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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

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

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特征:

(一)形式特征

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

(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

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

示例: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第15条第2款: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

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一)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

(二)关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

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1、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资格和条件)

2、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

3、是行为时具有的能力

(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定罪年龄(《刑法》第17条第1、2款)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对所有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2)量刑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正常的间隙性精神病人。

犯罪的,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3、特定生理功能丧失—限制责任能力的残障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性醉酒:

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含义:

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和状态。

某一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该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的结构:

一般主体要件+特定身份

(二)分类:

1、法定身份与自然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实例分析:

2001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男,生于1985年7月21日)在电脑城盗窃价值400余元游戏光盘,被派出所挡获。

后查明:

2000年11月7日盗走同学父亲价值12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001年3月17日在电脑城盗得价值1300余元的MP3一台。

对林某的盗窃行为派出所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一、犯罪客观方面及其要件

(一)客观方面的含义: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

(二)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

1、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

2、选择要件:

(1)犯罪对象;

(2)危害结果;(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的方法

二、危害行为的形式

(一)危害行为的形式划分

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动静,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方式实施的,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作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实例分析: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男,40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厮打。

李某说:

“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

”被告人宋某说:

“那你就去死。

”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某喊来邻居叶某对李某进行规劝。

叶走后,二人再次吵骂厮打。

李某又寻找自缢用的绳子,宋某意识到李某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不管不劝,直至听到李某垫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某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

待其家人赶到时,李某已无法抢救而死亡。

经刑事技术鉴定:

李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检察院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而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指控是否成立?

为什么?

第三节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方面的要件

1、必要要件:

罪过。

(1)罪过的形式:

故意和过失

(2)罪过的结构:

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2、选择要件: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

二、犯罪故意

(一)概会和特征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意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

a、行为及其性质b、行为对象c、危害结果d、因果关系e、其他事实

(2)认识状态和程度:

明知。

a、确定性的明知和概括性的明知;

b、对可能性的明知和对必然性的明知

2、意志因素

(1)希望:

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危害社会结果不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2)放任:

行为人有意纵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危害社会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1、直接故意:

明知会(必然/可能)发生十希望发生

2、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十放任发生十放任的结果发生

三、犯罪过失

(一)概念和特征: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特征是:

1、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要。

2、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3、过失造成危害结果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应当预见有两层含义:

a、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

b、行为人能够预见。

(2)意志因素:

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

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

实例分析

被告人乙,男,34岁,农民。

被告人乙在其承包的石炕里爆破采石。

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

刘某说:

“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

”被告人乙说:

“你敢坐,我就敢点。

”刘某紧接着说:

“我不敢坐就是大姑娘养的。

”被告人乙说:

“我不敢点就是大姑娘养的。

”于是被告人乙将约2公斤的炸药包扔在地上说:

“你有胆子就坐。

”刘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

被告人乙拿起一根约60厘米长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被告人乙朝刘某喊了声:

“点着了,快跑!

”随即跑离了现场。

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刘某被当场炸死。

被告人乙的罪过形式是哪种?

为什么?

第四节犯罪客体

一、概念及其含义

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划分

(一)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二)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

(2)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联系:

在存在犯罪对象的犯罪中,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通过犯罪对象反映出来。

2、区别

(1)形态特征不同;

(2)定性作用不同(3)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4)受损状态不同;(5)对犯罪分类的作用不同

第三章犯罪形态

第一节停止形态

一、概述

(一)存在范围:

直接故意犯罪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划分:

1、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既遂犯)

2、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形态(预备犯)

(2)犯罪未遂形态(未遂犯)

(3)犯罪中止形态(中止犯)

二、犯罪既遂

(一)概念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类型

1、举动犯:

一经着手即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2、行为犯:

着手后行为发展达到特定状态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3、危险犯:

着手后行为引起特定危险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4、结果犯:

着手后行为引起特点危害结果发生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三、犯罪预备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

1、行为人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3、停顿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指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客观存在或行为人自认为存在的主客观障碍。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规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

