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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讲稿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主讲董永明

(3学时)

第一节概述

一、定义:

从法学上说,《条例》所的指公共场所,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具有围护结构的场所。

广义:

是指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休息、娱乐、体育、参观、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

二、范围(7类28种)

1、生活服务设施

2、文化娱乐、体育设施

3、公共福利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特征

1、人员密集,易传播疾病;

2、人员流动性大,环境和物品容易被污染;

3、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多、复杂、传播快;

4、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知识缺乏;

5、卫生组织难建立、制度难健全、难落实;

6、建筑和布局难合理,卫生设施难到位。

四、公共场所卫生基本要求

1、选址、建筑设计、内部布局符合卫生要求

2、微小气候适宜,保证有适宜的温、湿度

3、照明、通风良好,满足生活和活动需要

4、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

6、消毒等卫生设施完善

7、服务员有一定的卫生知识,健康状况良好

8、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

第二节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立法

公共场所是人们聚众活动的场所,人口稠密,设施公用,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

同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使之更加完善和更具操作性。

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1987年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

以后又陆续地制定了《旅店业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十几项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二、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或者变更营业项目,应当到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根据2004年《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目前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和网吧等场所列为卫生许可范围。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在受理申请后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审查和监测。

对经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申请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予以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或者逾期未申请复核的,卫生许可证失效。

公共场所歇业的,应当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的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卫生指标

1、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1).室内空气卫生达到标准。

各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要达到规定的各项指标,保证室内通风换气,空气清洁。

2).微小气候适宜。

各类公共场所的室内微小气候适宜,湿度、温度、风速等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采光、照明良好。

4).噪声符合标准。

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公共用具要定期消毒,及时更换。

各种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6).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浴室、游泳场、天然浴场等公共场所的用水也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防止由于微生物介水传播传染病,要求按照规定定期换水、消毒,保证对人体无害。

2、公共场所卫生指标

根据场所不同,指标相应不同,主要有温、湿度、风速、噪声,顾客用品、用具消毒,卧具更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新风量。

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

其中,标准规定:

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场内禁止吸烟;

公共浴室设立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标志并有相应措施;

理发店要有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

美容场所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游泳池设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四、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该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如果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五、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教相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先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取得健康合格证。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公共卫生的其他疾病,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1)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2)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3)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4)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6)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各类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的重点

(一)普通旅店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通风采光

•茶具洗消间、拖鞋洗消间

•卧具洗消间及设施

•干净卧具保洁柜

•客房净面积(≥4平方米)

•客房通风换气设备设施

•新风量(3-5)星级宾馆和歌舞厅为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其他为每人每小时20立方米。

(二)歌舞厅、游艺厅、茶座、咖啡厅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

•机械通风换气设备设施

•茶具洗消间、洗消设施、保洁柜

•公共卫生间设计及排气系统

•洗手设备

(三)理发店、美容店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

•营业面积

•烫发间设置单独的排风设备

•毛巾、工具的消毒设备设施

•干净毛巾保洁柜

•采光照明

(四)游泳场(馆)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

•平面布局,包括泳客进出通道,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游泳池之间的先后合理连接

•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游泳池四边防污水回流措施

•机械同风装置采光照明

(五)候车室、侯诊室的预防监督重点

•侯诊空间和分科候诊布局

•病人就诊路线布局设计

•传染病门诊的独立位置、配套设施、单独通风设备;污物、医疗垃圾收集容器

•通风排气系统、新风量

•卫生间数量、位置、单独的排风设施、洗手设备

三、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关键环节

1、室内空气质量:

强排式机械排风、空调系统;

2、消毒效果:

公共用品用具、泳(浴)水

3、从业人员:

体检、培训;

4、强化管理相对人的自律行为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本方法

1、观察现场

2、询问调查

3、卫生监测

4、现场记录

5、监督指导

(三)、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1、卫生许可证

2、卫生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个人卫生知识培训监督

4、营业场所、消毒间、公共用品储存间、卫生间的经常性监督

(四)、各类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点

共同点:

1、卫生许可证正本应悬挂场内显眼处并在有效期内,有否超许可项目经营;

2、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清洗消毒程序知识、个人卫生状况及从业人员患病调离情况;

一)一至二星级宾馆饭店

1、室内环境整洁,室内空气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具备专用的消毒间,间内无杂物、消毒柜运转正常、保洁柜不会造成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类存放;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及效果,清洗消毒后的可用杯具应无污迹,可用棉织品应无污迹、毛发,公共用品用具备品需充足(3:

1);

4、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机械通风装置过滤网及送,回风口没有积尘,卫生间有独立的通风;

5、客用化妆品标签表示应符合要求,索证手续齐全,不得自行灌装;

