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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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在XXXX早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即在实施普惠制之后,原产地规则是在实施普惠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权利。
制度是1968年第二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时宣布并建立的。
它已经在全世界实施了近30年。
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其中有29个给惠国,主要是15个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
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外,还有25个其他给惠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
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以及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少量农产品,给惠商品的关税减让率一般为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差。
受益国和地区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捐助国自己决定。
由于普惠制好处的范围很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好处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每个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为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单独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各国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的产品跨国生产,一些产品最终在许多国家通过生产和加工完成。
这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基础越来越复杂,需要制定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标准。
为了协调和统一该国的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京都公约》,这是一项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其中三项具体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附件的这些规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
2.为了建立公平、透明、简化和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
和海关合作理事会长期以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早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9条就规定了“原产地标记”的问题,以便于国家统计和进口产品的跨界销售。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海关手续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通常称为《京都公约》)。
其核心内容是海关程序问题,包括原产地规则。
然而,只有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而且该公约没有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它只提供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考。
每个成员国仍然各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
直到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谈判小组才把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终于在1993年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
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中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
它在简化、协调和统一国际原产地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国际协调和原产地规则的趋同。
3。
规则简介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是指确认货物产地的标准。
直接运输法规指受益国将货物直接出口到进口货物的受益国,可以将受益国作为货物的原产地做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运输过程中可能的再加工或更换包装。
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当货物不通过其他国家的海关直接运输到进口国时,才允许直接运输。
如果货物因地理或运输原因而无法直接运输,则允许货物通过其他国家的领土,但货物在其他国家领土时必须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督之下,并且不得投入当地市场进行销售或再加工。
原产地证书是
捐助国认可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书面文件进口商和出口商向给惠国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方便海关监管原产地,有利于加快货物的检验和放行。
(4)自成立以来发挥了广泛的作用。
(一)关税
在采用多种进口税率的情况下,如果从不同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在海关法规中享有不同的待遇,进口国(或地区)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以便进一步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的海关待遇在海关统计方面,在实施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等贸易政策时,一年中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货物进口量通常根据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统计,这为政府提供了贸易统计数据。
另一方面,政府根据海关统计检查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和修改区域贸易政策,掌握国家(或区域)政策,实现对外贸易平衡
(2)在非关税方面,
个进口国如果不根据某些限制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待遇,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这些限制涵盖范围很广。
例如,在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一个国家(或地区)经常根据进口商品的原产地来计算其在该国(或地区)的市场份额,从而判断该产品是否对该国(或地区)的产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威胁”或严重阻碍了该国(或地区)的产业重建此外,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贸易中进行报复或出于其他原因将产品排除在外时,从该国(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也是基于产品的原产地。
(3)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随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束,世贸组织成员承诺在未来几年逐步减少各种贸易壁垒(主要是非关税壁垒)。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尽管这一“作用”也受到关贸总协定的限制和反对。
具体来说,这种“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产品享有相应关税优惠、许可或配额待遇的重要依据每个进口国通常根据其国际义务和政治经济需要制定
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给予不同的关税、许可证或配额待遇。
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只能享受最惠国税率,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向美国出口其原产产品时,可以享受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普惠制税率。
又如,有时原产于一个国家的产品在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时需要通过进口许可证或申请配额,而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在出口到该国时不需要通过这些程序。
因此,进口国可以适用原产地规则,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征收不同的关税、许可证或配额限制
原产地规则是进口国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贸总协定允许成员在遵守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同时实施各种保障措施,如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保护进口商的利益。
要采取这些措施,我们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因此,原产地规则与上述措施紧密结合,以保护进口商的利益。
3,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原产地规则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
我们必须首先解释原产地规则与对外贸易的关系——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年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任何利益、特权、特权或豁免,并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领土的相同产品。
国民待遇是指当产品从一个成员国的领土进口到另一个成员国的领土时,在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促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以及国内税收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应享有不低于相同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
上述定义表明,如果另一成员的产品要享受另一成员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成员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法律环节。
