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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除了学术违法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分的时效期限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五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指降低行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职员职级);

(五)撤职(指撤销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

  (六)开除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六条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12~24个月,察看期即为处分期。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其他关联处理详见第六章的规定,但处分解除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七条对于违法违纪教职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教育帮助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如需要也可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教育。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五)违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或对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对判处有期徒刑立即执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故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应从重处分。

受处分且无悔改表现,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应加重处分。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如实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减轻处分。

  第九条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已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视具体情况学校再作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违纪所得应予收缴。

因违纪造成的国家、学校或群众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一条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作为骨干分子组织、支持和鼓动下列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作为一般人员参与的,视情节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⒈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

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⒈违规持有或使用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⒉违规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物品带出保管场所;

  ⒊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等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隐私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⒈寻衅滋事、挑起事端;

  ⒉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

  ⒊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

  ⒋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

  

(二)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体罚学生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

  

(一)违规设立帐外“小金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规开设银行帐户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规以学校或单位名义投资、担保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国家、学校或其他公有财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或故意隐匿、毁弃、破坏等形式侵犯他人或公有财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或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或出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劳动纪律和失职渎职的行为:

  

(一)对于旷工,给予以下处分:

  ⒈一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⒉一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⒊一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2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的,给予降级处分;

  ⒋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⒌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影响日常工作,经多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规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由此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因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教学事故按照《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浙大发教[2008]18号)执行,有关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六)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或学校财产损失的,给予以下处分:

  ⒈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⒉违反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⒊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群体性或恶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⒋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违纪行为处理不力、隐瞒违纪行为或包庇违纪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⒌因管理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给学校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和学校的保密相关规定,给予如下处分:

  ⒈过失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或明知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⒉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故意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明知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⒊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⒋违反学校保密规定,为校外单位或个人从事不正当竞争提供资源或秘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或学校秘密的,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

  

(一)重复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发表物中不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或不适当署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个人学术经历、履历、学历等;在学术工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伪造学术成果的;剽窃、抄袭或占有他人学术成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在学校或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如因个人利益而违背科学研究客观性、准确性、公正性原则,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违反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规滥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

  (六)滥用学术及科技机密性,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和学校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⒈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⒉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⒊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擅自以学校、校内各单位或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有关继续教育办学规定,擅自、无序、超范围办班,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影响学校继续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等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⒈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上传下载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⒊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学校印章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刻制印章并使用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七)有其他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⒈宣扬或参与邪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⒉违反国家宗教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⒊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一)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或其他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资料,或制作、传播淫秽或其他非法网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组织赌博或提供赌具及场所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不能戒除毒瘾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卖淫、嫖娼或参与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相关规定,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教职工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撤职以下的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人事处负责教职工的违纪处理工作;其中监察处负责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以及由监察处办理的违法违纪案件涉案人员的违纪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般教职工违纪需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分决定;违纪需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的须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级管理人员违纪需处分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中层干部的处分由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附属医院给予违纪职工行政处分,应按人员的管理权限,分别报批。

副高级职务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附属医院任命的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由附属医院自行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抄送医学院、校人事处备案。

由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违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附属医院将违纪材料、处分建议经医学院报人事处或监察处办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分程序:

  

(一)发现教职工涉嫌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人事处或监察处报告(重要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行政处分程序根据案情难易和复杂程度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按简易程序处理。

对案情复杂需立案调查的可按一般程序处理。

  (三)教职工涉嫌违纪的,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初步核实,并根据本处分规定相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报人事处或监察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管理权限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对由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学校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司法机关材料按简易程序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四)违纪情节严重,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启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对涉嫌违纪人员需立案调查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管理权限,作出立案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⒈立案后,人事处或监察处负责组织调查(2人以上),在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超过6个月)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小组认定的违纪事实应告知本人。

⒉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

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未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组成(3人以上)审理小组审理,审理过程中,应再次认真听取被调查人员的意见,在1个月内提出审理报告。

审理结束后,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同时应将拟处分通知书送达被调查者。

  (五)对于给予教职工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的,在送达拟处分通知书时要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本人要求听证时应按听证程序处理。

由学校听证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六)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若受处分者是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或党员的,人事处或监察处需将处分决定抄送组织部。

10个工作日内本人无异议即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

(七)行政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并由处分决定机构将处分决定书存入被处分人的档案:

⒈当事人的职工号、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⒉行政违规、违纪的事实;

⒊行政处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

⒋不服从处分决定时,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⒌作出行政处分的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处分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行政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信访办、校工会、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行政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议当事人申诉时,应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校行政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职工号、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如发现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可以建议减轻、撤消或重新作出处分,并将行政处分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书书面通知被处分本人,同时将决定书放入本人档案。

原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批准的,校行政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变更应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同意。

  第二十八条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校行政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和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决定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解除行政处分的程序:

  ⒈行政处分(开除留用察看除外)处分期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如无新的违纪情况且表现良好,可由受处分者所在单位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解除(或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报人事处或监察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单位意见进行审批,并将《解除(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决定书》放入本人档案,同时将决定通知相关部门。

  ⒉开除留用察看期满由给予处分的机构作出解除处分或开除的决定。

  ⒊对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教职工,受处分者所在单位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解除(或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按照给予行政处分的程序,申请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经批准后由人事处或监察处将《解除(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决定书》放入本人档案,同时将决定通知相关部门。

 ⒋被解除处分者若是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或党员的,人事处或监察处应将决定抄送组织部。

第六章关联处理

  第三十条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

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第三十二条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降低或者停发基本工资:

  

(一)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降低一个薪级工资,已经在本职务最低薪级工资档次的,不再降低;

  

(二)受降级处分的,按照降低后的行政职级或职员职级确定其岗位等级工资并降低二个薪级工资;

  (三)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新聘职务确定其岗位等级工资,并降低二个薪级工资;

  (四)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照本人受处分前基本工资额的75%数额计发临时工资,若按此发放的临时工资低于杭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杭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开除留用察看期满重新聘用者,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工资,并降低三个薪级工资。

  今后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降低校内岗位聘任津贴等级或停发校内岗位聘任津贴:

  

(一)受警告处分的,其校内岗位聘任津贴按50%发放;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其校内岗位聘任津贴。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月起停发其所有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

并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三十六条解除行政处分后其工资待遇根据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

经核实确属不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恢复原工资待遇。

因处分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受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在12个月以下的,视为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处分期超过12个月的,视为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对于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含派遣协议)的教职工,违纪并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或受处分期间因再次违纪受新的行政处分的,可以给予解除聘用(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含派遣协议)的处理;对于其他非合同制教职工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级或本数。

本规定所述教职工指与我校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派遣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校内企业单位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违纪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浙大发人[2002]2号)同时废止。

以前学校文件中涉及处分关联处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相关条款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处和监察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1.《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审批表》

2.《浙江大学教职工解除(或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附件1: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审批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工号

学院

(单位)

参加党派

文化

程度

现职务

现职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

拟给予何种处分

处分

期限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人事处或监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主管校领导签字:

(公章)年月日

1、一般教职工违纪需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级管理人员违纪需处分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中层干部的处分由监察处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浙江大学人事处、监察处制表

附件2:

浙江大学教职工解除(或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工号

 

学院

(单位)

参加党派

文化

程度

现职务

现职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所受处分

种类

处分期限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人事处或监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主管校领导签字:

(公章)年月日

1、一般教职工需提前解除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级管理人员需提前解除处分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中层干部需提前解除处分的,由监察处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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