6、具备“四防”(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措施;

二)旅店、招待所

参照一至二星级宾馆饭店

三)咖啡馆、酒吧、茶座、歌舞厅、游艺厅

1、歌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在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

3、有供应开刀水果的场所,必须设专用果盆制作间,间内设1个洗果池;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所有冰粒机都必须安装滤水器;

4、有公共用品用具的必须设立消毒间,茶具、话筒、面巾清洁消毒效果,卡拉OK场所应使用话筒消毒网,

5、厕所清洁,设立座厕的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设有洗手设施和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装置;

6、有机械通风装置且能正常运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机械通风装置过滤网及送,回风口没有积尘;

四)理发店、美容店

1、营业面积必须在10㎡以上,美容室设置单独的工作间,不做创伤性美容;

2、具备消毒间,理发毛巾、床单、枕巾、枕套等公共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应设专柜存放,并有相应的洗涤消毒设施且能正常运转;

3、必须设紫外线消毒箱,理发刀具、胡刷等理发工具每客用后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用后及时消毒,毛巾、美容针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美容用盆必须用一次性胶袋铺垫或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4、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

5、从业人员上岗时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

6、烫发、染发场所设有独立机械性通风装置;

7、场所内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化妆品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及卫生检验报告。

五)公共浴室

1、池水应具备补充净化消毒设施,池水循环过滤设备必须正常运转;

2、具备专用的消毒间,间内无杂物、消毒柜运转正常、保洁柜不会造成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类存放;设立拖鞋专用消毒桶;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及效果,清洗消毒后的可用杯具应无污迹,可用棉织品应无污迹、毛发,公共用品用具备品需充足(3:

1);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

4、设有浴池的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备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2名持有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浴池水水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池水游离性余氯量应保持在0.3-0.5mg/L;

5、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机械通风装置过滤网及送,回风口没有积尘,卫生间有独立的通风;

6、场所内使用的化妆品(包括洗发水、沐浴液)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化妆品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及卫生检验报告。

7、总台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六)游泳池(馆)

1、应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进入的标志;夏季游泳高峰期设置红眼病检查岗;不得出租、出借泳装;

2、游泳池具有池水循环过滤设备并且运转正常,不得人工喷洒消毒药,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池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必须配备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3、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卫生间设置独立的排气装置,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4、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

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5、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有准将存放,使用公用拖鞋须有消毒桶;

七)侯诊室

1、应保持室内清洁,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2、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日清洗消毒,应采用湿式清扫,每天不少于两次,不能有积水、积垢,设有洗手设施和独立机械通风装置;设立座厕的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3、应有消毒制度,肠道门诊脚垫、门把手的消毒措施;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

第四节、法律责任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经营的;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3.拒绝卫生监督的;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对卫生防疫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民事责任。

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应当对受害者赔偿损失。

(三)刑事责任。

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致人残废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实施细则》解读

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修订后的《细则》较前同名规章在执法主体、许可期限、经营者责任、处罚力度等方面有许多新的规定和变化。

为便于更好地了解掌握,对《细则》进行重点解读,以此推动《细则》贯彻落实,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一、法律规定

1.修订后的《细则》有何特点?

答:

一是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

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从法律上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

三是解决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问题,将执法主体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四是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装修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五是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卫生许可有效期。

六是加大了执法力度,能够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修订后的《细则》对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何意义?

答:

修订后的《细则》对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以下意义:

    

一是实现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由被管理者向自身管理的角色转换,将经营者置于主动地位,有利于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使经营者明白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够更好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

三是用新的监管机制搭建了工作平台,达到节省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果的目的。

四是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实施信息公示制度,能够使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保障,在选择公共场所时,避免了盲目性。

消费者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奖”与“罚”,又促进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改善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指公共场所有哪些?

答: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法律调整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上述场所应取得卫生许可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

《细则》规定: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5.《细则》对室内装修有何规定?

答: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6.《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何规定?

    

答:

《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如下规定: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2)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3)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7.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8.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9.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0.对拒绝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

对拒绝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如何进行处罚?

    

答:

《细则》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根据《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一年。

拟在有效期届满之后继续从事该行业工作的,必须在届满之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1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细则》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4.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细则》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健康危害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有什么权力?

经营者应如何配合检查?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还可以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营者应当协助调查或检查,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或隐瞒。

    

16.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有哪些?

(1)宾馆、饭店、招待所;

(2)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3)洗浴、桑拿、按摩中心;(4)美容美发店(廊、中心);(5)省人民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    

1.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什么责任?

答: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以下责任:

一是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二是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三是保证公共场所空气、水、采光照明、噪声及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是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并认真落实,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按照规定处置并报告。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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