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修订建议稿编制说明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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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

修订(建议稿)编制说明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编制组

2019年09月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修订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自2015年颁布施行《**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来,**市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深圳模式”。

**市技术指导性技术文件《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SZDB/Z153-2015)对于推进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规范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转运,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SZDB/Z153-2015出台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法成熟以前,思路已经滞后,随着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即将出台,SZDB/Z153-2015已不适合继续指导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

为此,针对**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转运有关规范,厘清住宅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收运企业的责任边界,指导各方规范作业,补充评价要求,为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战略、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提供标准支撑。

1.2工作过程

本项目自2019年3月13日启动,4月对**市垃圾分类投放点、收集端、转运和处理端等垃圾分类的全流程进行了实地调研,5-6月对国内典型城市垃圾分类投放点、收集端和处理端进行了实地调研,6月30日提交《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制度修订项目调研报告》,7月提交初稿,8月30日提交征求意见稿。

计划召开征求意见稿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1)文献调研

编制组收集、梳理了近年来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出台及变动情况,研究多地垃圾分类操作的模式、特征和有关规定,分析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条例在应用层面的合理性、可行性,查阅国内如北京、上海、杭州、台北等城市,国外韩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垃圾分类现状,为本标准的修订提供了扎实的基础资料支持。

(2)实地调研

编制组赴深圳、成都、贵阳等地,采用座谈、走访、现场考察等形式调研各地生活垃圾分类现状和分类模式,及分类投放、收运、处理操作方法等有关情况,编制《<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制度修订>项目调研报告》,作为本标准的修订的参考文件。

(3)研讨和修改完善

初稿完成后,编制组赴深圳与**市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人员进行座谈交流,依据相关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对本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包括增加必要的术语和定义,细化条例中的具体操作要求,进一步提出垃圾分类成效考核指标,删除不必要的内容等。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该编制说明。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的修订,具有以下必要性:

(一)紧跟深圳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需要。

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深圳要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垃圾分类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一种新时尚。

在党中央和国家领导的重视下,全国各地的垃圾分类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

同时,随着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取得成效,分类考核的指标也将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在这种形势下,**市即将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照按照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进行全流程立法。

为了给条例的实施提供有力抓手,《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相关配套标准也亟需进行修订。

(二)为垃圾分类操作提供抓手,提高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近年来,**市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通过细致的垃圾分类措施和独特的“深圳模式”为垃圾分类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

一是强化建章立制,形成了“一法规、三标准、多指引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

二是全面推进分类,已建成覆盖全市1100余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1/4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805个住宅小区从分类2.0版向分类3.0版升级;三是分类成效凸显,到2018年底,全市分流分类回收量已达2800t/d,有效降低了末端处理压力。

但是,**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尚未达到35%的目标,可回收物仍存在较大的回收潜能。

同时,**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0000吨/日,现有6座焚烧发电厂和3座卫生填埋场,总设计处理能力共14565吨/日。

垃圾处理设施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新建焚烧、填埋处理设施举步维艰。

在此情况下,按照“产生多少-收运多少-建设多少处理设施”的被动式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势必出现“垃圾围城”危机。

因此亟需通过制定相关标准,为垃圾分类操作提供抓手,加强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降低末端设施负担。

(三)弥补现行标准不足,满足垃圾分类工作精细化的需要

2015年,**市发布了技术指导性技术文件《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SZDB/Z153-2015,以下简称“现行标准”),对于推进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规范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转运,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现行标准在体系内容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是各方责任边界不够清晰,具体承担责任有待进一步细化。

现行标准中,住宅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垃圾收运企业的责任边界未清晰划分,管理人需承担的具体责任较为笼统,有待根据实际情况深入细化。

二是部分条例已不适应当下**市垃圾分类的现状和趋势,例如现行标准中的有害垃圾包括弃置药品药具和废旧日用化学用品,而**市推行的有害垃圾投放点仅收纳废电池和废灯管。

