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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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部 文 件

交公路发[2003]70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

公路  工程  招标  通知   

抄送 :

部内有关司局 

附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六条 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组建清标工作组;

(二) 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 初步评审;

(四) 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条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九条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条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第十五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

清标工作组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

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

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条  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五)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六)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一)相对资格预审时,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

(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四)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

(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

(三)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

    (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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