关贸总协定的两个重要原则是成员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在促进关贸总协定成员之间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制是一种优惠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一些工业和半成品给予普遍、非互惠和非歧视性的关税减免。
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鼓励发达国家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更多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商品,从而在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商品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方面发挥作用。
普惠制是国际法强加给发达国家的一项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是由发达的给惠国自己决定的。
世界上27个给惠国分别实施了16个普惠制方案。
然而,这些不同的普惠制方案有一些共同之处。
其基本内容包括给惠产品的范围、关税削减、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益国和地区等。
其中,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受益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发展中国家成为普惠制的真正受益者。
因此,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对受惠国而言,受惠国应根据给惠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书,加快产品的产业化和本地化,并尽最大努力使用国内零部件,从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对于给惠国来说,不仅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将受益产品与受益国联系起来,从而避免非受益国享受不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而且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对不同的受益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实例——“美中光伏双重反补贴调查:
矛盾的原产地规则”
XXXX6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做出初步反补贴裁定。
它计划对无锡尚德和天合光能分别征收35.21%和18.56%的反补贴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26.89%的反补贴税。
这是继去年11月XXXX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后,美国第二次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并试图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高额税收。
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称,美国的调查
无视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相互矛盾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对同一光伏产品发起了另一项调查,并做出了高税率初步裁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银代表涉案企业表示,美国首次提出双重反对时,只有来自中国内地的产品才属于双重反对调查的范围。
然而,在第二次双重反对期间提议的调查范围声称,即使电池是在第三地生产的,用于生产电池的硅锭和硅晶片也被认为是在中国大陆生产的,并被包括在“双重反对”范围内。
根据加工顺序,光伏产品包括硅锭、硅片、电池和组件。
“显然,第二次调查的范围推翻了第一次案件中确定的调查范围,造成了矛盾李法印表示,从案件一开始,中国就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了抗辩,依据的是两起“产品调查”范围之间的矛盾,但美国商务部并未给出明确声明。
反补贴税初步结果的公告还称,“产品调查的范围仍有待讨论”,中国仍有机会对此提出异议。
”严格来说,不应该有这样的调查”李法印说道从贸易调查案件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根据上一轮调查的原则,原产地不在中国大陆,因此本次调查不应进行。
从法律上讲,对进行第二轮调查的权利存在疑问。
这也成为中国商务部和代表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中国行业组织对美国商务部的核心防御重点。
虽然中国对美国的光伏组件出口仅占中国年出口总额的10%左右,但中国的光伏组件占美国组件年消费量的60%
中国投资公司顾问分析师任表示,美国对中国的光伏双重反对首次没有显著抑制中国对美国的出口。
目前,台湾生产光伏电池的原材料主要来自中国大陆、韩国和德国,其中中国大陆所占比重最大。
如果根据第二次美国双重反对产品调查的范围,中国大陆企业再次从台湾进口光伏电池,他们需要确保它们不是由大陆原材料制成的,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在出口到美国之前支付高额关税。
”这相当于试图阻止中国大陆企业从台湾到美国的“绕道””任浩宁
说道
年XXXX,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双重反税率后,中国光伏制造商开始寻求新的出口渠道,以规避高额的双重反税率。
由于第一起双反案件仅针对中国大陆生产的电池,中国大陆企业开始从台湾购买电池,并在中国大陆组装电池组件,出口到美国。
宁表示,由于这种需求,台湾从到的电池产量年增长率达到50%在
XXXX,台湾的光伏电池产量为8.2千兆瓦,其中3千兆瓦出口到中国大陆,占台湾光伏电池出口的46%。
(2)根据前面讨论的“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中国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然而,中国通过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双边协议,给予对方产品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
因此,当我向这些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时,我必须提供中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以便这些产品能够享受上述待遇。
在这方面,中国出口商不仅要熟悉中国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还要了解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知道他们是谁,并使用通用原产地证书。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自1979年底以来一直享有一些发达国家的普惠制待遇。
迄今为止,已有25个发达国家将中国列入普惠制受益国名单。
普惠制在促进中国产品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来,相当多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的价格已经确定,因此外国进口商没有足够的热情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而且往往不愿意很好地合作。
另一个例子是,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给予的优惠关税减免,从而将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
因此,出口企业不仅无法在产品定价时享受这种优惠关税,而且在低价出口时也容易受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与中国政府部门宣传不力、普惠制对出口企业的意义不明确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有关。
因此,了解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特别是其原产地的
标准部分,并在出口交易前积极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是出口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随着相当多的发达国家在实施普惠制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特别是它们的分级制度,这表明普惠制并不是一种永久性的国际贸易优惠关税制度。
因此,中国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在“产品毕业”或“国家毕业”之前创造更多的创汇机会
中国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中国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采取更高的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措施来保护其民族工业的发展,而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
然而,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种情况将大大削弱。
届时,中国的一些民族产业将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
因此,可能必须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同的关税和配额,这要求确定这些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与此同时,实施较低的税率将使外国产品有可能以较低的价格进入中国,这可能构成对中国产品的倾销或补贴。
对这类外国产品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不仅要制定相应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还要首先确定这些产品的原产地。
迄今为止,中国没有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规则。
据认为,加快这一规则的制定应成为中国立法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逐年增长,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了反倾销诉讼。
许多中国传统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给中国出口贸易造成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邓勇军。
[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2012。
[2]张振宁。
中国-东盟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比较研究[特区]。
山东财经大学。
2012.
[3]张林。
原产地规则分析——评中国新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政治与法律,2006,01:
110-116。
[4]孟国弼。
《欧盟和美国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践及启示——一个非经济功能的视角》,[。
河北法律,2006年。
08:
42-48。
[5]孟国弼。
《特惠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研究》,[。
法学家,2008,03:
10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