三是现行标准未规定垃圾分类成效的考核指标,存在监督管理方面的空白。

随着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即将出台,有必要对《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转运有关规范,厘清住宅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收运企业的责任边界。

3修订的原则与主要内容

3.1修订原则

(1)前瞻性。

紧扣《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核心思想和具体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国内典型城市垃圾分类的经验,充分考虑5-10年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需求,保证标准修订后5-10年不落后;

(2)可行性。

结合**市住宅区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垃圾分类需求和垃圾分类现状,制定具有可行性的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确保分类操作方式能落地、实施能监管、成效能考核。

3.2修订主要内容

(1)修订了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2)新增引言,说明了标准修订的意义。

(3)删除了总则,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过程的相关节点划分为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宣传监督四大模块,厘清各节点和相关责任人的任务边界。

(4)根据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实际情况,细化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和宣传监督的相关要求,并删除了资源回收日相关规定。

(5)增加规范性附录,详细阐述各类垃圾的分类定义和包含内容。

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1适用范围

新标准规定了**市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分类收运处理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操作可参照本标准实行。

新标准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住宅区及其他居住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病死畜禽、余泥渣土、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其它类型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标准对标准性引用文件的主要修改如下:

(1)更新文件:

新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更新为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新增文件3项:

《**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SZJG27)、《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152)、《废旧织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SZDB/Z326)。

删除文件3项: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

4.3术语和定义

现行标准共有9项术语定义,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资源回收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常设收集点、资源回收日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年花年桔。

本次修订对“术语和定义”修改如下:

(1)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标准规范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其中,《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定义了垃圾分类类别的主要术语和含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定义了垃圾分类成效的评估方式。

(2)删除了“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资源回收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常设收集点”、“资源回收日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等不适应现阶段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需求或与垃圾分类操作关系不密切的术语定义。

(3)为便于读者快速理解本规范并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提供具体指引,增加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与垃圾分类有关的术语和定义;为便于评估住宅区垃圾分类成效,增加了“垃圾分类参与率”、“垃圾分类收集率”、“厨余垃圾分类准确率”等术语和定义。

(4)修订后,新标准共有9项术语和定义。

此外,有关新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的英文翻译说明如下。

(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XXX的含义为: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端具有配置分类投放和相关设备、分类收集和移交垃圾、宣传指导和监督投放人等法定职责的民事主体”,使用legalperson一次指代“法定职责的民事主体”,术语完整翻译为legalpersonforwasteseparation。

(2)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的翻译参照团体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00001-2018)中的翻译方式,译为hazardouswaste。

(3)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的翻译在参考团体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00001-2018)的基础上进行改写,考虑到可回收物可进行再生资源利用,故不适用waste一词,而用recyclablematerials表达。

(4)年花年桔:

年花年桔的翻译参照现行标准,译为pottedplantforfestivals。

(5)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的翻译参照《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译为foodwastefromhousehold。

(6)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的定义为“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即“剩余的垃圾”。

Residual一词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

“remainingattheendofaprocess”,即“过程结束时的剩余物”,与其他垃圾的定义相吻合,因此将其他垃圾译为residualwaste。

(7)垃圾分类参与率:

参与率译为paticipationrate,该术语的完整译名为participationrateofwasteseparation.

(8)垃圾分类收集率:

收集率译为collectionrate,该术语的完整译名为collectionrateofwasteseparation.

