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v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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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v2

云南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v2

D

级接入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批。

4.1.2市场部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

4.1.3设备部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

4.1.4系统部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

4.1.5电网规划研究中心负责组织35千伏及以上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2供电局

4.2.1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

4.2.2负责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提及审查及审批。

4.2.3负责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初审和组织上报工作。

5.接入系统管理要点

5.1增量配电网项目通过正式公文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供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并提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受理用电申请的供电单位按照4.1.5和4.2.2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转报用电申请,由接入系统审批单位批复用电申请。

5.2售电公司委托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接入系统(含一、二次方案)方案设计,并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本办法明确的技术原则等规范的要求编制报告。

接入系统报告应符合公司规划原则、技术指导书、工程可研内容深度规定、设备装备原则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5.3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内容应明确增量配电网项目的用电性质、供电负荷容量、负荷等级、供电电压等级、初定本期和最终建设规模、具体接入系统方案(含临时过渡接入方案)、投资主体等。

5.4特殊用户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专题研究,对其并网运行后可能产生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降低电能质量等问题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制定解决措施,专题研究报告需与接入系统方案同时报送审查。

6.审批条件

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审批须满足以下审批条件:

6.1根据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因此,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由国家主管部门(删除了云南省政府)正式发文予以明确。

6.2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一)、(六)条之规定,拥有增量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6.3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八)条之规定,拥有增量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书或意见,或是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正式发文确定的配电区域。

报审的接入系统方案应与上述配电区域完全一致。

7.总体原则

7.1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存量负荷供电模式保持现状不变,增量配电网项目仅考虑向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增量负荷供电。

7.2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云南电网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相关技术标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7.3增量配电网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电网整体规划,能满足电网各层级间的协调发展、空间上的优化布局和时间上的合理过渡。

7.4接入云南电网各电压等级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应与上级电网相协调,以构建合理网架结构、增强各层级电网间的负荷转移和事故支援能力,保障供电可靠性。

7.5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建增量变电站与存量变电站(包括已有变电站及符合整体规划的未建变电站)间应有清晰的供电界面。

7.6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方案应遵循技术经济最优的原则,综合分析电网供电安全稳定性、供电可靠性、电力潮流、电能质量、建设成本、运行成本、检修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比选,满足社会经济效益整体最优的要求。

7.7为安全、可靠、经济地向用户供电,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应具有抵御事故及自然灾害的能力。

8.主要技术原则

8.1增量配电网项目的接入应符合云南电网整体规划,原则上不能破坏原有电网结构,不应影响电网的安全运行及供电质量。

8.2增量配电网项目做为云南电网的电力用户,其用户重要等级以其供电用户中最高等级用户为准。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电力用户的划分及其供电要求依照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

8.3增量配电网项目的接入不允许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发电设备容量。

电源送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π”接入或改接入增量配电网。

8.4根据电网规划“分层分区”要求,原则上区域外电源不得接入增量配电网区域;原则上现状电源接入方案不得调整;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增的分布式新能源可接入用电客户,其余新增电源应接入云南电网公司的公用电网。

8.5增量配电网项目的接入应统筹考虑电网廊道、间隔资源和输电网容量资源,以节约输电网通道、间隔、容量资源,提高电网设备利用效率。

8.6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云南电网公司公用电网所需的变电站间隔应服从电网整体规划。

8.7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云南电网公司公用电网原则上不占用公用输电线路远期预留容量,或影响公用电网的供电可靠性。

8.8增量配电网项目并网接线模式应与所在区域电网目标接线模式一致,初期接线应具备向目标接线模式过渡的条件。

8.10接入电压等级

8.10.1增量配电网的供电电压等级应遵循全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近远期结合。

8.10.2增量配电网的最高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当地电网条件、最大用电负荷和报装容量,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避免过度占用电网公共资源和盲目投资导致的投资浪费。

最高供电电压等级一般可参照表1确定。

表1 增量配电网项目最高供电电压等级推荐表

供电电压等级

用电负荷

10kV

50kVA~20MVA

35kV

20MVA~40MVA

110kV

40MVA~100MVA

8.10.310kV及以下的增量配电网接入云南电网公司公用电网时,应在产权分界点处设置断路器或空气开关等设备。

8.11容载比

8.11.1应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针对整个区域电网开展容载比校核,应结合现有变电容量根据容载比要求确定增量配电网项目新增的变电容量。

