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拍卖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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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拍卖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拍卖师操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auctioneerspractice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1
5准备工作………………………………………………………………………………………2
6行为规范………………………………………………………………………………………2
7主持工作………………………………………………………………………………………2
8主持程序………………………………………………………………………………………3
9拍卖方式………………………………………………………………………………………5
参考文献…………………………………………………………………………………………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B/T10692-2012。
与SB/T10692-2012相比较,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已出版的有关《网络拍卖规程》标准的部分内容纳入本次《拍卖师操作规范》(修订稿)中,增加网络拍卖或以网络拍卖为辅助手段的相应规范;
--已修订出版的《拍卖术语》中纳入了SB/T10692-2012有关拍卖标准的术语的,本次《拍卖师操作规范》(修订稿)除1条外,其余不再纳入,新增了《拍卖术语》中未提及、本次修订中需要纳入的8条术语,如:
“公益性拍卖活动”、“拍卖主持”、“拍卖在线主持”、“竞买资格”、“约定”、“委托竞买席”、“模拟拍卖操作”、“拍卖槌”等;
--取消“拍卖师主持前,应备妥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的条款,增加网络拍卖应需准备的工作事项;
—将“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同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修改为“执业状况应是正常”;并增加公益性拍卖活动的除外条件;
--将原标准“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拍卖主持的主要工作语言。
亦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辅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或外语”,修改为“少数民族语言可作为本民族地区的拍卖会工作语言,与普通话共同使用”。
依法确立少数民族语言作为本民族地区的拍卖会工作语言的合法地位;
--新增“拍卖会场设立委托竞买席的,拍卖师应予说明”,与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精神一致;
--拍卖会使用网络竞价平台的,在拍卖师开场致辞、成交表示,以及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操作程序中,均增加了网络竞价的说明或操作规范;
--在“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操作程序”中,区分行政先买权拍卖与非行政先买权拍卖的操作办法;
--新增“法律法规要求事先点算到场竞买人数的,拍卖师应先分别宣布到场竞买人的号牌号码,要求其举牌示意到场,再宣布到场的竞买人数”。
明确拍卖师点算人数的操作规范。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郑晓星、李永红、关海亮、刘双舟、杨宏。
拍卖师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注册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操作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
公益性拍卖活动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10641-2018拍卖术语
GB/T32674-2016网络拍卖规程
3术语及定义
SB/T10641-201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拍卖活动the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活动。
注:
专指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
3.2
公益性拍卖活动charityauction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实现设定的公益性目标,而开展的拍卖活动。
注:
专指拍卖师主持的公益性拍卖会。
3.3
拍卖主持hostanauction
拍卖师按照程序,负责掌握、处理拍卖会交易进程的法定工作。
3.4
拍卖在线主持hostanauctiononline
通过网络,拍卖师主持包括线上的、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拍卖会的工作。
3.5
竞买资格qualificationofbidding
竞买人参与竞买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包括办理竞买登记,签订竞买协议,交纳竞买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等。
3.6
约定agreeon
拍卖活动当事人经商量并确定,体现各方意思表示的行为。
3.7
委托竞买席authorizedbidder’sarea
拍卖人受缺席竞买人的授权委托,在拍卖会场设立的代理竞买的工作席位。
3.8
模拟拍卖操作simulationofcasualtyauctionprocedures
拍卖师与竞买人就拍卖主持互动环节的操作演示,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3.9
拍卖槌auctionhammer
拍卖师用于拍定以示成交的槌状用具,分有槌把的和无槌把的两种。
4基本原则
4.1拍卖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主持拍卖。
4.2拍卖师的主持,应符合有利于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准备工作
5.1拍卖师应参与拍卖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拍卖主持方案。
5.1.1拍卖师应熟悉拍卖标的,核对拍卖资料。
5.1.2必要时,拍卖师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了解标的外观(或位置)、瑕疵等注意事项。