(9)厨余垃圾分类纯净度:

“纯净度”一词用于评估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因此使用separationquality表示纯净度,该术语的完整译名为separationqualityoffoodwastefromhousehold。

4.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4.4.1一般要求

新标准细化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居民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时应遵循的一般要求。

预处理方面,新标准要求居民在投放垃圾前预先对垃圾进行筛选,优先考虑继续使用有价值的可回收物,根据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特点预先对垃圾进行分类和整理,投放时选择对应的收集容器。

管理方面,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开展宣传和现场督导,指导和监督居民分类投放。

监督方面,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行使监督职责,对于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居民,应要求其改正。

居民拒不改正的,可通过录像等方式获取证据,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考核方面,新标准将垃圾分类参与率、垃圾分类收集率和厨余垃圾分类纯净度纳入综合评价的范围内,具体评价方法和指标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4.2有害垃圾投放要求

新标准规定了废电池和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投放前预处理和具体投放操作,不再将现行标准中提及的弃置药品及药具、废弃日用化学用品及其容器纳入有害垃圾的回收范畴中。

(1)新标准要求居民应将废电池保存完好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废电池对应的收集容器。

(2)对于废灯管的投放,团体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0001-2018)第4.1.4条和旧标准第6.3.3条要求破碎灯管应投放至其他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本新标准4.2.3条参照该标准,要求居民应保持废灯管完整、干燥,如有破碎,则应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

4.4.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

(1)新标准将废旧家具和年花年桔归入可回收物范畴,要求废旧家具应由居民自行搬运至住宅区分类暂存点,或委托专门企业上门收集后运出住宅区。

居民优先自行资源化利用年花年桔,不能利用的,应由居民自行预约专业企业上门收集,或搬移至住宅区年花年桔分类投放点。

(2)新标准要求居民投放废弃织物时应折叠、压平、捆牢,避免受到污染,用于捐赠的废弃织物可在清洗干净后送至捐赠点或自行捐赠,污损严重的织物投放至其他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

(3)新标准要求居民投放玻璃容器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破碎,去掉瓶盖,撕掉瓶身标签,清除残留物并用水洗净、晾干后再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

(4)新标准要求居民投放易拉罐、罐头盒等废金属瓶罐,应踩扁压实,投放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再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

(5)新标准要求居民将电冰箱、空调、吸油烟机、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和电话单机等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投放至废旧家具投放点集中收运,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其他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如手机充电器、U盘、熨斗、电吹风等,能正常使用或维修后能继续使用的,应优先考虑转赠或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根据其主要材质,投放至对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6)新标准根据回收价值高低对塑料类型进行区分,要求居民根据物品本身标记,挑选出不同价值的塑料,将其投放至不同的容器。

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氯乙烯(PVC)、聚丙烯、聚苯丙烯等热塑性塑料的塑料瓶、塑料盒、包装用泡沫塑料等回收价值较高的废塑料,投放至废塑料对应的收集容器;塑料瓶投放前,应洗净晾干、尽量压扁;泡沫塑料投放时,应避免飘散。

一次性塑料薄膜、塑料袋、发泡餐具餐盒等回收价值较低的废塑料,应投放至其他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

(7)对于纸类的投放,团体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0001-2018)第4.3.2条认为复合包装材料应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认为纸塑铝复合材料包装盒属于可回收物。

本新标准参考上海分类投放指南,在第4.3.9条要求废书报、打印纸、纸盒及纸塑铝复合材料包装盒应折叠、压平、捆牢,避免受到污染,投放至废纸类对应的收集容器;已被污染或潮湿或污渍无法清除的纸类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

4.4.4厨余垃圾投放要求

(1)新标准新增有关厨余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规定,要求厨余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投放时段为每日19:

00-21:

00或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根据住宅区实际作适当调整。

(2)新标准要求居民投放厨余垃圾前应采取控干水分、去除杂质等预处理;投放时应将垃圾和垃圾袋分离后分别投放,垃圾袋投放至其他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

4.4.5其他垃圾投放要求

新标准要求已实行其他垃圾随袋收费制度的住宅区,居民应使用主管部门认可的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接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监督。

居民应将其他垃圾装袋后投放至分类投放点对应的收集容器,避免混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

4.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要求

新标准针对住宅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分别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收运企业的责任义务进行了区分,并提出相关要求。

4.5.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要求

新标准细化及新增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在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设施维护、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

