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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06级法律事务训练教案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授课方案(教案)

课名:

法律实务综合训练教师:

邓满

班级:

JZ06131编写时间:

2008.08.18

课题:

法律事务训练概述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职业的含义和特点;掌握成为法律职业人员的条件

教学重点:

成为法律职业人员的条件

教学难点:

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

教学步骤及内容:

<一、组织教学>

<二、讲授内容>

开讲语

一、学习本门课程的目的及意义

二、学习本门课程的基本方法

三、该门课程的基本体系

第一节 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法律职业”有两种含义:

一是广义的、传统文化层面上,法律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二是狭义的、现代层面的法律职业,是指只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才能从事的工作。

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

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二)法律职业的特点

1、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2、抽象与经验的统一

3、同一性和复合性的统一

4、精英化和大众化的统一

旁批栏:

 

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三、法律职业人员的分类

1、应用型法律职业人员

2、学术型法律职业人员

3、法律辅助应用型法律职业人员

四、成为法律职业人员的条件

(一)法官的条件

法官法第9、10条

(二)检察官的条件

检察管法第10、11条

(三)律师执业的条件

律师法第5-9条

(四)公证员的条件

公证法第18条-20条

(五)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法第13条

(六)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11条

第二节

一、法律事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法律事务的含义

(二)法律事务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和专门性

2、内容的专业性

3、处理的标准性和程序性

4、法律事务性质的政治性

二、法律事务的基本分类

1、从法律事务的直接目的是否属于解决法律冲突分

2、从从事法律事务主体和法律事务的性质不同

三、法律事务训练要求

<三、小节>

<四、提示新课>

第二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审判事务

 

旁批栏: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授课方案(教案)

课名:

法律实务综合训练教师:

邓满

班级:

JZ06131编写时间:

2008.08.18

课题:

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审判事务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掌握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

教学重点:

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

教学难点:

简易程序

教学步骤及内容:

<一、组织教学>

<二、复习前课>

<三、讲授新课>

第二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审判事务

第一节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审判事务

一、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审判中最完整的一种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人民法院不主动审理案件。

因此,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手段。

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起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旁批栏: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查明起诉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要作必要的准备。

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通知当事人受理案件和应诉,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被告,并限期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起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3)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4)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人民法院如发现当事人不符合资格,应当通知更换。

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或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愿意更换的,以裁定驳回起诉。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

(5)进行调解。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进行一次调解。

调解应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久调不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当事人拒收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在案件受理后的各个阶段都可以适用。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为法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审判活动的中心。

开庭审理采取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

公开审理是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一律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由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判决阶段组成。

(1)预备阶段

预备阶段的工作主要有:

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旁批栏:

 

回避是指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适用以下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回避事由是指:

上述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负提供证据的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因证据在对方当事人的知识范围内或控制中而使主张的当事人举证发生困难的案件,主要有以下9类案件: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举证倒置的案件。

(3)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向法庭提供自己的意见,并否认和驳斥对方意见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按照顺序依次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先后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然后进行互相辩论。

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以后,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诉讼程序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则进入评议判决阶段。

(4)评议判决阶段

 

旁批栏:

 

合议庭在前几个阶段的基础上,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做出结论。

评议完毕,应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定,它的形式就是判决书。

判决书的内容包括:

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过程中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它的形式是裁定书。

裁定适用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终止或终结诉讼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

部分裁定书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书为一裁终裁,不允许上诉。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之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理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在下列事项有所简化:

1、起诉和应诉方面: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2、在法庭审理方面:

法院可以在立案时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法院不组成合议庭,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程序简单,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3、在审理期限上,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并不得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又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也不适用于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四、小结>

<五、课后作业>

<六、提示新课>

预习第二审程序

 

旁批栏: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授课方案(教案)

课名:

法律实务综合训练教师:

邓满

班级:

JZ06131编写时间:

2008.08.18

课题:

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审判事务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上诉和受理、法庭审理和裁判,掌握提起再审程序的两种途径和方式

教学重点:

上诉和受理、法庭审理和裁判

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诉

教学难点:

法庭审理和裁判

教学步骤及内容:

<一、组织教学>

<二、复习前课>

<三、讲授新课>

第三节适用第二审普通程序审判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审判事务

一、第二审普通程序审判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一审判决和某些裁定作出之后,并不立即生效,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二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判。

