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工作方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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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工作方案3篇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3篇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xx年,万元gdp能耗由吨标准煤下降到吨标准煤(按现价计算),下降2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万吨下降到万吨,下降%;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541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800吨。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突出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责任体系,着力形成集约型的增长方式和节约型的消费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法规和标准为规范,以监测中心等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统计和计量等为基础的节能减排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实现“xx”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制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制定《亳州市工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工作方案,将节能减排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刚性指标。
(四)淘汰和改造升级落后产能。
在巩固关闭新老“五小”成果、防止反弹的基础上,加快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关停并转立窑水泥生产线1条(涡阳县龙山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7万吨,节能万吨标准煤。
“xx”期间,完成对3台热电机组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
预计年节能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4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万吨。
(五)择优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大力发展低能耗、轻污染的先进制造业和面向生产的服务业,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包括秸秆气化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同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档案,取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实现我市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转变。
(六)从源头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
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
对未进行节能环保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土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技术进步
(七)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建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库,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
通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电近1亿千瓦时。
组织实施8个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开展电机改造节能专项行动。
(八)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
到xx年,累计建成4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全市污水处理能力17万吨,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万吨;全市25个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按计划建成投运,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万吨。
(九)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组织产学研联合,开展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等攻关研究。
在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节能减排技术。
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十)多渠道扩大投入。
建立以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和财政资金引导为主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
从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节能示范项目、技术与产品的推广等,并将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从市级排污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
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市内配套资金,并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县级财政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十一)加强国债项目监管。
督促项目承担企业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以及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继续做好新的国债项目争取工作。
四、抓好重点企业和领域的节能减排
(十二)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
对列入全国千家、全省百家和全市节能行动计划的14户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实施对标改造,确保“xx”期间14户企业节能10万吨以上标准煤。
对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和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三)引导商业节能。
组织实施零售业节能行动第一范文,在全市大型商业场所推广使用节能设施,推行节能标签制度。
督促和指导批发零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5%的目标。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
加快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
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十五
)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禁止油耗大、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
(十六)推进建筑节能。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
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
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十七)推动政府机关节能。
政府机关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
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分批进行改造。
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
市直机关率先使用节能灯,设定空调温度。
(十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
全面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体系。
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十九)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城市建设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从1月1日起亳州市城区和涡阳县城区实现“禁实”目标;1月1日起蒙城、利辛城区实现“禁实”目标。
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建设。
加强市节能监测与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组建市节能监察机构,为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测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xx年,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要求,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县达到三级以上建设要求。
(二十二)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到底,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以及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联网任务,基本建成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初步实现网络上报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调度减排措施。
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建设部门联网。
六、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二十三)加强节能监测、监察和重点污染源巡查。
每年抽查2-3家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对其设备耗能情况进行监测。
同时,加强节能监察,对严重违法或突破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国控4家、省控9家重点污染源实施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
(二十四)严把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关。
把节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
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试生产企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
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报告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
落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
推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
(二十五)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制度。
市每年组织两次节能减排工作督查,重点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节能和环境违法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及重点信访案件的查处与落实情况等实施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建立环境后督查制度和市直单位包干督查制度。
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范围。
(二十六)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度。
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以及区域内出现2起以上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直至整改到位;对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暂停审批新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竣工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二十七)加大执法力度。
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对于恶意排污和屡查屡犯的企业,从严进行处罚。
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体系
(二十八)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及重点用能企业,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在“xx”末报告5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各县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十九)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
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取消当年各类集体和个人的评先竞优资格。
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建立评估考核和奖励制度。
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减排奖励办法。
对各县区政府和14户省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减排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县区政府及企业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落实节能减排政策
(三十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
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不低于元。
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二)落实国家、省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
各级财政要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
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
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三)充分利用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积极研究利用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每年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进行初审上报,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部门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统计、计量等基础性工作
(三十五)加强统计工作。
加快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县区、重点企业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及能耗季报办法。
建立节能减排公报与报告制度,推进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定期公布节能减排等指标完成情况。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点对点的量化管理。
(三十六)加强计量管理。
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质监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十、提高全社会节能和环保意识
(三十七)统筹和深化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继续办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
开展征集、发布节能减排公益广告活动。
在大中小学率先开展节能和环保教育,并把节能减排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节能机关”等创建活动,并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八)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减排工作办公室和节能工作办公室,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建立节能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部署全市的节能工作(名单附后)。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政府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节能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责,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形成工作合力。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节能减排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2)|返回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现制定我局开展节能减排的有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挥质监职能,推动企业节能减排,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以实施能源计量保障工程为重点,以执法和监督为保障,监督与服务两手抓,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
为实现节能减目标,计划到完成以下工作:
1.初步建立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对本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3.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
4.加大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适时安排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节能效率。
5.加大对锅炉等重点耗能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新增加使用的锅炉达到国家标准。
二、强化服务,督促引导,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深入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开展节能减排相关活动,服务对象由重点耗能企业扩展到全区的其他企业,并逐步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指导服务。
通过组织调度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对企业落实gb3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帮助企业开展耗能测试、用能平衡分析、耗能设备效率分析等,诊断分析企业能源计量存在问题,指导企业采用能源计量新技术、新方法,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解决能源计量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库,并对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通过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
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产品列入名牌培育计划,扶持推动企业节能产品争创中国名牌、广东名牌、惠州名牌。
鼓励企业通过节能降耗、严格创新管理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强研究,提升能力,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能源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解决生产、检测中的能源计量技术难题,提供耗能测试服务、用能平衡分析,指导企业科学应用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认证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节能认证示范工程;推广鼓励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推行先进的锅炉水处理技术、供热管道的保温技术等。
积极研究整合现有技术资源,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综合技术服务,形成特色鲜明、覆盖全面、与服务平台。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提升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保障能力,提高我区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水平。
四、强化领导,有效保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在推进节能减排、履行部门职责的过程中涉及到多项工作,我局将积极研究建立形成统一、灵活、高效的组织领导和内部协调机制,抓紧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以服务为抓手,以监督为保障,抓技术促管理,齐抓共管,确保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见到实效。
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进行表彰,对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和推广。
五、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政府、企业、全社会广泛宣传质监部门在节能减排中的工作成效,提高社会对质监部门推进节能减排重要作用的认识程度,为质监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广泛深入地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工作方案(3)|返回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XX年〕15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XX年不变价格计算)从XX年的吨标煤/万元下降到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6%。
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和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8%;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6%;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全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在XX年的基础上均削减15%,分别控制在万吨和110万吨以内;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市区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
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
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
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建设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
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省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同时加快制订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我省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
研究制订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当地人民zf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
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XX〕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XX-)的通知》(粤府〔XX〕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XX〕15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XX〕4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
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
鼓励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
优化吸收外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环保、节能等绩效指标。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沿产业链上下游拓展业务,从事研发、设计和营销服务,创立自主品牌。
(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抓紧制订出台我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
加强资源调查评价。
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