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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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释义.doc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释义

(北京市体育局法规宣传处)

1.《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适用范围、时间和对象是什么?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本规定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本规定与《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保持一致,并以上位法为准则。

本规定的适用地域范围见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超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即失去其效力,这是北京市政府规章性质所决定的。

本规定的适用时间见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即在2007年4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2007年4月1日前的相关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予以解决,而仍应沿用《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和《北京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第二条第一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何谓体育运动项目呢?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体育运动项目”的含义做了具体说明,“本规定所称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为准。

”由此可见,只有国家体育总局明确规定并对外公布的项目方属于“体育运动项目”的范畴,在本规定中,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主要是指由各级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管理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

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执行,组织大型体育活动按照市政府关于组织大型活动的相关法规执行。

2.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有哪些?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

市和区、县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监部门等多个部门。

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权内,共同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具有综合检查、监督和处罚的职权。

具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变配电室的操作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职权。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既要保证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符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又要保证其正当的权益不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

体育行政部门是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赋予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例会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配备持有相应职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和专职救生员、未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消防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监督管理。

对于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出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对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等行为,行使相应的处罚权。

质量监督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但对于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无直接的处罚权。

3.消费者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如何认定?

如何赔偿?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设备、器材。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同时,作为消费者来讲,同样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遵守体育运动项目活动的相应规定,正确服从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

消费者来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如果消费者在场所内正常活动时造成了安全事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来承担责任。

如果消费者故意对自己造成损害,那么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是不会对此损害承担责任的。

如果消费者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也可能根据过失的程度相应减轻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负的责任。

“重大过失”不同于一般的“过失”,一般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而造成的过错,而“重大过失”是指消费者违反了明显的注意义务的情形,例如,消费者,未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或未遵守体育活动场所各项安全规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就属于消费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由此造成的损失将不会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全部承担,因为此时已超出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

体育运动存在着正常的风险,由于正常风险造成的损害也不应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承担。

例如,在一些对抗性较强的运动中造成的合理伤害,应当由消费者之间自行协调解决,此种伤害不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内。

4.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的全面检查义务包括哪些?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每日营业开始前、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都对该体育项目经营场所负有检查的义务。

其中,在营业期间的检查义务是检查和巡查义务,涉及工作人员配备、消防出口、应急照明等因素。

而在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营业场所负有全面检查的义务。

此检查的范围要大于营业中的检查和巡查义务。

本规定第十二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所谓全面安全检查,是指对各种涉及安全生产的因素,对单位的各个安全设施都进行相应的检查,以确保各种安全设施运转良好,以保证该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

具体来讲,检查应当包含:

应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消防通道及出口是否通畅、消防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消防监控室运转是否正常、变配电室的运转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电视监控设备及电源线路是否正常,体育设施、器材能否正常使用等一切关乎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因素。

从时间上来看,全面检查在一天中分为营业开始前和营业结束后两个时段。

在营业开始前进行全面检查是为了确保该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在营业结束后进行全面安全检也十分重要。

因为在一天的运营结束后,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的各项设施已长时间运转,并且接待了大量消费者,场所内的安全设施难免会受到影响。

此时及时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隐患的发展,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经营管理人员自己负责。

全面检查的规定是本规定中的一项指引性规定,如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不履行该项义务并不会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不按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的扩大,由此引发安全事故,此时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责任人将会受到法规处罚。

5.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内的巡查义务包括哪些?

本规定第十二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安全巡查。

检查和巡查应当作好记录。

”该条除规定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的全面检查义务外,还规定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的巡查义务。

巡查义务是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运营期间所负有的一项义务。

巡查的时间间隔为2小时,即至少每2个小时对经营场所巡查一次,以确保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无论是检查还是巡查,一般来讲,主要检查如下几个方面的安全情况:

(1)消防应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

(2)消防通道、出口是否畅通;(3)工作人员是否到位。

除此之外,对一切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检查。

应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指导各自的巡查工作。

对于消防应急照明设施和消防通道、出口,虽然按照规定在营业前应已经应当做过相应的检查,但是在营业期间也不能放松警惕,应时刻确保上述设施的正常运行。

工作人员是保证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变配电室、监控室、广播室的工作人员还是保安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于维护场所内秩序,保证消费者安全,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巡查中应保证各类工作人员各尽其责,发挥各自的作用。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巡查的同时,还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对于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都应如实体现在记录中,以便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营业期间内的巡查规定是本规定中的一项指引性规定,如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不履行该项义务并不会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不按规定进行巡查,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的扩大,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此时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责任人将会面临法规处罚。

6.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可容纳消费者最大人数是多少?

本规定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类型和环境特点的不同,对于其所能容纳消费者的数量作了不同的规定。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

最大容纳人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滑雪、滑板项目人均运动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滑冰、轮滑项目人均运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二)人工游泳池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三)其它室内运动项目,人均运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本规定对体育活动场所人数的要求即考虑到了不同场地和各项运动的不同特点,也与国际标准进行了接轨,对于控制体育运动项目消费者的密度、维护体育运动经营单位的安全和维持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都进行了综合考虑,作了比较科学的规定。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接近最大容纳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是与第二十三条紧密相连的。

在场所内容纳人数过多时,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以解决相关问题。

如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经营场所内人员过多的情况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7.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疏散通道应该符合什么规定?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疏散通道应该安置合乎规定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且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安装的位置、高度、距离以及指示标志设备本身的质量要求都要符合规定的标准。

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这里要注意几点:

一是疏散通道的转角处应当安装疏散指示标志,防止人群走错方向;二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高度,应该是距离地面不超过1米,原因是发生火灾时,烟雾会迅速充满通道上方,如果指示标志安装过高,就会被烟雾掩盖,无法发现或者识别;三是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10米,这个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消防装置设置规定里的20米距离更加严格,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该执行10米的标准,这两个规定是不冲突的,同等级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第四,疏散通道安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该是发光型的,能够在断电以后并且没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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