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梳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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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梳理表.docx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梳理表

行政处罚类共63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共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运行流程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罚款

权力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招用求职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罚款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将费用退还当事人,可并处收取金额总数二至三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运行流程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罚款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运行流程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发布虚假用人信息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招用简章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招用无合法件的人员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罚款

权力依据

《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共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招用未取得职业书的求职者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1、《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其他劳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运行流程

行政处罚类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组织:

邹城市劳动监察大队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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