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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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办法
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体现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资助体系
学院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政策体系,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在内的各种资助。
第二条资助工作管理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工作部履行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学生资助的各项日常工作;财务资产部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核算、监督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资助工作原则
一、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当学年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确定资助对象时,原则上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
三、当年获得各类资助资金累计超过学年学费的学生,一般不再给予其他资助资金支持。
四、班主任、辅导员应经常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信息,学生工作部调整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
五、学院将对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各项补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进行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归还减免的费用、享受的补助及贷款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予以降等级(减少)或终止(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受党团组织或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生活不节俭,有抽烟、酗酒、打电子游戏等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
七、学院鼓励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款项直至取消其受助资金。
所有申请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学生,原则上需先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项目。
第四条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当学年被学院认定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学习努力,遵纪守法,生活节俭,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认定原则
1.坚持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认定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
2.各系负责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主任兼任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全面负责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其认定标准如下:
特别困难标准:
指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
一般困难标准:
指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注:
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政策
四、认定程序
1.新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专用公章。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再次提出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
2.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根据上述两表反映的情况,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3.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
学生如有异议,可向班主任或学院提出,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或回复。
4.学生工作部负责建立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5.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生工作部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条资助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具体按《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旨在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具体按《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
旨在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具体按《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四、国家助学贷款:
旨在以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具体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和《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五、勤工助学:
旨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其学习和生活条件。
具体按《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执行。
六、困难补助:
旨在以无偿资助的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
具体按《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执行。
七、学费减免:
旨在帮助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确实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采取的一项资助政策。
具体按《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资助经费来源
1.中央、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拔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经费。
2.学院学费收入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经费。
3.各类社会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经费。
4.银行贷款。
5.其他自筹经费。
第八条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
5.勤工助学。
6.困难补助。
7.学费减免。
8.学校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各项助学金。
9.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
10.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实践教育等等。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12:
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体现中央和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的关怀,体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资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
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
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生。
三、国家助学金:
根据经济困难的程度,分为3000元和1500元两档。
第四条名额分配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申请与评审
一、评审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审限定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只可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但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申请学生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领取的奖助学金。
三、申请及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填写相关表格。
2.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签署明确评议意见。
3.各班根据班级学生评议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六条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财务资产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中国家奖学金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财务资产部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三、学院要认真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八条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3:
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解决经济困难并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浙政办发〔2005〕2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贷款性质及行为主体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的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的行为主体是贷款经办银行(贷款人)和贷款学生(借款人),学院学生工作部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介绍人。
第二条贷款对象
具有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中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方可向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亲自到场);;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就读期间成绩不合格累计不超过1门;
五、当学年经学院认定享有资助资格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六、承诺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1.在校期间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被开除、伤残等情况的,应该及时将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通知贷款经办银行;
2.毕业离校前,将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经办银行;
3.工作发生变动的,将新的工作单位名称、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条贷款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借款人提供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为贷款人的班主任、一名为贷款人的同班同学)为其身份、品行提供书面证明;
二、学生所在系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
四、学生工作部复审汇总后报贷款经办银行审批、办理;
五、学生工作部组织借款人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六、经办银行按合同发放贷款;
七、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毕业前与银行签订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第五条贷款申请时间和经费额度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时间,由银行和学校协商决定。
但每名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其中可有1-2年的贷款宽限期,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
四、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批,一次发放的方式。
其中,学杂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帐户上;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上。
五、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个人承担全部贷款利息。
贷款宽限期内计息不还息,借款人可选用利息摊薄法和利息首期归还法两种方式归还宽限期内利息。
第七条贷款管理
一、开展诚信教育。
学院及各系共同负责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告知贷款学生必须坚守诚信,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贷款发放后,各系应将借款人出现转学、出国、退学、休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将情况整理分析后报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受理贷款计划变更。
借款人毕业离校时和终止学业一年内,可按规定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变更贷款计划的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相应调整还款计划。
四、受理展期。
借款人因继续攻读学业需要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提前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经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由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素变更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但延期后的贷款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因贷款延期造成利率档次发生变化的,自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延期后的贷款总期限所对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五、贷款催收。
贷款违约发生后,贷款经办银行要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通知其所在学院协助催收。
必要时应与借款人工作单位联系,敦促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如发现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要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一级(直属)分行按规定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和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六、借款人毕业离校前,贷款经办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还款计划,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毕业去向和联系方式,有工作单位的还要提供工作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相关信息。
七、其他贷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贷款经办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九条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4:
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领导,促进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健康、有序开展,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8号),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宗旨和指导原则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报酬,以补充学习和生活费用的社会实践活动。
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各系、部门、单位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目标,始终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学生工作部全面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勤工助学岗位分为院内岗位和院外岗位。
(一)院内岗位
1.根据用工周期、工作量和工作性质,设固定性岗位与临时性岗位。
2.院内岗位由院内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工作部申报。
固定性岗位每学期开学初申报,临时性岗位需要提前申报。
3.院内岗位申报时,用工部门应提出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量等)和用工要求,并认真填写《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请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4.学生工作部根据各设岗单位提出的要求,并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确定学院最终的岗位需求。
(二)院外岗位
由院外用人单位与学生工作部联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适合用人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应是无毒、无害、无危险,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为限。
第四条勤工助学学生聘用
一、凡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均可申请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其中:
原则上新生在入校后的第一个学期及毕业班学生在离校前的最后一个学期不安排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的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
2.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3.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4.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三、每学期初学生工作部在审定需求岗位后统一公布全院校内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并协调组织召开学生勤工助学招聘会。
四、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填写《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直接携带此表参加勤工助学招聘会。
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经过用工单位和学生双向洽谈后,由用工单位确定最后的录用名单,汇总后把相关材料一并交到学生工作部,最终确定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并建立勤工助学学生信息库。
五、原则上1名学生在校内只能参加1个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六、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
对于未完成招聘指标的用工单位,空缺岗位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
第五条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学生工作部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到学生工作部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一、用工单位必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
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由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中心协商解决。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律持证上岗。
1.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统一培训,合格后发给《勤工助学上岗证》。
同时,校内岗位需与学生工作部签订用工协议;校外岗位,由学生工作部、校外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用工协议。
2.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有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者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收回《勤工助学上岗证》。
三、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部协调解决。
四、用工单位应有领导分工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工作部将对各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
五、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劳动考核。
每学期结束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工作鉴定,并将学生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交至学生工作部。
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人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用工部门财务、资料等重大损失的;
5.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六、学院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在填写工资单时应按照考勤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克扣等违规行为,学生工作部将上报学院,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的(包括做家教),各系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对因在校外打工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各系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校纪校规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发生事故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对于盗用学校名义以及学院下属机构名义组织劳务活动,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管理的,一经发现,视情况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其它
一、资金来源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需要从学院专项资助经费中进行核发;校外勤工助学资金由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协议进行核发。
二、工时要求所有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生正常上课及学业的完成,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报酬计算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校内固定岗位按每月40小时计算,原则上为360元/月,超过或低于40小时的,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工作的时间、内容等计算实际发放报酬。
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中心及学生三方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四、支付方式
1.校内固定岗位报酬按月发放,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时填写《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资月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后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核准后统一报送财务资产部发放。
财务资产部于每月25日前后将应发工资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逾期未报的,视情况转入下月补发。
2.校内临时岗位报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全部工作结束后当月或下月的25日前后将应发工资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3.校外勤工助学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协议进行支付。
五、其他说明学生参与校内非赢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学院专项资助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赢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