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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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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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3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招(2001)201号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县(市)分册组成。

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部分评标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

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细则;

    

(二)审核评标专家名册成员的资格,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市、县(市)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管理,其具体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名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招聘、资格初审和评标专家分册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活动;

    (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六)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评标专家的上岗培训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省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6类,18个专业。

    

(一)房屋建筑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设备安装工程

    3、地基与基础工程

    4、消防工程

    5、建筑装饰工程

    6、建筑幕墙工程

    7、钢结构、网架工程

    8、古建筑工程

    

(二)市政和基础设施类

    1、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2、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3、燃气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5、城市环境及垃圾处理工程

    (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类

    1、电梯

    2、空调

    3、锅炉

    4、建筑材料

    (四)工程造价、经济类

    (五)建设监理类

    (六)其它

    1、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设计与施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五)自觉向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

    第十一条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

在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其住所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十二条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初审和考核,并逐级申报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

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培训前将培训人数、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等报省招投标管理机构。

    培训结束后由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命题,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聘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

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省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评聘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另外还可以根据需要从市、县(市)分册中选择部分评标专家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

第四章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

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

如果当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范围扩大至邻近地区,通过网络系统远程随机抽取,并由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应当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

在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

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

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评标专家的,按照管理权限,应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评标实行记名制。

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驻场监察员和招标单位在每次评标结束后应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合理性(打分的离散程度)等进行评议打分,并按30%、40%、30%的比例加权计算评标专家的得分。

    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评标专家座谈会,通报评标专家的得分情况,学习有关法规文件。

每年年终,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

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应提出批评,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或打分离散程度较大的评标专家,应当予以批评或者暂停评标半年。

    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五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可暂停评标一年。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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