5.2拍卖师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应查看该企业是否具有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企业的经营范围。
5.3拍卖主持前,拍卖师应备妥拍卖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用具及其他必需用品。
5.4主持网络拍卖前,拍卖师应确定网络平台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程序正常运行。
6行为规范
6.1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执业状况应是正常。
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应主持拍卖会。
公益性拍卖活动的除外。
6.2拍卖师不应拍卖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
6.3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不应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
7主持
7.1工作语言
7.1.1普通话应为拍卖主持的主要工作语言。
7.1.2少数民族语言可作为本民族地区的拍卖会工作语言,与普通话共同使用。
7.1.3拍卖主持时,拍卖师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辅用方言或外语。
7.2开场致辞
7.2.1拍卖会开始,拍卖师应有简要的开场致辞。
致辞内容包括:
――自我介绍;
――宣布拍卖方式;
――介绍竞买人应价、报价和举牌的方式;
――宣布竞价幅度;
――介绍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
――宣布签约的时间和方式;
――宣布拍卖活动的纪律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7.2.2拍卖会场设立委托竞买席的,拍卖师应予说明。
7.2.3网络拍卖会,拍卖师应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7.2.4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拍卖会,拍卖师在开场致辞中拟增加线上线下竞价规则的说明。
7.2.5拍卖前,已经完成的拍卖规则、注意事项,拍卖师不必复述。
7.3报价和报号牌
7.3.1拍卖师报价应准确,声音清晰、宏亮。
7.3.2拍卖师报出起拍价时,宜包含以下内容:
――宣布起拍价;
――邀请竞买人应价;
――确认应价竞买人的价格及其号牌。
7.3.3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宜以“先报价格再报号牌”形式报价。
竞价激烈时,拍卖师应快速报价,可不报号牌。
7.3.4竞价停止时,拍卖师应确认最高应价者的价格及号牌。
7.4竞价幅度
7.4.1拍卖师应视情况而定竞价幅度,并视情况变化调整竞价幅度。
7.4.2竞买人报价小于竞价幅度时,拍卖师可以接受或拒绝。
7.4.3拍卖师应公平引导竞价。
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竞价时,也应接受其他竞买人同等幅度的竞价。
7.5举牌应价
7.5.1拍卖师不应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应价及竞价。
7.5.2拍卖师不应接受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报价人的应价及竞价。
7.5.3拍卖师宜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应价及竞价。
7.5.4若无他人竞价而竞买人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的,拍卖师征询意见后可为其继续加价。
7.6保留价
7.6.1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7.6.2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师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
7.6.3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拍卖师应核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低于保留价。
7.7成交表示
7.7.1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7.7.2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7.7.3在线主持时,拍卖师落槌前应确认网络平台的线上竞价通道已经关闭。
7.7.4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
7.7.5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应要求买受人以再次出示号牌的方式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线上买受人除外。
8主持程序
8.1一般操作程序
8.1.1拍卖师应按程序主持拍卖会。
一般程序可包括:
――开场致辞;
――简要介绍拍卖标的情况和瑕疵状况;
――说明拍卖标的是否设有保留价的情况;
――报出起拍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宣布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标的全部拍卖完毕后,宣布拍卖会结束。
8.1.2拍卖资料(或图录)中有拍卖标的拍卖中止或终止、顺序调整、印刷内容错误情形的,拍卖师应予以说明。
8.1.3拍卖师认为有必要帮助竞买人熟悉拍卖程序及操作方法的,可在竞买人竞价开始前增加模拟操作程序。
8.1.4拍卖师不应随意中断拍卖程序。
若有影响正常拍卖秩序或网络故障等突发状况发生时,拍卖师可中止拍卖程序。
中止拍卖程序的影响因素消除后,拍卖师应恢复拍卖程序。
8.1.5拍卖师宜记录每个标的的成交价和买受人牌号。
8.1.6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师应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
8.2拍卖会中止、终止操作程序
拍卖会出现须中止、终止拍卖情形时,拍卖师应按下列程序主持拍卖活动:
――开场致辞;
――说明须中止、终止拍卖的理由;
――宣布中止、终止拍卖会。
8.3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操作程序
8.3.1拍卖会有优先购买权人到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拍卖师应按下列操作程序主持拍卖会:
――拍卖开始前,除应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到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拍卖相关规则外,还应告知其所处的位置及号牌号码;
——拍卖开始后,应产生最高价格;
——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以最高价格买受的,应拍归优先购买权人;
——有最高报价的竞买人表示更高价格,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买受表示的,则拍归表示最高价格的竞买人。
8.3.2顺序不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顺序在先者得。
8.3.3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拍卖师应先落槌确定成交价,再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网络拍卖中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出价在先者得。
8.3.4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拍归国家指定单位;国家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拍归表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
国家要求一定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拍卖师应先落槌确定成交价,在一定时间内决定买受人。
8.4法律法规对拍卖主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拍卖师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4.1法律法规要求事先点算到场竞买人数的,拍卖师应先分别宣布到场竞买人的号牌号码,要求其举牌示意到场,再宣布到场的竞买人数;
8.4.2到场竞买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拍卖师应停止拍卖程序,视委托人要求宣布中止、终止拍卖会。
9拍卖方式
9.1增价拍卖方式
9.1.1拍卖师应掌握增价拍卖方式,并按下列步骤主持:
――报出起拍价,邀请竞买人应价;
――按增价幅度再邀请竞买人竞价;
――产生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前,还应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加价机会过后再无人加价且不低于保留价时,以落槌或其他方式宣布成交;低于保留价的,则宣布不成交。
9.1.2竞价过程中,对竞买人表示的同一价格可以辨别出价先后的,拍卖师应确认先出价者的价格;难分先后的,由拍卖师从中指定。
9.1.3拍卖师宜以“三声报价”表示最后的报价方式,宜采用:
――“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
――两次报价后宣布“最后一次”。
9.1.4拍卖师宣布“最后一次”后要稍作停留,经确认再无人作价格表示后才能落槌。
9.1.5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无人应价时,应提示竞买人最后应价的机会,宜以“三声报价”方式表示。
9.1.6宣布不成交的,拍卖师不应落槌。
9.2减价拍卖方式
9.2.1拍卖师应掌握减价拍卖方式,并按下列步骤主持:
――多次报出起拍价,并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无人应价,按降价幅度多次匀速报出降低的价格,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有人应价,且价格不低于保留价的,立即以落槌或其他方式宣布成交;
――达保留价后仍无人应价,则宣布不成交。
9.2.2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拍卖师应自始至终提槌报价。
一旦有人应价,应立即落槌以示成交。
9.2.3拍卖师在报价前,应向竞买人说明报价的次数与速度。
每个价格的报价次数不宜少于三次,频率不宜快于三秒。
9.2.4举牌的应价者为二人或以上且难分先后的,拍卖师还应以宣布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以增价拍卖方式确定的,转为增价拍卖;以抽签方式确定的,转为抽签确定。
9.2.5转为增价拍卖方式的,拍卖师应以该应价为拍卖的起始价。
9.2.6增价拍卖的竞价应在已作价格表示的且难分先后的竞买人之间进行。
9.2.7宣布不成交的,拍卖师不应落槌。
9.3投标拍卖方式
9.3.1拍卖师应掌握投标拍卖方式,并按下列步骤主持:
――竞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报价的竞标书投入密封的标箱;
――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
――在不低于保留价的有效竞标书中确定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价格和竞标人的号牌号码;
――所有竞标书中的报价均低于保留价时,则宣布不成交。
9.3.2开标的最高报价出现多人同一价格,且有说明以增价拍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买受人的,拍卖师应转为增价拍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买受人。
转为增价拍卖方式的,拍卖师应以该应价为拍卖的起始价。
9.3.3拍卖师落槌前不宜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9.3.4宣布不成交的,拍卖师不应落槌。
9.4变更方式
9.4.1拍卖方式需要变更的,拍卖师应向竞买人说明。
9.4.2拍卖师不应擅自变更事先确定的拍卖方式。
参考文献
[1]SB/T10641-2018拍卖术语
[2]GB/T32674-2016网络拍卖规程
[3]SB/T10538-2009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5]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第2号修订)
[6]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1号,2017年9月修订)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9]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0]原人事部、国内贸易部《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1]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中拍协[201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