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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A

中国法律思想史

(笔记)

 

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

形成于夏代,极盛于商代,动摇于西周。

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商代“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奴隶主是上帝的子孙,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

西周发生重大变化,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昊天有成命,二后而受之”,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并不是固定的,只属于有德之人。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1、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2、产生的根源:

是由自然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

A、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现象缺乏正确认识,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

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此是只是一种自然宗教,不具有阶级压迫社会属性。

B、进入阶级社会后,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而统治阶级都极力扶持和利用宗教来麻痹人们的反抗的斗争意志。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1、“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2、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至上神?

?

“上帝”或“帝”的子孙。

3、利用“占卜”或“卜筮”,以“敬鬼神”而使民“畏法令”。

 

神权法思想的表现:

夏:

夏禹“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三、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

由“天命”转向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

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1)至高无上的上帝?

?

“天”;

(2)“惟命不于常”(天不是固定不变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

其目的在于论证周灭商的合理性。

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1)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神权加民心才能维护其统治。

也主张“天罚”论。

(2)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的力量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思想与“明德慎罚”思想

一、西周的宗法制

1、宗法的概念:

宗法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2、嫡长继承制:

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

他是宗法等级的一项核心内容。

夏朝:

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

商朝末年:

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西周:

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宗法制。

3、分封制:

宗法制与分封制是紧密结合的。

天子?

?

诸侯?

?

卿大夫?

?

宗法制的目的:

不分散特权,维系内部秩序,以加强对平民的统治。

4、世卿世禄制:

贵族的特权和身份世袭,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大夫是世袭的,而且卿也成为世袭的,因此形成“世卿世禄”制。

 二、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思想

1、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仪。

 可见,“礼”是调整政治、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中许多规定是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它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礼记?

曲礼上》对此有全面的论述。

(礼的性质)

2、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其实质是维护和巩固王权、族权的宗法等级制度。

亲亲:

必须亲爱自已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所以周公把“不孝不友”视为“元恶大憝”,要“刑兹无赦”。

尊尊:

奴隶和平民要服从奴隶主,下级贵族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要服从天子,不许犯上。

3、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礼不下庶人:

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奴隶主贵族按礼的规定享受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行享受。

(2)刑不上大夫:

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是不指向奴隶主贵族的。

(3)礼与刑虽在适用对象上不同,但该原则是相对的。

礼与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服从,当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放弑其君、不孝不友、贼杀其亲等也要处以刑罚,但是也常常享受特殊照顾。

4、礼治的意义

(1)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2)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也起到了安邦定国的政治秩序作用。

(3)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

☆5、对后世的影响:

周礼对后世儒家思想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很大。

(1)先秦儒家学派继承和改造了周礼。

(2)汉代中期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定了儒家的正统地位。

(3)周礼的精髓随着儒家学说的传播,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渗透到包括意识形态领域在内的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4)在法律领域更是“纳礼入律”,形成了以礼为指导的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5)其负面影响至今未消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1、“明德慎罚”的提出背景:

夏商开始都是“受天命,惟有历年”,后来因为“不敬厥德”而灭亡。

故吸取了商亡的教训,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

为悲剧不重演,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

2、要德刑并用:

主张明德,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同时主张慎刑,不可滥杀无辜。

(明德的内容:

(1)统治者要勤政修德,严于律已,力戒荒淫;

(2)要惠民、裕民);

3、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即周公“慎罚”的主要内容:

(1)眚与非眚,惯犯与偶犯:

从重和从轻处罚。

(2)反对族连,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杀无罪,杀无辜。

(4)刑罚适中。

4、严刑:

主张对不忠、不孝不友、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等“刑兹无赦”。

5、意义:

(1)虽然只是适应当初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

(2)但是,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二编 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是我国古代大变革时代:

1、经济原因: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得生产力提高,随后出现了私田,产生了地主阶级,奴隶成为农民阶级。

2、政治原因:

地主阶级夺得政权。

3、思想原因:

“百家争鸣”。

有儒、墨、道、法等学派,其中以儒、法家的影响最大。

总之,从制度上讲,是由礼制到法制,从政治法律思想上讲是由礼治到法治的变革。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革新思想的主要代表:

①奴隶主贵族的开明之士:

管仲

②从旧贵族转为新的封建贵族:

子产

③新兴的地主阶级:

邓析

一、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简述:

(1)、管仲系齐国之相,其思想为儒、法、道家所尊崇。

(2)、管仲的法律思想:

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3)、其事迹及言论记录在:

《左传》、《国语》、《管子》、《史记》中。

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

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

(1)继承:

推崇周礼的宗法等级原则,但突出周礼的强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

“饰四维”和“张四维”即整顿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

(2)对传统法进行改造:

A、打着“尊王”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B、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用礼来教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C、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主张任用贤能;

D、打破了“刑不可知论”,主张公布法令,要求重视法令的作用。

2、“作内政而寄军令”?

?

管仲法律思想的主张表现。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结合起来,以加强君权。

治国的总方针。

(1)“四民分居定业”:

严格四民(士、农、工、商)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各自有其固定的职业,且世代相袭。

(2)实行“三国五鄙”制:

将“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成五个区域,让四民分别居住,不准随便迁移。

对传统的分封采邑制进行改造,建立了具有封建性质的军事编制与行政管辖。

(3)基本特征:

寓兵于农,将军事编制与行政管辖结合起来,“以威治民”,用行政权力和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

管仲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在立法方面,强调必须适应民众争财好利的习性进行立法,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关系:

(1)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

认为物质利益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

(2)以重商主义为特征的立思想,即在加强官商商业、手工业的同时,又重视农业(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相地而衰征”),抑制富商。

二、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既遵守礼义,又削弱礼治思想;

既强调法合礼义又公布法令进行立法改革;

既强调“宽”是司法的最好方法又主张从现实出发必须以“猛”为主。

1、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礼的变化最早表现是:

A、晋国的女叔齐明确地区分礼与仪:

“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

B、郑国子产强调礼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指出礼与仪不仅有本质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且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

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以礼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提出五项“国之大节”:

“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

”这是其治国的根本原则,其目的是确立和维护封建的集权和等级制度。

(1)其也是从行政编制与土地制度着手改革的:

“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人人之忠俭者,从而有之,泰侈者因而毙之。

”区分国都和农村,建立上下等级秩序,划分田界,确定土地私有,编制居民基层组织。

(2)设“丘赋”;

(3)B.C.536年,“铸刑书”,公布刑法;

(4)“择能而使”的用人原则;

(5)自由经商和“市不豫价”。

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1)“铸刑书”是指BC536年,子产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的先例,也是世界历史上首创。

(2)争议:

保守派认为,刑法的公布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

子产认为,公布刑法为是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富强,其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的礼治的改良。

(3)意义:

A、冲破了秘密刑法(“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民知有辟,则不忌上”)成文法的“合礼合法”(这是晋国名臣叔向责难的主要依据),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子产的贡献即在于将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

B、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地作用,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法家的先驱人物)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罚也是礼的一部分。

他的刑法思想传承了“明德慎罚”,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性特征。

(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A、在统治方式上,主张“德政”。

德指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

强调立法要体现德政:

发命要衷,出令要信。

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

首先保障显贵望族;放宽对言论的控制。

B、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来历。

可见,对德刑关系的处理表现为宽猛结合,以猛为主。

(2)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A、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使罪名与刑罚相当。

B、也主张根据礼义原则加以权衡,不要拘泥于刑法条文。

三、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

简述:

其著作早已失传,今本《邓析子》是假书。

其人事在《吕氏春秋》、《荀子》等书中略在记载。

其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法治思想的明显倾向,系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其哲学逻辑思想很丰富,☆被誉为先秦名辨思潮的创始人。

对待“先王”和“礼义”的态度是邓析与子产在思想上的主要分歧。

“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

1、法律主张:

(1)、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不仅反对周礼的宗法等级原则,而且对子产的改良周礼也极不满,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

(2)、坚决主张刑法改革,自定“竹刑”以对抗礼治的“刑书”。

以讼师身份助民众打官司,否定旧的定罪量刑原则。

(3)、对“先王之礼”的否定和批判。

认为“先王”和“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判和否定的,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是必然的、正当的。

(4)、“不法(效法)先王,不是(不承认)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2、辨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竹刑”。