完成形态类型的不同,“未得逞”的具体表现不同。

举动犯无未遂。

3、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

(一)概念和特征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成立预备中止,也可发生在实行阶段,成立实行中止;

2、有效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没有完成犯罪。

3、停止犯罪是出于行为人自动的原因。

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能够或者自认为能够继续进行犯罪而停止犯罪的情况。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1、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实例讨论

(一)1998年9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因换工作服与本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黄某便产生杀害刘某之念。

随即回家,将准备炸鱼用的三枚手榴弹带在身上,返回厂区。

黄某在厂区碰见本厂保卫干部李某、孙某,扬言要刘某下跪赔礼道歉就算拉倒,否则就将他炸死。

说完,黄跑向刘的车间,到车间寻找刘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并将两枚手榴弹盖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

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对被告开展政治攻势和宣传政策的情况下,黄某于下午6时20分交出手榴弹,被捕归案。

黄某是行为预备形态?

未遂形态?

还是中止形态?

(二)张某(男,25岁,工人)和王某(男,23岁,工人)夜里赌博输钱后在回家的路上,起意抢劫。

二人从后面追上一步行的妇女,扭住被害人的双手并揪住其头发,同时施以语言威胁,迅速抢走手表和提包。

尔后二人撒手离去,走了几步回头看了一下,恰巧被害人也回过头来,不料发现被害人是熟人,二人大吃一惊,只好装出笑脸说是“开玩笑”,把手表和提包还给被害人,请求原谅。

在处理此案时,有人认为,张、王二人抢到财物刚跑了几步就发现被害人是熟人,只好把财物归还给被害人,实际上没有得到财物.是犯罪没有完成即未得逞,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

你的已经如何?

为什么?

第二节共同犯罪

一、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主体要件: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有共同的行为,即行为指向共同的犯罪目标,

结合成为一个整体。

组成形式多样

1、作为+作为、作为+不作为、不作为+不作为

2、实行行为+实行行为

组织行为事前帮助

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帮助行为事中帮助

教唆行为事后帮助

(三)主观要件:

有共同故意。

行为人在相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并形成沟通,知道他人与自己的行为结合成一体,在共同实施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我国刑法的划分: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二)主犯

1、概念:

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刑事责任

(1)组织犯对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2)主要实行犯对其实行的犯罪承担责任。

(三)从犯

1、概念: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

特点:

(1)行为的次要性;

(2)行为的非被动性。

2、刑事责任: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例讨论:

某年3月1日,被告人程某(男,25岁,农民)和周某(男,22岁,农民)乘火车一起去北京打工。

3月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告诉程荣说,他觉得很闷,又不想睡觉,要到别处走走,然后离去。

2时30分,被告人周某提着一个密码箱慌慌张张地跑来对程荣说:

“快,快把车窗打开,把箱子扔出去,后面有人。

”程某见状,即迅速起身把车窗打开,然后把密码箱扔出窗外,之后把自己的棉大农罩在周某头上,让其趴在茶几上装睡。

当失主张某等人追到,问程某是否见到一个手提密码箱的人时,程某用手向前方指了指,张某等人即继续追去。

这时,刚好列车到站,两被告人即迅速下车逃走。

被告人周某找到所奶的密码箱后,分给被告人程某5000元。

程某与周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共犯?

为什么?

第四章正当防卫

第一节、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损害性2、正当性3、不可惩罚性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起因条件:

发生不法侵害,即发动防卫的原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含义:

(1)不法性;

(2)实在性;(3)暴力性、破坏性

(二)合法性条件

1、主观条件:

出于防卫意图,即认识到不法侵害发生且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其侵害。

2、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范围包括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身体和财物。

3、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在限度内。

二、防卫过当

(一)概念和特征

防卫过当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防卫性。

除限度条件外,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其它条件。

2、过当性,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特殊防卫的场合除外。

3、罪过性。

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发生具有罪过,通常表现为过失,也可以是特定的故意。

(二)刑事责任

1、定罪:

结合过当结果和防卫人对该结果的罪过确定罪名。

2、量刑原则: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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