(1)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每日清理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维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保证分类投放点和分类暂存点分类标志清晰醒目、收集容器清洁完好,发现收集容器破损,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管理人应在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中内置垃圾袋,不得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对应的收集容器中内置垃圾袋,并定期对容器进行清洗、消毒。

(2)新标准细化了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收集操作要求。

管理责任人应将分类投放点的垃圾在当日内转移到分类暂存点,转移过程中确保分类收集容器密闭,生活垃圾和垃圾中的液体无遗漏、无撒漏、无滴漏,不得在收集过程中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

(3)新标准增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管理人应建立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在每次收运时记录住宅区内分类收集的垃圾种类、重量、去向,按时向所在街道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送管理台账和生活垃圾收运数据等资料。

(4)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通过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预约平台预约收运分类垃圾,增强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的便捷性。

(5)新标准要求已实行其他垃圾随袋收费制度的住宅区,居民应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

4.5.2收运企业要求

新标准细化及新增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过程中对收运企业的要求,具体包括:

(1)新标准要求住宅区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移交给辖区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运企业分类运输,分类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2)新标准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废旧家具、年花年桔、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运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有害垃圾应暂存至垃圾分类暂存点,定期由辖区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运企业分类运输至有害垃圾中转点,再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运企业运输至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置。

可回收物应暂存至垃圾分类暂存点,定期由辖区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收运企业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

废旧家具和年花年桔等大件可回收物由辖区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运企业根据预约上门收集,或定期到垃圾分类暂存点收集,分别运输至废旧家具处理场(集散点)和年花年桔处理设施。

不在产生源处就地处理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运周期不应大于24小时,由辖区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运企业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至对应的处理设施。

4.6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要求

新标准细化了现行标准的第8章“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方式”,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提出不同的处理要求。

(1)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厨余垃圾应当交由辖区特许经营企业处理,可与餐厨垃圾协同处理,或采用小型设备就近处理。

(3)玻璃、金属、塑料、纸张等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4)废旧织物应应按SZDB/Z326的规定,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实施回收利用的织物生产者、销售者回用或资源化利用。

(5)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分选出的金属、海绵等高价值废物应资源化利用,分选出的残余物作为其他垃圾处理。

(6)其他垃圾应优先采用焚烧发电方式。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应遵循SZDB/Z233的相关规定。

4.7宣传与监督

4.8宣教引导

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有关教育机构对居民的分类操作进行宣教引导,具体内容包括:

(1)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在住宅区通过现场宣传、发放资料、播放宣传片、公示生活垃圾投放信息、开展专题活动、志愿者宣传等方式宣传垃圾分类有关要点。

其中,配有电子显示屏的住宅区宜在每天19:

00至21:

00播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片。

(2)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对物业管理人员、清洁人员、志愿者和督导员等进行培训指导,培训形式包括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与居民的沟通技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操作规范等。

(3)新标准要求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课程体系。

4.9监督管理

新标准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的生活垃圾分类物流信息跟踪记录机制和生活垃圾分类分级绩效考核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分级绩效考核至少应考核到每个住宅区。

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提供网络举报和投诉渠道,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建议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各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主要效益

5.1环境效益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为**市实行住宅区垃圾分类提供了政策和技术支持,贴合《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核心思路和相关要求,为管理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抓手。

本标准针对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在各个关键节点提出了相应要求,确保垃圾准确分类、有效回收,收运过程保持环境整洁,不对环境产生破坏,从而达到源头减量、再生利用、维护环境的目的。

5.2社会效益

新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市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更有助于提高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打造国家生态文明的先行示范区。

6实施建议

为确保本标准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提出以下建议:

(1)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为本标准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2)加强宣传引导,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3)强化监督监管,定期依照本标准对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将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成效纳入辖区主管部门人员的绩效考评中。

7参考文献

新标准制定主要参考了以下文献: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14).

(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00001-2018)

(4)**市《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5)**市《**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通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

(6)**市《**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河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DB13(J)/T2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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