第二审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可以分为上诉和受理、法庭审理和裁判等阶段。

(一)上诉和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便不得上诉,案件即告终结。

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以及被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均可提起上诉。

上诉的一方称为上诉人,另一方称为被上诉人。

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其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旁批栏:

 

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审查。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法庭审理和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

审理的方式主要为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判决。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也不受一审裁判的限制,以保证对案件正确裁判。

第二审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之后生效,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的判决、裁定,仍可以上诉。

二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便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次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理法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第四节再审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审判事务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

旁批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而是特殊的纠错程序,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提起再审程序有两种途径和方式:

(一)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再审。

具体而言: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当事人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

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诉的,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或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的,经法院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诉的案件,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根据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受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得上诉。

<四、小结>

<五、课后作业>

<六、提示新课>

第三章民事非诉讼事件审判事务

旁批栏: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授课方案(教案)

课名:

法律实务综合训练教师:

邓满

班级:

JZ06131编写时间:

2008.08.18

课题:

民事非讼事件审判事务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适用督促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

教学重点: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的具体要求

教学难点: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的具体要求

教学步骤及内容:

<一、组织教学>

<二、复习前课>

<三、讲授新课>

第三章民事非讼事件审判事务

第一节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

一、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的一般要求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的具体要求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要求

(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要求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要求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要求

(五)不服指定监护案件的审理要求

旁批栏:

 

第二节适用督促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

一、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受理

二、审理

三、对支付令异议的处理

四、支付令的执行

 

第三节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

一、审查受理

二、审理

 

第四节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

一、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的范围

二、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审判事务的程序要求和技能

 

<四、小结>

<五、课后作业>

<六、提示新课>

第四章行政审判事务

 

旁批栏: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授课方案(教案)

课名:

法律实务综合训练教师:

邓满

班级:

JZ06131编写时间:

2008.08.18

课题:

行政审判事务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教学重点:

行政诉讼决定是否立案的处理

教学难点:

行政诉讼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

教学步骤及内容:

<一、组织教学>

<二、复习前课>

<三、讲授新课>

第四章行政审判事务

第一节第一审行政审判事务

第一审行政审判事务是指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活动。

按照诉讼进程的顺序,第一审行政审判事务包括以下诉讼阶段:

审查受理(立案)、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审查受理(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的活动。

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环节即对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和决定是否立案的处理。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必要的准备活动。

主要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常规准备工作和对特定诉讼事项的处理工作两个环节。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组成的合议庭审判人员,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于法庭上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同参加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主要包括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判决、宣判等工作环节和对特定诉讼事项的处理工作。

旁批栏:

 

一、审查受理(立案)

(一)对起诉人起诉的审查

1.审查的人员

2.审查的诉讼材料

3.受理条件

(二)决定是否立案的处理

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对起诉人的起诉经过审查,应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

1.是否立案的处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的规定,是否立案的处理期限为7日,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的材料之

日起计算。

2.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至第44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立案(受理)。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

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在对起诉的受理审查过程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列特定案件,应当予以受理。

①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③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案件。

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案件移送行政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

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2)推定立案(先予受理)。

立案机构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受理之后,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不予受理。

旁批栏:

 

第二节第二审行政审判事务

一、立案登记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三、审理

 

第三节再审行政审判事务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

二、再审案件的重新审理

<四、小结>

<五、课后作业>

<六、提示新课>

第五章刑事审判事务

 

旁批栏: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授课方案(教案)

课名:

法律实务综合训练教师:

邓满

班级:

JZ06131编写时间:

2008.08.18

课题:

刑事审判事务1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刑事审判程序、掌握自诉案件第一审刑事审判事务

教学重点:

公诉案件第一审刑事审判程序

教学难点:

对自诉人起诉的审查

教学步骤及内容:

<一、组织教学>

<二、复习前课>

<三、讲授新课>

第五章刑事审判事务

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一审刑事审判事务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刑事审判事务

公诉案件第一审刑事审判事务,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行使审判权开庭审理的活动。

包括立案登记、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

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负责立案的专门机构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立案登记工作由对起诉书及随附诉讼材料的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的处理两个工作环节构成。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对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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