成文法的公布,为人们研习法律提供了前提,民间开始出现研究法律的现象和讼师(邓析是代表)。

“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其写上竹简上,所以称“竹刑”。

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1、儒家学派:

先秦儒家是一个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

(1)春秋末期的孔子(创始人)

(2)战国中期的孟子

(3)战国后期的荀子

 2、儒家代表人物思想差异的原因:

孔子:

处于春秋末期,正是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兴起时期。

当时已“礼坏乐崩”,但孔子仍然主张维护礼治,因而比较保守。

但其也认识到时代朝流的不可抗拒,要求改革礼,经缓和矛盾,故提出了许多具有进步意义的主张。

孟子:

处于战国中期,新兴的封建制已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适应时代变化,提出了仁政学说。

但他代表着由奴隶主转化为封建贵族的利益,故其思想体系中存在着新旧矛盾。

荀子:

处于战国末期,正是由诸侯称雄的封建国家走向专制主义的国家的前夜。

儒家的德治仁政的主张显得“迂阔”,而法家“以法治国”学说在各国变法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

于是其抛弃儒家中的一些不适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从而形成了一套“隆礼”又重法的治国理论。

☆他是以儒为主,使儒法融合、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3、法律思想:

 

(1)仁学与仁政学

孔子:

“仁者,爱人”,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

孟子:

性本善,故王道仁政。

荀子:

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

维护君权说)

孔子:

主张遵循“君君、臣臣”;

孟子: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暴君放伐”

荀子:

主张建立“尊无上”、“势至重”的君主集权制度,但反对君主独裁,权力应由宰相行使。

(3)德主刑辅论:

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反对“不教而诛”。

但并不否定刑罚。

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两手统治手法。

(4)论法与刑

孔子:

“君子怀刑”,应关心法度;“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遵循礼才能用刑适当;主张“赦小过”,反对滥刑滥罚。

孟子:

主张“省刑罚”,“罪人不孥”。

荀子:

认为“治之经,礼与刑”,要做到“进退有律”。

(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孔子:

反对追求财利,但并非不关心民生。

主张“富民”,要求统治者“节用而爱人”,减轻剥削。

孟子、荀子:

主张从民之欲,分给农民“五亩之宅”、“百亩之地”,保证其起码的生存条件。

 (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孔子: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孟子:

“惟仁者宜在高位”。

荀子:

“有治人,无治法”。

?

?

举贤才

孔子:

“举贤才”〈政府官员的来源有:

A、贵族先做官后学礼;B、非贵族先学礼后做官“学而优则仕”〉

孟子、荀子:

“尊贤使能”(内容:

A、任贤以礼法为标准;B、选贤无私,破格用人;C、分职负责),突破世卿世禄,从下层人民中选贤,破格录用。

二、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仁”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

最能表现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A、认为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

B、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

C、主张“礼乐兴,刑罚中”;(“为亲者隐”);

D、“礼之用,和为贵”,强调礼的作用。

(3)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A、“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反对“不教而杀”,进行礼义道德的教化。

B、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三军可以夺帅也,不可夺志也”;“有杀身以成仁”。

(4)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主张“君子怀刑”:

A、宽刑慎杀;  B、“赦小过”;

C、反对冤狱;  D、无讼思想。

(5)“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凭皇帝的“德”来统治国家。

“学而优则仕”。

三、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王道仁政,道德教化:

A、性善论是孟子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B、仁、义、礼、智。

C、仁政的内容:

对人民进行教化,发展农业生产,轻税赋,减刑罚。

(2)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省刑罚”,反对株连。

(3)“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为民制产”;“薄税敛”、“取于民有制”。

(4)民贵君轻,暴君放伐:

A、“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B、“暴君放伐”:

可以流放、杀害(目的在于告诫君主不要暴虐,否则会被逐、被杀的危险。

这是其法律思想中富有积极意义的部分。

它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成为许多进步思想家反对暴君暴政的思想武器。

(5)“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继承了“为政在人”思想。

 四、荀子的“隆礼”重法论

①荀子打破了“儒者不入秦”的惯例,访问过秦国。

★②先秦时期集唯物主义之大成的思想家。

③“制天命而用之”的人定胜天的思想:

天即自然

1、“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基于其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各司其职的天人关系的认识作为理论基础,从人类社会本身去探讨礼法的起源(与孔孟的区别)。

