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继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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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继承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继承权
龙耒为你整理:
第五编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继承
继承,即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遗嘱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之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简答题
1、继承的特点。
继承的特征:
①原因上,具有特定性。
即公民死亡,才发生继承。
②主体上,具有限定性。
即继承主体只能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即只能是自然人。
国家、集体不能成为继承主体(√)。
③客体上,具有限定性。
继承的客体只能是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④后果上,具有权利变更性。
财产权的主体发生变更,被继承人的财产变更为继承人的财产。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现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但过失不丧失。
②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遗弃或虐待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丧失。
④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劳少源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即为情节严重)。
三、论述题
继承权(包括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继承权的特征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
1、客观意义上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即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实质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特征:
①是期待权;②与身份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③是专属权(有资格人专有,不得转让和放弃);④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既得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主观意义上继承权的特征:
①是既得权;②是绝对权;③是财产权,但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的财产权);④是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继承法律关系发生在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是绝对法律关系,而不是发生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
2、继承只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之中,但不属于继承;
3、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还只是的可能性,是一种资格而已,其能否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还要看:
一是被继承人是否死了;二是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产;继承人是否丧失了对被继承的继承权等因素。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3、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的特征:
①是遗嘱继承的补充;②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③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④有关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2、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继承人顺序(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
(2)子女及其(3)晚辈直系血亲;(4)父母、(5)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1)兄弟姐妹、
(2)祖父母、(3)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④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人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
①性质不同。
前者为直接参加继承,后者为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②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
前者从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发生,后者从继承人死亡时发生。
③主体不同。
前者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后者为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的生存的合法继承人[订]教材称“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是不准确的。
④适用范围不同。
前者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后者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案例题
案例1:
李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乙出嫁后,李某随甲一起生活,但由于李某年老多病,甲十分嫌弃,经常打骂虐待李某,李某多次表示痛不欲生,村民多方劝解无效。
甲有两个儿子丙、丁,丙常常照顾李某,在甲车祸身亡后,李某搬到丙家,由丙照料起居。
李某病逝后,留有遗产10万元人民币。
问:
(1)对于李某的遗产哪些人享有继承权?
说明理由。
(2)丙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说明理由。
答案:
(1)对于李某的遗产,只有其女乙享有继承权,其子甲因经常打骂虐待李某,既没有在虐待后有悔改行为,又没有李某在生前表示宽恕(只有一项也照样丧失继承权)。
由于甲丧失继承权,丙丁也没有代位继承权了。
(2)丙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因为丙在李某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且在甲死亡后与李某共同生活。
案例2:
甲有子女A、B、C三人。
其中A因为吸毒而离异,有女儿L.B和C均未成家。
2003年甲死亡,留有遗产15万元。
C为了多得遗产,将A杀害。
问:
(1)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
其继承顺序如何?
(2)C是否可以继承财产?
为什么?
(3)甲的15万元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答案:
(1)甲有法定继承人A、B、C,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C不可以继承财产。
继承法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C已丧失继承权。
(3)甲的15万元应在A、B之间分配,各自应分15万元;由于A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所得遗产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即由其女儿L继承。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哪怕只有一人,可单独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哪怕人再多也不能参与继承;
2、是否有夫妻关系看死亡时,死亡前一天离婚,不再是夫妻;
3、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对生父母没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权,关键看是否建立扶养关系。
4、儿媳或女婿有无继承权,一看是否丧偶,二看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若不成立,不是继承人的范围。
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后事并于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
1、遗嘱继承的特点。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①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②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③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②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④指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
3、(★)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有效的条件:
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②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内容须合法;④形式要合法。
4、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
(1)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严格、效力最强的遗嘱。
(2)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注]不得打印、签名、具年月日才有效(遗书有遗嘱要求的内容也可)。
(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三、案例题
案例1:
张三和李四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
2005年6月10日,张三立下有效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
其收藏的字画给李四;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并未涉及。
6月17日,张三死亡,对如何分割张三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
张三的近亲属除了弟弟外,还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问:
(1)李四能否取得张三的字画,为什么?
(2)张三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案:
(1)李四能够取得张三的字画,因为有效遗嘱明确将字画遗赠给李四。
(2)遗嘱未处理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应由儿子和女儿继承。
因为张三的近亲属中只有弟弟和一儿一女,而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儿子和女儿)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当然,遗嘱中已经处理的2万元存款归儿子继承,因为有效遗嘱指定该财产的继承人为儿子。
这不属于无遗嘱而按法定继承的部分。
案例2:
甘凤琴为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抚养长大。
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
次子徐树未婚,任职公司。
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留学某国。
1999年7月,甘凤琴心脏病发作被高送医院,1999年11月3日病逝。
分割遗产时,远在国外的徐红打来电话称,甘死前曾在电话中告诉她,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名护工的证言。
问:
(1)甘凤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为什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否支持?
为什么?
(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
为什么?
答案:
(1)甘凤琴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其所立的为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人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不符合该形式要件。
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不合形式的遗嘱无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当得到支持。
因为依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徐军享有代位继承权。
因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遗嘱自由,遗嘱人可用遗嘱把财产给继承人以内的人(遗嘱继承),以外的人,甚至国家(遗赠),这里不受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份额、男女平等等制约,但受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限制。
2、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不合要式的无效,例如打印的遗嘱即无效。
3、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撤销也必须用公证遗嘱。
4、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5、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不是可以撤销。
第二十七章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将自己财产赠与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包括自然人和集体组织[注]不包括国家)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
二、简答题
1、遗赠的法律特征。
遗赠的法律特征:
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②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无偿行为;③是死后行为;④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受遗赠人应为受遗赠时生存之人。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前者可为任何民事主体,后者只为自然人。
②权利客体范围不同。
前者只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后者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③行使方式不同。
前者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不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后者不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①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②是一种诺成和要式法律行为;③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④是有偿法律行为;⑤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所遗留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复合性)。
案例:
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
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
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郭宇华。
2001年5月1日,郭宇华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郭宙华继承。
2002年2月1日,郭宇华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
在处理郭宇华遗留的房屋时,郭宙华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
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问:
(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成立生效?
何时发生遗赠的效力?
为什么?
(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本案中谁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是什么?
答案:
(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和遗嘱不同,遗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协议中遗赠的部分则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效力。
因为协议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在受扶养人生前需要履行的,有一部分则在受扶养成人死亡时才能得到执行。
(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无效,因为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而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的效力。
(3)本案中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其履行了对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便有权依协议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若有冲突,则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强、遗嘱继承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弱。
2、遗赠是单方行为,不同于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不同于遗赠。
第二十八章遗产的处理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欠税款或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
二、简答题
1、遗产的特点。
遗产的法律特征:
①时间上的特定性。
为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
②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只为财产,人身不得继承;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③范围上的限定性。
限于个人财产。
④性质上的合法性。
限于合法财产才能继承。
2、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①限定继承原则;②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保留必留份原则;③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不法的财产不是遗产。
2、不是把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都当成了遗产债务;
3、无人继承的遗产一般归国家所有;只有被继承人是集体组织成员的,才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