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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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攀枝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黄庆全2014/11/25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法律法规依据n食品安全法27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主要内容n食品生产企业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n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的管理制度n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的台账记录一、食品生产企业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n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n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n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n产品质量法一、食品生产企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n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n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食品标识管理规定(09年8月28日公布,123号令)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n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n食品安全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行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等必须遵守此法。

n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总则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n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n食品安全法第4章第32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n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组织机构中体现。

n企业任命文件印证。

食品安全法n食品安全法第4章第37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n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n食品安全法第4章第38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n条例于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通过,同年9月1日施行。

n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令44号,国家对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28类食品施行行政许可。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n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条列25条及质量管理细则34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n办法总则第三条第二款,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n未取得生产许可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n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四)产品质量法n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n该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五)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n资质要求n厂区卫生要求n物质采购管理n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n生产过程控制n仓储管理n出厂检验n不安全食品召回等等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n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n企业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相关作业指导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对每一批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负责。

n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责任人应熟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36、37、44、45、46)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知识。

n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有关管理要求,按产品配方及食品添加剂的特性,做好食品添加剂配料工作,防止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要求,其产品配方须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

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确认其组成成分、使用范围、用量符合有关规定。

n每批次产品应尽可能使用同一批次的食品添加剂。

n食品添加剂使用前应对其标识进行检查,确认与配方相符后,方可投入使用。

不得使用无标识、标识不清、标识不符合要求及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可疑添加物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n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取用。

食品添加剂配料应有独立的配料间(柜),并配备有专用计量器具及工具、容器。

n计量器具精度应符合要求,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工具、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n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n企业应如实填写配料记录表,每份配料的记录应能体现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批次、用量等信息。

n配料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细则2005年9月1日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细则第4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n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细则第5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n细则第94条第1、2项,未取证,未实施出厂检验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细则第20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格禁止的行为:

n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n使用非食品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n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徽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n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n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n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对比食品安全法n28条:

禁止生产的食品:

n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n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n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n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变生同、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n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对比食品安全法n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n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n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n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n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n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细则第37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n细则第38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细则第55条第3、4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n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n细则第95条第5项。

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5000元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细则第58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n细则81条,未提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n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n按产品质量法第50条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n细则91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n规定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n规定第8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3、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n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4、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n规定第9条,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n规定第12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二、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的管理制度n进货查验记录制度n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n出厂检验记录制度n不合格品管理制度n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n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二、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的管理制度n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n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n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n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n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n企业应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快速反应并建立和保存记录n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n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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