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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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1、《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核准或年检注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初次非法执业的

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经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两次以上处罚仍继续非法执业的

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2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1、《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初次非法执业的

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两次以上处罚仍继续非法执业的

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3

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得到当事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情节一般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能够认识自己的问题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不能认识自己的问题,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登记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4

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得到当事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情节一般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能认识自己的问题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拒不认识自身问题,态度恶劣,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登记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构成犯罪的

撤销登记;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5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拒不认识自身问题,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6

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较重的,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构成犯罪的

撤销登记,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7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初次拒绝出庭作证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多次拒绝出庭作证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凡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撤销登记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8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顿六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较重的,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顿一年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9

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较重的,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构成犯罪的

撤销登记,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10

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㈠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㈢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以停业整顿或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对鉴定人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情节轻微,未产生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鉴定人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产生较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六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鉴定人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一年停业整顿的处罚,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构成犯罪的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撤销登记的处罚,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11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1、《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后果或损失轻微的

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或损失的

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严重的

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12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转委托鉴定的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产生较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

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13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业务:

㈠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㈡超出自身鉴定能力或核定业务范围的;㈢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㈣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的;㈤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受理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案件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受理超出自身鉴定能力或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案件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受理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案件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受理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的鉴定案件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受理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情形的鉴定案件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4

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责令改正,仍拒绝纠正的

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两次以上处罚,仍拒绝纠正的

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15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16

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纠正的

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两次以上处罚,仍拒绝纠正的

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17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纠正的

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经两次以上处罚,仍拒绝纠正的

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18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19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后果或损失的

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后果或损失的

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20

司法鉴定机构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后果或损失的

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后果或损失的

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处罚权限

备注

21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次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的处罚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多次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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