8.11.2容载比指标

相应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容载比如表2所示,总体宜控制在1.8~2.2范围之间。

表2 110~35kV电网容载比选择范围

负荷增长情况

较慢增长

中等增长

较快增长

年负荷平均增长率KP

KP≤7%

7%<KP≤12%

KP>12%

110~35kV容载比(建议值)

1.8~2.0

1.9~2.1

2.0~2.2

8.12供电安全准则

8.12.1增量配电网应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相关规定进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风险评估,防止出现一级事件及以上的电力事故事件。

8.12.2增量配电网应满足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供电安全准则。

8.12.3高压配电网供电安全准则

增量配电网中的高压配电网应满足表3所示的安全准则,其中供电区域类型以《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5.1条为原则划分。

表3高压配电网供电安全准则

供电区域类型

供电安全准则

A+类

必须满足N-1,有条件可满足N-1-1

A类

必须满足N-1

B、C类

应满足N-1

D类

宜满足N-1

E类

不做强制要求

8.12.4中压配电网供电安全准则

增量配电网中的中压配电网应满足表4所示的安全准则。

表4中压配电网安全准则

供电区域类型

安全准则

A+、A类

必须满足N-1

B类

应满足N-1

C类

宜满足N-1

D类

可满足N-1

E类

不做强制要求

8.12.5为了满足N-1供电安全准则,对增量配电网供电的多回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同塔(杆)架设。

8.13无功补偿

8.13.1增量配电网应满足分层分区无功补偿的要求,35千伏~110千伏变电站无功补偿容量宜按主变压器容量的10%~30%配置,并满足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

8.13.2增量配电网中压配电站设置的无功补偿容量宜按变压器最大负载率为75%,负荷自然功率因数为0.85考虑,补偿到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中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或按变压器容量20%~40%进行配置。

8.13.3中压配电站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能满足中压侧功率因数0.95及以上时,可不装设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8.13.4对供电线路较长、变压器容量较小且低压侧未安装无功补偿装置的中压架空线路,无功补偿容量宜按该线路未安装无功补偿变压器总容量的7~10%配置或经计算确定。

8.14电压质量

增量配电网要保证网络中各节点满足电压损失及其分配要求,各类用户受电电压质量执行《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2003-T相关规定。

a)110~35kV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b)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c)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与10%。

d)对供电点短路容量较小、供电距离较长以及对供电电压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

8.15短路电流水平

增量配电网接入应合理控制产权分界点各级电压的短路容量,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与相关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相配合。

表5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限定值

电压等级

短路电流限定值(kA)

110kV

40

35kV

31.5

10kV

20、25

8.1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8.16.1应在配电网以及各电压等级用户设置足够数量且具有代表性的电压监测点,确保对电压偏差的全面监测。

8.16.2配电网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的要求配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8.16.3配电网接入电网线路应配置满足电网安全性需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并按照需求向调度等机构发送相关信息,110kV及以上线路宜采用光纤电流差动保护。

8.16.4配电网接入电网的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按照电网需求配置相应的低频低压减载、故障录波、保护信息系统子站等安全自动装置,并按照需求整定和发送相关信息。

8.17调度自动化

8.17.1配电网接入电网应按照电网相关规定确定调度关系。

8.17.2配电网接入电网应按照电网相关规定配置计算机监控系统、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等,具备向相关调度机构发送所需信息能力,并满足电力二次系统设备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8.17.3配电网接入电网应按电网需求配置远动通信设备,应实现遥测、遥信、遥控和遥调等功能,应实现远动信息的直采直送,应能与多个相关调度通信中心进行数据通信。

8.17.4配电网接入电网存在谐波、冲击负荷等影响电网电能质量的应在接入点按照电网需求配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并按照需求发送相关信息。

8.18通信

8.18.1配电网接入电网应按照电网需求建设配套通信系统,应具备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

8.18.2通信系统应以满足电网运行对电力通信业务的要求为前提,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及调度电话等业务对电力通信的要求。

8.19计量

8.19.1配电网接入电网应在产权分界处按国家和电网有关规定确定关口点,关口表应按照规格相同的主、副表配置。

8.19.2配电网与电网相关计量系统应按照电网需求配置符合精度要求的计量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能表等,并配置用电现场服务与管理系统用于向电网传输相关信息。

9.其他

9.1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云南电网过程中,有关现场勘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并网通电等事宜,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9.2本办法由公司计划部负责解释。

9.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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