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多项选择.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052563 上传时间:2023-06-04 格式:DOCX 页数:96 大小:84.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法多项选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6页
商法多项选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6页
商法多项选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6页
商法多项选择.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6页
商法多项选择.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法多项选择.docx

《商法多项选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多项选择.docx(9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法多项选择.docx

商法多项选择

(2013年)

  68.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 )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

  选项A正确。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选项C正确。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D错误。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据此可知,公司通过增资来增添新股东的,需要股东会的特别多数决。

  69.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

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形式的变更。

  选项A错误。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据此可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选项B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采取分期方式缴纳出资。

该法第26条规定,公司采取分期方式缴纳出资的,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本题中没有提到华昌股份公司是投资公司,按照一般公司处理,2年内缴足所认购的股份。

  选项C错误。

《公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项D正确。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原有限公司“华昌”的字号,对此《公司法》并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70.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

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

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职责。

  选项A错误。

货币比较特殊,其所有权占有即所有。

该40万元最终为刘黎占有,即所有权归属刘黎。

  选项B错误。

李方擅自将公司资金对外提供借贷,不是其不具有担任董事长资格的禁止条件。

  选项C正确。

姜呈作为外部善意第三人,其与平昌公司的交易行为当然有效。

  选项D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李方违法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并擅自出借给刘黎的所获收益应当归入公司。

  71.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退伙、合伙企业形式的转化。

  选项A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据此可知,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丁签订的生意合同无效。

  选项B说法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据此可知,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属于除名退伙的条件。

  选项C说法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选项D说法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导致退伙。

因此,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才是退伙生效之日。

  72.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

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执行。

  选项A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据此可知,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选项B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据此可知,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选项C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D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据此可知,既然都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那么让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就更没有问题了。

  73.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破产法解释

(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选项C正确。

《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选项D错误。

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与连带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没有任何关系。

  74.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

  选项A正确。

《破产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选项B正确。

《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选项C错误。

《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选项D错误。

《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75.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质押、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汇票的无效。

  选项A错误。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据此可知,汇票可以质押,但是质权并非自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生效。

  选项B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选项C正确。

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任何人,只有本票的出票人限定只能是银行。

  选项D正确。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76.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

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

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

李某怒将张某撞死。

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人身保险合同。

  选项A正确。

《保险法解释

(二)》第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选项B正确。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张某不存在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亡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选项C错误。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选项D正确。

张某的死亡与张某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他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与张某无关。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2012年)

  68.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核董事会的组成。

  【解析】选项A正确。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题中,富圆公司是由两个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因此,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选项B错误。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据此可知,只有在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原董事才应当继续履行其董事职责。

也就是说如果董事张某在任期内辞职,并没有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其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选项C正确。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可知,富圆公司的章程中可以规定富圆公司的董事长由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选项D正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据此可知,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69.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解析】选项A错误。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据此可知,国有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C正确。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D错误。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据此可知,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没有限制一个法人也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70.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

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核取回权。

  【解析】《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71.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核破产原因。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72.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

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解析】选项A、C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选项B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D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73.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A.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

  B.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

  C.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

  D.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

  【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核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解析】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

(二)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选项D不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4.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

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

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答案】AC

  【考点】本题考核票据的变造。

  【解析】《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选项A正确。

出票人甲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选项B错误。

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则视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其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而非20万元的票据责任。

  选项C正确。

丙将汇票上的10万元金额变造为20万元,并在变造后背书给丁,属于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选项D错误。

背书人丁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75.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

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

甲的继承人为丁。

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答案】AB

  【考点】本题考核第三者责任险。

  【解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据此可知,在责任险中,被保险人乙旅行社和丙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丁支付保险金。

而丁只有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才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76.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核船舶担保物权及船舶请求权。

  【解析】选项A正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