法律确定的,体现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司法原则或者其他法律原则,而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特有原则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规定?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

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贯彻这一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同时,还要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多数国家确认了由污染者来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

我国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来保证该原则的贯彻实施。

(4)公众参与原则是要把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政府、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基础上。

该原则以“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环境权”为理论依据。

主要体现在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奖励综合利用做了哪些规定

(1)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2)加强对矿山、森林、江河、湖海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综合利用

(3)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4)企业排放的、自己不能利用的“三废”,应该免费供应给其他单位利用,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5)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得列入国家分配计划

(6)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可以视同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减免税、优先安排外汇等优惠;企业出口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外汇分成。

(7)对社会效益大而企业不受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在资金方面纳入国家计划予以扶持

(8)国家设立综合利用奖,奖励对发展综合利用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6、如何贯彻“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1)为了有效的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19条规定: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制,是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在不少省市开展起来的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是贯彻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的一种强制性的和十分有效的措施,这种措施使污染企业的治理责任更加明确并有了时间上的限制,使污染治理得以按计划进行。

7、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为了有效的贯彻“三同时”制度,我国有关法规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三同时”制度:

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该制度为我国首创。

该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才能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我国有关法规做了以下主要规定:

违反“三同时”规定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试生产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8、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大体分哪几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

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大体分为:

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行政法规

9、20世纪70年代以来,外国环境法的发展有哪些主要特点?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0、什么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它有哪些特征?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概念: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特征:

环境污染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点: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11、简述谈水资源方面的国际法律体制的特点

淡水资源方面的国际法律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早期主要是有关船舶在跨界河流航行的规则;

第二、关于对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规则多见于针对具体江河湖泊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当中;

第三、相关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大多数是分散和零散的

目前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12、简述国际环境法中有关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的主要规定

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以及相关宣言是各国就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的指南。

《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各国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必须考虑其他国家利益,必须不对外空或天体造成污染,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因外层空间而对地球的环境造成负面的变化。

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重要的国际条约:

越境大气污染防治:

《长程越境大气污染日内瓦公约》

全球气候的保护:

《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外层空间条约》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有哪些特别规定。

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除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执行下列特别规定:

第一、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

危险废物名录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的载有各种危险废物类别、废物来源以及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做出规定的文书。

第二、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为了便于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废物的经营状况,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四、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废物途径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有关人民政府了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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