A、人类为了生存而能群(组成社会),而要组成社会,又必须有分(区分职业和等级)。

没有群,个人无法生存,没有分,社会无法维持,“分”为“群”的基础。

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

(起源之一)

B、“性恶”论:

礼法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法而产生的。

故须有国家和法律。

(起源之二)

性恶论者:

荀子、商鞅、韩非

2、“隆礼而王”,贵贱有等。

①荀子是第一个全面地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

②“性恶论”就必须“明礼义以化之”即须“隆礼”:

A、论礼的起源:

从人的社会性和人类物质生活条件分析,故礼的起源也即法的起源-度量分界。

B、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

以礼治国,礼是治国的根本。

C、严格划分政治等级:

维护宝塔式的封建等级制度。

D、“平政爱民”,“节用裕民”: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3、重法论:

“治之经,礼与刑”;“隆礼至法则国有常”

A、法以礼为本:

“礼义生而制法度”;“礼者,法之枢要也。

B、论法的作用:

奖励、禁止、矫正、防范的作用。

C、先礼后法:

D、罚当其罪:

4、“有治人,无治法”:

即是否有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无良好的法律。

荀子认为:

A、决定国家兴亡的是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

B、法是人制定的,人决定着法;

C、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

D、法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要靠人的灵活运用。

 孔子

孔子:

“仁者,爱人”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孟子:

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民贵君轻,暴君放伐 、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荀子:

“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隆礼而王”,贵贱有等 、重法论  、“有治人,无治法”论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

一、墨家学派

1、创始人:

墨子。

在法家兴起以前,是与儒家相对峙的最大学派。

☆2、墨子出身于小手工业阶层。

是先秦时期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也是最早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

3、墨家的特点:

A、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于牺牲精神。

B、有严格的纪律。

C、“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

☆D、有自己的法律。

(墨者之法: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二、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和功利价值观。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A、近世人们相互争执的原因在于不懂得兼爱,于是应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这样国家就易治理了。

B、“兼相爱”以“交相利”为基础。

“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

(人际关系是一种报偿关系)

(2)功利价值观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A、“义,利也”,义和利是互相结合的。

☆B、以人民利益即公利为唯一的价值标准。

C、“兼相爱”表现为“交相利”。

D、体现:

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来度量国家法律制度。

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以求得“国家百姓之利”为目的。

明确提出代表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主张,同剥削阶级法律观势不两立。

这种要求将国家和法律由维护少数贵族利益转而维护大多数人民之利益的主张,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天之欲是人们的“相爱相利”,天之所不欲是人们“相恶相贼”。

说明天是有意志的,因此把“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天志”,以它作为测定是非曲直的客观依据和衡量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的理由:

A、“天志”爱人利人,天是为百姓而造就世界万物的。

B、天兼万物,公正无私,一视同仁。

C、天有赏罚分明的能力。

3、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

(1)法律起源论:

在没有法律和国家之前,因“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引起争执,其原因在于不懂得“兼爱”。

这就需要选贤人,“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政长,然后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这就意味着国家和法律产生了。

(2)法制统一论:

天下自上而下地“一同天下之义”,即各人以其上级的是非为是非,最张都以天子的是非标准(“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其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上升为国策和法律而得以贯彻执行。

4、刑赏论:

“赏必当贤,罚必当暴”。

A、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

B、应与道德、舆论相一致;

C、要公正无私。

5、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A、“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强调保障“赖其力者”;

B、“强必富,不强必贫”;(强:

努力劳动),反对不劳而获。

C、“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不做劳民伤财的事。

D、对“亏人自利”行为以法律罚之,对抢、盗等不义行为要法律惩罚。

6、尚贤说:

“尚贤事能”为“政之本也”。

其基本原则是: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

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

用提高物质待遇来招贤人,使“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

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

一、道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1、创始人?

老子(春秋末年);道家的集大成者?

?

庄子(战国中期)。

2、以“道”为其思想体系核心。

3、主要著作:

《老子》和《庄子》

4、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

A、“道”是“万物之宗”,“可以为天下之母”;它“先天地生”,“自古以自存”;他主宰天下万物,但其不是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B、统治者应当顺应自然,“人法地,地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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